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办发[2001]1号 |
![]() |
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 挂职锻炼的通知
根据共青团中央《2001—2005年实施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培养计划”工作规划》(中青发〔2001〕3号)安排,现将做好2001年组织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职干部的人数和名额分配 2001年组织挂职锻炼团干部数量不少于100名,分两种途径进行:一是由团中央协调,组织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50名团干部到经济较发达的省(市)挂职锻炼;二是由派出省(区、市)团委协调,组织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到本省(区、市)经济较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数量应不少于当年派往外省(市)挂职锻炼干部人数。各派出省(区、市)团委请于3月上旬将在本省(区、市)内挂职锻炼团干部的基本情况报送团中央统战部。 二、挂职干部的确定 派出省(区、市)团委在选派干部时,要严把人选关,注重干部的政治思想品格,挑选出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基本素质较好、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身体健康的优秀团干部。2001年挂职干部的选派原则上以团县委书记、国有企业团委书记为主,年龄不超过33周岁。挂职干部以少数民族团干部为主,也可选派一定数量的汉族干部。在确定人选时,本着学有所用、按需培养的原则选派。年内即将转业和已到中央部委、外省(市)挂职过的团干部不再安排。推荐人选要首先征得干部主管党委组织部门的同意,并出具该同志的考察材料。有关省(区、市)团委请于2000年3月上旬将《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挂职锻炼登记表》和挂职干部考察材料各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团中央统战部。 三、挂职干部的安排 接收省(市)团委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门汇报,争取组织部门的支持。应根据派出省(区、市)对挂职干部所填报的能力培养和拟送单位意向,安排好挂职干部的挂职单位和职务,安排前应和派出省(区、市)团委及时沟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给挂职干部安排实职,原则上不要安排两个或两个以上挂职团干部到同一个单位。团中央将根据派出省(区、市)团委选派的干部情况及时反馈到对应的接收省(市)团委,请接收省(市)团委于4月上旬将挂职干部的挂职单位和职务安排,以及挂职期间分阶段的(不少于两次)学习、考察和交流等工作计划一并报送团中央统战部。团中央于4月下旬通过派出省(区、市)团委通知挂职干部按统一部署做好报到准备。挂职干部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应由派出省(区、市)团委函商接收省(市)团委同意。 四、挂职干部的报到和总结安排 参加2001年挂职锻炼的干部将于5月中旬到接收省(市)团委报到,11月上旬做好有关总结鉴定工作,拟于11月中旬集中参加由团中央组织的培训班学习(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挂职干部的管理 干部挂职期间,按照以接收省(市)团委为主,派出省(区、市)团委为辅的原则共同管理。 接收省(市)团委要在学习、工作方面,会同挂职单位帮助挂职干部做好计划安排,定期集中做好学习、考察和交流工作;在生活方面,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尽可能创造较好的条件;在纪律方面,要求挂职干部严格遵守纪律,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要经常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注意同派出省(区、市)团委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要做好挂职干部的总结鉴定工作,认真填写《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挂职锻炼总结鉴定表》,撰写好本省(市)接收工作的总结,并将上述表格和工作总结以及挂职干部个人总结各一式三份于11月上旬报送团中央统战部。 派出省(区、市)团委要加强对挂职干部的严格管理。干部派出前要集中进行上岗前培训,提出要求。挂职期间,要定期(不少于两次)与接收单位和挂职干部本人保持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挂职工作结束前,会同接收省(区、市)团委对挂职干部进行认真考察,形成报告,并将考察报告报送挂职干部主管党委组织部门和团中央。 干部挂职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挂职岗位,无特殊情况,干部本人和家属均不安排探亲。挂职干部因事因病请假15天以上要经团中央同意。挂职干部原则上不能提前结束挂职,确因工作需要提前结束挂职的,要严格按照挂职工作组织程序报批,即由派出省(区、市)团委函商接收省(市)团委同意后,报团中央批准。 各派出省(区、市)团委在本省(区、市)内组织的挂职锻炼和考察学习工作,可参照上述意见办理。挂职锻炼结束后请将本省(区、市)开展此项工作的总结和干部个人总结报送团中央统战部。 组织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是共青团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促进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关省(区、市)团委要精心安排,悉心组织,保证其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