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颁布 (一九八九年四月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总政组织部青年处,武警总部政治部组织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组织部: 目前,全国颁发团员证工作正在顺利进行,一些地区的颁证工作已进入巩固阶段。为使团员奖励办法与团员证制度相适应,并逐步规范化,根据团章和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于1989年5月4日颁布“优秀共青团员荣誉标记”。 1.荣誉标记颁布之后,全国各级团委在进行团内奖励时,授予团员荣誉称号,统一使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并向获得称号的团员颁发荣誉标记。荣誉标记应粘贴在团员证的“团员奖励”栏内。 2.“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授予单位为团的中央、省、地(市)、县和基层委员会,“优秀共青团员荣誉标记”相应分为五级。各级团组织每年奖励优秀共青团员与团员数的比例依次为:团中央不超过六十万分之一、省不超过二万分之一、地(市)不超过千分之一、县不超过百分之一、基层团委不超过百分之五。 3.评选各级优秀共青团员每年进行一次,评选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比例,由下一级团组织评选推荐、由表彰单位审核批准,并做出表彰决定。奖励单位团组织应将表彰决定和优秀团员登记表存入团员档案,并通过庄重形式向被表彰团员颁发荣誉标记。 4.“优秀共青团员荣誉标记”由团中央组织部设计制作,根据省级单位团员总数按规定比例于当年一月份下发。“优秀共青团员荣誉标记”的成本费由各省级团委从团费列支。 中国人民解放军团员奖励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