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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评比表彰管理办法

(2022年7月28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12月26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二编 分 则

第十二章 母亲河奖

  第一百四十六条 母亲河奖是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设立的唯一全国性奖项,重点表彰在面向青少年开展生态文明实践探索、宣传教育、理论研究、科技创新、资源供给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体、组织和项目,积极引导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各界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第一百四十七条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科学、规范、有序,结合新时代青少年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和特点,不断完善评选表彰机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活动一般在单数年开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青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工作;

  (二)审定母亲河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审定母亲河奖专家评委库名单;

  (四)审定母亲河奖表彰对象(含个人、集体、组织和项目,下同)名单;

  (五)审定母亲河奖撤销表彰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

  (六)审定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在共青团中央社会联络部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和活动方案等文件草案,经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母亲河奖专家评委库名单草案,经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

  (三)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母亲河奖评审会,并将评审结果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

  (四)负责组织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中网络公示、新闻发布、表彰授奖和宣传推广等活动;

  (五)负责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的文件报送、材料整理、意见征询、组织联络和业务咨询等日常协调工作;

  (六)负责落实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设立母亲河奖专家评委库,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往届母亲河奖表彰对象代表以及来自环保组织、新闻媒体、高校智库、基层一线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并建立评委库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设立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对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委员由各成员单位分别推荐1名,其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母亲河奖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共计40人左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审工作具体办法并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各省级团委(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行业系统团(工)委推荐对象以及社会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查;

  (三)开展评审工作,提出入选名单;

  (四)完成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设立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监察委员会由各成员单位代表、省级团委负责同志、媒体代表、专家学者或者基层青年代表等组成,共计15人左右。监察委员会成员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委员会重合。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察工作具体办法报请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审批;

  (二)受理对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的举报;

  (三)依法依规公正开展取证调查;

  (四)向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报告调查结果及拟办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母亲河奖分为五个类别,包括:

  (一)绿色卫士奖,面向模范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个人设立。不超过20个。

  (二)绿色团队奖,面向模范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团队、机构、组织等设立。不超过20个。

  (三)绿色项目奖,面向模范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项目设立。不超过20个。

  (四)绿色贡献奖,面向对青少年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工作给予支持、作出贡献的新闻媒体和行业企业设立。不超过20个。

  (五)优秀组织奖,面向动员开展青少年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部门、单位、机构设立。不超过20个。

  各类奖项分类申报、分类授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参评母亲河奖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带头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团结友爱、积极奉献。

  (三)在青少年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包括但不限于:

  1.在引导青少年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向青少年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引导青少年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在带动青少年广泛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污染防治、垃圾分类、资源节约、国土绿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大江大河保护治理等生态文明实践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理论技术和应用产品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获得过母亲河奖的个人、集体、组织、项目及其相关主体,不再参评任一类别的母亲河奖。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绿色卫士奖参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二)参评当年正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且连续从事时间不少于2年;

  (三)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业务能力过硬,工作成效突出,社会影响力积极,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绿色团队奖参评集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科研团队、高校社团、社会组织等,其中社会组织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二)团队主要负责人为45周岁以下中国公民,团队中35周岁以下青年数占总人数60%以上;

  (三)团队管理科学规范,运行稳定有序,社会口碑良好,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贡献突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绿色项目奖参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项目申报主体为依法登记的单位或者组织;

  (二) 项目主要负责人为45周岁以下中国公民,项目团队中35周岁以下青年数占总人数60%以上;

  (三)项目申报当年正在实施,连续实施时间不少于2年;

  (四)项目具有显著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目标明确,模式专业新颖,机制保障完善,组织实施平稳,具有较大推广潜力,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绿色贡献奖参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注册的行业企业、新闻媒体或者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模范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所在领域有一定示范性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在推动青少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面贡献突出。大力支持、参与青少年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实践活动,面向青少年积极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绿色生活风尚。

  第一百六十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秀组织奖参评单位(部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开展青少年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二)主要负责人为45周岁以下中国公民,单位(部门)中35周岁以下青年数占总人数60%以上;

