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五章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六章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
第二编 分 则
第十一章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是共青团中央、农业农村部授予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作出积极贡献的青年人才的全国性奖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单数年开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共青团中央、农业农村部成立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组织委员会,协调指导表彰工作。评选组织委员会主任由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同志担任,秘书处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的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
各省级团委和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共同负责候选人的考察、审核和推荐,具体工作由各省级团委牵头协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的参评资格:
(一)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至40周岁;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三)具有较高思想觉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励志正能量,无违纪违法行为;
(四)敢闯敢试,勇于创新,积极投身农业农村改革;
(五)原则上应当获得过地市级以上荣誉。
第一百四十条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的基本条件为在涉农创业、乡村治理、科技兴农、乡村社会实践等服务乡村振兴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涉农创业。从事农(包括农垦)、林、牧、渔业生产、加工、经营以及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的相关行业,从业时间3年以上,成绩突出,在当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乡村治理。从事乡村治理工作3年以上,为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驻村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村“两委”成员等;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乡土文化、推广民间技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等。
(三)科技兴农。在涉农科研、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并且对农户、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涉农创业者、乡村手工业者等具有带动作用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大学生等。
(四)乡村社会实践。通过下乡担任志愿者、行医助学、捐资捐物、法律服务、环境保护等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的专家学者、技能人才等。
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干部,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10%以内。近3年以内获得过得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青年创业奖等荣誉的青年,原则上不再参评。
第一百四十一条 推荐单位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社会推荐与青年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向评选组织委员会秘书处申报参评。
(一)组织推荐。各省级团委通过组织渠道宣传发动,动员符合参评条件的个人申报。
(二)社会推荐。社会组织或者各界人士向县级团委推荐参评人选,省级团委统筹。
(三)青年自荐。符合参评条件的个人向县级团委申报参评,省级团委统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表彰年3月初启动评选表彰工作,评选组织委员会参考近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地乡村人口数量和第一产业产值,结合各地乡村振兴青年人才培养等工作实际,确定并提前公布当年各推荐单位候选人推荐名额。
(二)推报。推荐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报送材料主要包括:《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候选人地方/系统推荐表》、《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候选人名单汇总表》,候选人个人简介(300字以内)、详细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候选人免冠证件照1张、彩色工作照5张。
(三)初审。各省级团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或者委托相关团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社保、税务、信用体系等部门的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候选人初审工作,在本省份(系统)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相关材料由省级团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审核确认后,于当年5月底前报送评选组织委员会秘书处。
(四)复审。评选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正式候选人;通过大众评审员投票的方式,按照不小于10%的淘汰率确定入围人选。大众评审员由熟悉乡村振兴相关工作、在农业农村领域有所建树的青年学者、青年记者、涉农创业者等担任。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入围人选由评选组织委员会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在公示期间,如果有举报,各省级团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及相关单位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并书面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评选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将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对确有问题的正式候选人,取消其参选资格。
在认定的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中,推荐评选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标兵。各推荐单位要对标兵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500字以内),报告应当加盖公章、考察组成员签字。标兵候选人要求在其所在县级以上的党报或者电视台等公众媒体上公示(事迹必须与报送评选组织委员会秘书处的材料一致),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察报告和公示材料报送评选组织委员会秘书处。
评选组织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召开由席位评委和特邀评委参加的评审会,依据候选人事迹材料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果报评委会审定后,认定得票前10名的标兵候选人为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标兵。席位评委由共青团中央、农业农村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特邀评委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三农”领域专家学者、中央媒体负责人等担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评选结果一般在表彰年的中国农民丰收节前后公布,以共青团中央、农业农村部名义通过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予以表彰。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或者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
(四)有严重失信、逃税漏税等经济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有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等科研学术腐败行为的;
(六)弄虚作假、拉票贿赂等违规方式骗取荣誉的;
(七)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必须加强对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推荐对象的资格审查、考察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