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联发[20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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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绿委、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水务)厅(局)、环保厅(局)、林业厅(局)、青基会,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保护母亲河行动实施两年多来,在各级团组织、绿委、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环保、林业、青基会的密切配合与共同努力下,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工程建设卓有成效、资金筹集初具规模,有力地服务了生态环境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正在成为一条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新途径,一种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生态环境教育的有效载体。

  在推进这一生态公益事业的进程中,全国各地、各方面涌现出了一大批竭心尽力保护母亲河的先进人物和集体。为表彰这些优秀典型,宣传他们的优秀事迹,激励和引导更多的集体、个人参与保护母亲河行,致力于生态环境建设,共青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决定表彰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凡从事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地方或基层团组织、绿委、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环保、林业、青基会及其职能部门,积极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其它机关、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均可参加先进集体评选;任何积极参加保护母亲河行动并为此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均可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一)先进集体条件

  1、充分认识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并将其作为本地、本系统、本单位重点工作予以实施;

  2、能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及时完成上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机构部署的重点活动、资金筹集和工程建设等任务;

  3、在实施保护母亲河行动中,能结合自身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拓展工作渠道,实际效果突出,为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深化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并在当地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

  (二)先进个人条件

  1、能充分认识保护母亲河行动的意义,成功地动员、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青少年生社会群众友与保护母亲河行动各种活动的;

  2、在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宣传教育、工程建设、募集资金等方面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作出了较为突出成绩的;

  3、为保护母亲河行动积极建言献策、发明创造等,为保护母亲河行动作出了特别贡献的。

  二、评选方式

  评选采用自下而上推荐,各省级保护母亲河行领导机构按照参评条件和名额严格初审、择优上报,全国保护母亲河领导小组认真评定,八部委共同表彰。

  三、表彰名额

  根据各地、各系统宣传教育活动、工程建设、筹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出各地、各系统候选集体和候选人名额。

  四、表彰与奖励

  以共青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名义,对获奖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此次评选表彰是保护母亲河行动实施以来首次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是对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全面总结,也是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这次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精心选拔,真正推出一批为保护母亲河行动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2、严格把关。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参评条件和程序,确保所推荐集体和个人的质量,宁缺毋滥。

  3、按时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推荐表和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均一式3份),请于2001年9月20日前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共青团中央青农部,邮编:100051,联系人:曹全虎、计亚春,电话:010-85212234,85212012,传真:85212015)。

 

                  共青团中央
                 全国绿化委员会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水利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二○○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