  (三)有效组织动员广大青少年参与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活动,社会影响力突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一般于评选年4月启动,设置定向推荐、组织推荐、社会申报三种参评方式。

  (一)定向推荐由各成员单位开展,各类别奖项均可推荐1名对象。

  (二)组织推荐由各省级团委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等各行业系统团(工)委开展,各类别奖项均可推荐2名对象。

  (三)社会申报仅针对绿色项目奖开放,有意愿的项目负责单位或者组织可通过指定方式进行申报。通过评审委员会资格初评的社会申报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网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反馈所在地区省级团委或者所在行业系统团(工)委,和组织推荐对象一并参与初审流程。社会申报项目不占本地区(系统)分配名额。

  第一百六十二条 社会申报项目主体应当于评选年6月15日前提交申报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推荐单位应当于评选年8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初审材料、在当地(本级)公示情况和推荐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等。

  第一百六十三条 每个推荐对象只能通过其中一种方式参评,重复参评将被取消评选资格。

  第一百六十四条 母亲河奖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基层推荐。各成员单位由本系统县级以上单位(部门)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逐级开展定向推荐;各省级团委和行业系统团(工)委由本地区(系统)县级以上团组织自下而上逐级开展组织推荐。各推荐单位必须在本级对拟推荐对象基本信息和简要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定向推荐对象逐级报送至各成员单位,组织推荐对象逐级报送至各省级团委和行业系统团(工)委。

  (二)初审。各成员单位负责对定向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各省级团委和行业系统团(工)委负责对组织推荐对象和通过初评的社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各推荐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对母亲河奖推荐对象的初审把关职责,包括:

  1.推荐对象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推荐对象条件与要求是否一致;

  3.推荐对象材料是否属实;

  4.推荐申报时间是否超过期限;

  5.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港澳台地区申报者意见;

  6.可视情征求相关领域部门意见。

  (三)正式推荐。各成员单位、各省级团委和行业系统团(工)委对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含确定的社会申报项目)进行本级评定,产生拟推荐对象名单,并在本级对拟推荐对象基本信息和简要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对象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实到专家评委数应不少于本届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对推荐对象进行实名投票,按照得票数(必须超过实到会专家评委的半数)排序产生母亲河奖拟表彰对象名单。

  (五)公示。经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审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表彰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表彰对象名单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经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形成母亲河奖正式表彰对象名单,并以发文形式向社会公布。适时举办表彰活动,向正式表彰对象颁发证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全程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其中,公示阶段的举报应当于公示期内送达举报材料。举报单位或者举报人应当阐明举报对象、举报事项和证据理由,并形成书面材料。举报单位必须在举报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准确联系方式,举报人必须在举报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社会申报项目初评、评审和表彰阶段的举报,由监察委员会受理并进行调查取证。在基层推荐、正式推荐阶段的举报,由推荐单位成立工作专班受理并进行调查取证。监察委员会或者工作专班需充分收集准确的证据材料,详细研判举报事项的真实情况,并组织专项工作论证会进行必要讨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社会申报项目初评、评审和表彰阶段的举报,由监察委员会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在基层推荐和正式推荐阶段的举报,由工作专班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推荐单位审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若举报事项属实,或者经查实参评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其荣誉:

  (一)参评个人、参评集体主要负责人、参评项目主要成员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参评个人、参评集体主要负责人、参评项目主要成员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违纪的;

  (三)参评个人、参评集体主要负责人、参评项目主要成员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

  (四)参评个人、参评集体主要负责人、参评项目主要成员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五)参评集体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者团的纪律的;

  (六)参评个人、参评集体主要负责人、参评项目主要成员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七)参评个人、参评集体主要负责人、参评项目主要成员存在因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参评集体、参评项目存在引发社会恶性事件或造成广泛不良社会影响;

  (八)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条 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在项目初评公示阶段的社会申报项目,由监察委员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取消参评资格;在基层推荐、正式推荐公示阶段的参评对象,由本级推荐单位取消参评资格;在评审后公示阶段的参评对象,由监察委员会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参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参评对象,由监察委员会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撤销其荣誉并回收证书。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举报处理结果由受理单位及时反馈举报单位或者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