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联发[199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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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青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青联,中直机关团工委、青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青联,中央金融团工委:

   今年是“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开展十周年。十年来,在各省级团委、青联的积极参与和大力配合下,这一活动健康发展,在全社会和广大青年中产生了较大反响。第十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的评选在以往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候选人推报这一环节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现将《第十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印发你们,希望严格按照意见的具体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考察,确保人选质量和本届评选活动的顺利进行。




共青团中央  
全 国 青 联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第十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

   一、评选宗旨

   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认真落实团十四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继续推动“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深入发展,表彰、宣传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青年典型,树立当代中国杰出青年的光辉形象,激励广大青年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服务社会,建功成才,并在全社会进一步优化青年成长成才环境,为培养更多适应跨世纪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青年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

   二、评选资格

   1.截止1999年12月31日,年龄为18周岁至39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3.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

   三、评选机构

   评选活动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含海外版)、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解放军报、经济日报、科技日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联合主办。主办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委的部门负责人组成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全国青联秘书处),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

   由组委会成员和有关部委、群众团体的部门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组成评选审定委员会。以省级团委、青联和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为推报单位。各推报单位将参与评选审定工作,与评选审定委员会共同评选出本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

   四、评选办法与步骤

   1.推报人选。6月10日至7月25日,各推报单位根据评选意见推荐1至2名本地区、本系统最杰出的青年参选,并严格按照要求准备推报材料,按时上报。推报2名人选时,人选不能是同一界别,同一人选不能连续3次(含3次)以上推报。

   2.确定正式候选人。7月26日至7月31日,评选办公室对所有推报人选的推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推报要求的人选提交组委会,推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人选,将被取消参选资格。

   组委会根据人选的事迹情况,并考虑人选的地区、界别分布等因素,确定30名正式候选人。

   3.向社会公开征异。8月1日至8月31日,通过新闻媒体将30名正式候选人向社会公开,在30天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不同意见。如遇异议,评选办公室将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组委会。对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候选人,组委会将取消其正式候选人的资格。

   4.投票评选。9月1日至9月10日,各推报单位在评委会投票前对正式候选人进行通讯投票。

   评委会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并结合先期进行的各推报单位的投票结果,计算出每一位正式候选人的最终得票数。得票数列前10名的正式候选人,当选为第十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

   五、实施要求

   1.推报单位在确定推报人选时,应与本地区、本系统已经开展的评选活动结合起来,特别要着重考虑工作在基层和活跃在改革开放第一线的人选。

   2.推报单位要对所推报的人选进行直接考察,听取人选工作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意见,听取组织人事、纪检、公安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考察结束后,省级团委党组会议或省级青联主席会议要对人选进行综合审定,并形成600字的考察推报意见。

   3.推报人选需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统一格式要求提供2000字事迹材料和500字事迹简介各60份(其中3份为正本);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事迹材料中涉及到的奖项证书复印件(推报单位要严格审查、核对原件);提供两寸近期彩色、黑白标准照各2张(带底片),五寸彩色工作、生活照片各5张。登记表、事迹材料及事迹简介须本人签字,工作单位盖章,所在行业的省级主管或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省级团委或青联复审盖章,方为有效。人选是企业经营者(法人代表)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利税指标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资产规模评估报告书;赞助社会公益事业的,须提供书面证明。对所有提供复印件的证书或证件的原始证明,推报单位要严格进行审查、核对。

   4.各推报单位要在7月25日前将人选的全部推报材料及书面考察推报意见上报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5.各推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推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委会将对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推报单位颁发组织奖。

   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安桂武、次旺平措,地址: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全国青联秘书处,邮政编码:100051,传真:010-85212354、85212371。

   附件:1.第十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名单

   2.“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章程

   附件1:

         第十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

              组织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巴音朝鲁 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全国青联主席

   副主任委员:

   李仁臣 人民日报副总编辑

   王 晨 光明日报总编辑

   李建华 中组部调配局局长

   高俊良 中宣部办公厅主任

   李东生 中央电视台副台长

   委 员:

   胡 伟 团中央统战部部长、全国青联秘书长

   徐永光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赵立凡 中央电视台副总编辑

   王健儒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

   陈泉涌 中国青年报副总编辑

   刘书忱 解放军报副总编辑

   庹 震 经济日报副总编辑

   王直华 科技日报副总编辑

   张德修 农民日报总编辑

   盛明富 工人日报副总编辑

   顾晓今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

   办公室主任:

   胡 伟 (兼)

   附件2:

           “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章程

   (第十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日)

            第一章 评选宗旨

   第1条 开展“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旨在表彰、宣传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青年典型,树立当代中国杰出青年的光辉形象,激励广大青年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服务社会,建功成才,并在全社会进一步优化青年成长成才环境,为培养更多适应跨世纪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青年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2条 18周岁至39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3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第4条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5条 “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含海外版)、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解放军报、经济日报、科技日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等单位联合主办。

   第6条 邀请我国老一辈革命家、社会活动家以及有关方面权威人事担任顾问。

   第7条成立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委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工作,处理评选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8条 由组委会成员和有关部委、群众团体的部门负责人、部分专家学者以及以团体席位参加的省级青联组织组成“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审定委员会,负责审议和评选“中国十大杰出青年”。

   第9条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全国青联秘书处),在组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10条 “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每年一届,每届依据本章程制订具体评选意见。

   第11条 由各省级团委、青联根据评选意见的要求,通过直接严格的考察,提出本地区、本系统的人选,向组委会推报。推报人选一般不超过2名。

   第12条 由组委会确定30名正式候选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30天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如遇异议,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同推报单位进行核实,在评选审定委员会投票前,将核实情况向组委会汇报,组委会酌情处理。

   第13条 评选审定委员会在对正式候选人进行认真审议、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10名当选者。

            第五章 奖励方式

   第14条 主办单位对评选审定委员会投票选出的10名正式候选人授予“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和奖章。

   第15条 主办单位对其他正式候选人授予“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16条 举行“中国十大杰出青年”颁奖典礼及有关活动,进行表彰和宣传。

   第17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富绅服装实业公司共同设立“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富绅基金,用于评选活动。

   第18条 设立“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富绅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19条 “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称号获得者如违反法律或犯严重错误,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称号。

   第20条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