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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评比表彰管理办法

(2022年7月28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12月26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章 评比表彰活动

  第三章 受表彰对象

第二编 分 则

  第四章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第五章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六章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

  第七章 全国青年文明号

  第八章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

  第九章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

  第十章 中国青年创业奖

  第十一章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

  第十二章 母亲河奖

  第十三章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

第三编 附 则

  第二编 分 则

第十章 中国青年创业奖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国青年创业奖旨在选树表彰宣传青年创业典型,弘扬青年奋斗精神,引导广大青年强化创新理念、增强创业意识、投身创业实践,推动形成鼓励、支持青年创业的良好氛围,由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开展,授予在创新创业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中国青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国青年创业奖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在单数年的3月初启动,10月底前完成评选。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中国青年创业奖评选表彰活动组织委员会,主任由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同志担任。成员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的负责同志组成。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负责中国青年创业奖的组织实施。

  经组织委员会提名,设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独立开展评选工作,名单不公开。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国青年创业奖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至40周岁,但是创业的代表性、标志性成就必须在35周岁以下取得;

  (二)爱党爱国,品德优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主导创办了至少一家企业或者社团并担任主要负责人;

  (四)所创办的法人单位存续三年以上,经营管理正常,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重大负面舆情等;

  (六)获得过中国青年创业奖表彰的,不再参评。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国青年创业奖的优先条件:

  (一)在科技创新方面成果显著,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成长性;

  (二)参与乡村振兴发展,扎根经济欠发达地区创业、带动当地群众增产增收致富;

  (三)帮助和支持青年就业,吸纳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投身社会公益事业;

  (五)创业经历具有较强示范效应,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相关荣誉。

  第一百三十条 候选人通过组织推荐、社会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

  (一)组织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推荐不超过3人,每个县域团属青年创业组织可以推荐1人,以上推荐人员名单由各省级团委汇总后报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企业专委会成员、行业团指委、重点联系企业可以分别推荐1人,由推荐单位报组织委员会秘书处。

  (二)社会推荐。相关研究机构、创投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积极参与共青团服务青年创业工作的单位可以推荐1人,由推荐单位报组织委员会秘书处。

  (三)个人自荐。符合候选人条件的青年可以通过线上官方渠道自荐报名。

  三种推荐方式在评奖过程中不设比例,进行无差别评选。各推荐单位需要对推荐候选人的参评资格和事迹材料进行第一次审查,个人自荐候选人的参评资格和事迹材料将由组织委员会委托有关方面审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推荐单位和个人自荐候选人应当于表彰年的4月底前报送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表和候选人所在单位的第一次公示材料,候选人事迹材料(重点突出创业精神的展现、在关键领域取得的突破和对行业、社会、国家作出的贡献等方面情况),照片和视频资料,身份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国青年创业奖的评选程序:

  (一)初审。组织委员会对候选人的参评资格和事迹材料进行第二次审查,确定进入复评的人员名单。

  (二)复评。组建专家评审团,投票确定进入终评的候选人名单,投票结果计入总评分,占比20%。省级团委对进入终评的候选人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终评。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打分,终评结果在总评分中占比80%。评选委员会根据最终得分情况,研究提出中国青年创业奖和特别奖获奖人员建议名单,提交组织委员会审定。组织委员会如果有异议,可以提请评选委员会再次审议建议名单。

  (四)公示。组织委员会对建议名单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社会公众可以在公示期内实名反映情况。针对反映情况,推荐单位或者候选人本人需要在公示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提交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明材料,交由组织委员会进行审定。如果无法提供,或者组织委员会判定不足以证明相关情况的,取消其获奖资格,获奖人选不再进行递补。

  (五)表彰。公示无异议后,以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名义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和奖章,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举办颁奖活动。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国青年创业奖获得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三)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级团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广泛联系区域内优秀创业青年特别是县域团属青年创业组织中的青年典型,搭建交流平台、提供学习机会,符合条件的推荐加入各级青联、青企协等组织和“青年创业导师”、“青年宣讲团”等工作队伍,切实发挥组织优势,提供务实有效的服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履行对中国青年创业奖推荐对象的考察把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