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六章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共青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团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共青团中央评比表彰管理,规范评比表彰活动开展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制度以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团内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青团中央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共青团主责主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广大青少年比学赶超、创先争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第三条 共青团中央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党的领导,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彰显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二)强化基层导向。重点面向基层组织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实绩突出、代表性强,党组织认可、青年满意。
(三)体现进阶激励。严格评选条件,坚持优中选优,注重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与激励效果的科学性相统一。
(四)严明工作纪律。严格依规开展,严肃推报和评审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不正当干预。
第四条 党中央批准共青团中央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包括:
(一)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二)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三)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
(四)全国青年文明号;
(五)全国青年岗位能手;
(六)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
(七)中国青年创业奖;
(八)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奖;
(九)母亲河奖;
(十)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
第五条 在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办公厅负责共青团中央评比表彰活动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前置审查、申报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各项评比表彰活动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并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参与相关评比表彰活动的责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不能按时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章 评比表彰活动
第六条 共青团中央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梳理当年拟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计划,办公厅汇总并经书记处审批后,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评比表彰活动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至少于活动开展前1个月将活动实施方案报书记处审批,办公厅归口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评比表彰活动的主体工作完成后,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活动开展情况和表彰名单等材料报送办公厅,经书记处审批后,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设立新的评比表彰活动或者调整、变更评比表彰活动,由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向办公厅提出申报申请。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奖励标准、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和表彰形式等。
办公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经书记处审批后,于每年3月底前以共青团中央名义向中共中央办公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表彰活动。
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对在全社会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突出典型,确需开展及时性表彰的,必须提出申请,办公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经书记处原则同意后,以共青团中央名义向有关部门报批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评比表彰活动拟不再举办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向办公厅提出退出申请。办公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经书记处审批后,以共青团中央名义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制作颁发表彰奖励奖章的,应当参照《勋章、奖章、纪念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设计制作、颁授佩戴、保管宣传、补发补办、监督管理等工作。
奖章通径不超过50毫米。设计制作应当主旨鲜明、含义深刻、庄重美观,充满时代气息、具有中国特色,选材得当,具有较高的昭彰、教育和收藏价值,充分体现荣誉感。
表彰奖励奖章由活动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制作,办公厅审核并经书记处审批后,向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任何形式的评比表彰活动。
所有经党中央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规范开展,不得擅自变更。
各部门(单位)开展比赛竞赛时,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
第十三条 评比表彰活动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资金渠道解决,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开展或者参与评比表彰活动时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评比表彰活动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各级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评比表彰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对违规评比表彰活动予以宣传报道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 受表彰对象
第十六条 受到共青团中央表彰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保持荣誉,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各级共青团、青联、学联学生会、少先队和其他青少年组织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广泛宣传报道受表彰对象的先进事迹,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鲜活的事迹分享活动,在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广大青少年中营造学习典型、争当标杆的浓厚氛围。
第十八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和基层团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推荐的受表彰对象的跟踪培养,健全配套的激励机制,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根据各评比表彰项目实际,健全受表彰对象的荣誉退出机制,对严重违纪违法、影响恶劣的受表彰对象,及时撤销其荣誉,破除“一评终身制”,形成工作闭环。
第二十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荣誉的,各评比表彰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负责按照程序撤销。
撤销工作一般与推荐申报工作同步开展,各推荐单位对本单位推荐的历届受表彰对象梳理核实相关情况,组织实施部门(单位)汇总研究,提出撤销的意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通过社会渠道申报推荐或者自荐的,由申报地省级团委负责梳理核实相关情况。
特殊情况下,组织实施部门(单位)核实后可以直接撤销。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第二十一条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是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授予中国优秀青年的最高荣誉,旨在树立政治进步、品德高尚、贡献突出的优秀青年典型,集中反映当代青年的精神品格和价值追求。
第二十二条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每年集中表彰一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开展及时性表彰。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的评比表彰由共青团中央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的评选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二)努力践行“树立远大理想、热爱伟大祖国、担当时代责任、勇于砥砺奋斗、练就过硬本领、锤炼品德修为”的重要要求,具有突出的工作实绩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三)获得过省级青年五四奖章或者其他省级以上荣誉;
(四)年龄为14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截至当年4月30日)的中国公民,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至40周岁。
第二十四条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在重大任务、重大项目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中作出特殊贡献;
(二)35周岁以下青年数占总人数60%以上的集体。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选(集体)由省级团委、青联共同提名推荐,全国性行业团(指)委也可以提名推荐,每个省份(系统、行业)提名不得超出分配名额。对于获得过中国青年五四奖章(集体)的,不再提名推荐。
第二十六条 各提名推荐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初启动提名推荐工作。要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和严格考察,征求相应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所在单位群众意见。申报人选(集体)应当在所在单位(地区)和省级媒体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名推荐主体于2月底前将申报人选(集体)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共青团中央。
报送材料主要包括申报人选(集体)名单、申报表、事迹材料,以及所获荣誉、公示证明、考察材料等。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申报人选(集体)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进行提名、考察。
第二十七条 设立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提出建议人选(集体)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
评委库由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代表,以及往届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奖者代表、基层青年代表和共青团中央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复核。共青团中央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人选(集体)进行资格复核,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集体)提交评审委员会。
(二)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候选人(集体)事迹,署名提出建议人选(集体)。评审委员会按照得票多少,兼顾地区和领域分布,确定建议人选(集体)名单。
(三)确定人选。共青团中央书记处根据评审结果,从建议人选(集体)名单中确定入围名单。
(四)组织公示。通过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微信、中国青年报(网)面向社会公示入围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表彰名单。
(五)集中表彰。每年五四青年节前后举行表彰仪式,向获奖者(集体)颁授中国青年五四奖章(集体)。
第二十九条 除集中表彰外,对在重大突发事件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作出特殊贡献的青年个人和集体,经相关省级团委、青联联合提名,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研究后可以直接颁授中国青年五四奖章(集体)。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抗击自然灾害中英勇牺牲并引起广泛社会影响的青年,经相关省级团委、青联联合提名,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研究后可以追授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第三十条 对受到表彰的个人、集体,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或者设置待遇,可以优先给予机会激励和发展激励。
对已提名推荐但是未受表彰的候选人(集体),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给予其他表彰激励。
第三十一条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因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予以拘留的,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或者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突破道德底线,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为获取荣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是共青团中央设立的分别授予县级以下团委和基层团组织、团员、团干部的团内最高荣誉。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表彰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比表彰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的参评资格:
(一)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单位中的基层团(工)委、团(总)支部,以及县级团委。县级团委每次表彰数量一般不超过全国县(市、区、旗)总数的1%;
(二)团组织稳定性较强,成立满3年,近5年获得过省级或者地市级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荣誉(不含参评当年)。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建设好。注重加强团员政治教育和青年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引导团员青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组织基础好。按期换届,班子配备齐整,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管理严格。组织建设规范、团情底数清晰,发展团员程序严、质量高,“三会两制一课”和主题团日等组织生活规范落实,团员教育管理经常,“青年之家”等阵地作用发挥较好。党建带团建制度落实有力,党团队衔接顺畅,推优入党效果明显。落实全团抓基层、全团抓学校工作部署,深化共青团基层改革力度大、有成效。
(三)联系服务好。密切联系团员青年,积极向党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推动解决青年利益诉求。围绕团员青年在成长发展、创新创造、志愿服务、济困助学、就业创业、岗位建功、实践教育等方面的现实需求,提供有效服务,形成社会功能,团员青年参与度高、获得感强。
(四)作用发挥好。组织团员青年围绕国家重大战略、本地区本单位党的中心任务和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难险重新”工作创先争优、积极奉献,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团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服务大局成效好,党组织、社会对共青团工作评价高。
第三十六条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的参评资格:
(一)未满28周岁的共青团员(不含专职团干部和保留团籍的党员);
(二)团龄3年以上;
(三)近5年年度教育评议结果累计3年以上为优秀等次;
(四)近5年获得过省级或者地市级优秀共青团员荣誉(不含参评当年);
(五)共青团员应当成为注册志愿者且年度服务时长不少于20小时;
(六)年满18周岁的原则上应当已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三十七条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的基本条件:
(一)理想远大、信念坚定。带头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二)刻苦学习、锐意创新。带头立足岗位、苦练本领、创先争优,热爱劳动、刻苦学习、崇尚实干,努力成为行业骨干、青年先锋,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突出,团结带动青年作用明显。
(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带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做到不信邪、不怕鬼、骨头硬,勇于和不良言行作斗争,积极传播青春正能量,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
(四)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带头站稳人民立场,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社区报到等社会活动表现突出。
(五)崇德向善、严守纪律。带头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树立集体主义思想,严格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努力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的参评资格:
(一)地市级团委机关非班子成员,县级团委机关干部,基层团组织中的专职、挂职、兼职团干部,常态化从事共青团工作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青年社会组织负责人、“青年之家”管理员,县级以下基层专职少先队工作者;
(二)专职团干部从事团的工作不少于3年,挂职、兼职团干部不少于1年;
(三)政治面貌应当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者共青团员;
(四)上年度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为“好”或者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
(五)近5年获得过省级或者地市级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不含参评当年)。
县处级团干部一般不超过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表彰总数的15%。
第三十九条 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强。对党忠诚,具有较强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思想上强。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
(三)能力上强。注重提高青年群众工作本领,带头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青年学习,勤于思考钻研,善于开展理论政策宣讲和思想引领,善于把握青年脉搏、组织发动青年。
(四)作风上强。自觉践行群众路线、树牢群众观点,心系广大青年,带头密切联系青年、热心服务青年、反映青年呼声,带头反对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从严从实推动工作、实绩突出。
(五)担当上强。热爱党的青年工作,坚持担当实干,善于改革创新,勇于到艰苦环境和基层一线去担苦、担难、担重、担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改革创新,面对“急难险重新”任务冲锋在前、迎难而上,对错误言行和不良习气敢于坚持原则、坚决斗争。
(六)自律上强。带头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共青团中央六条规定,推动全面从严治团部署,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勇于开展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监督,意志力、坚忍力、自制力强,党组织放心、青年满意。
第四十条 参评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的组织同一年度不再推报本级团员、团干部和下一级团组织参评。个人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
对同一组织和个人5年以内不重复表彰。
第四十一条 因省、市、县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未批准共青团开展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表彰项目的,或者本级与全国评选表彰频次不一致的,可以将支撑荣誉扩大至相应级别的同类型荣誉,不要求完全对应。
第四十二条 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功能性团组织、团员、团干部等,可以个别破格推荐参评。
共青团中央、省级团委机关干部和地市级团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参评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在重大专项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个别破格推荐参评。
经省级团委推荐、共青团中央批准,可以破格授予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破格授予数量一般不超过每次表彰总数的10%。
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单位团组织及个人不得推荐参评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
(一)近2年以内团组织被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给予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的;
(二)近2年以内团组织负责人被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
(三)近2年以内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或者公序良俗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2年以内单位或者个人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之内,或者正在被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处理的;
(五)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团组织长期不换届、不配齐团干部、不开展推优入党,落实共青团改革、“全团带队”责任和全团重点工作不力的;
(六)团组织被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部门的。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负责推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通过团新疆区委推荐。
第四十五条 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依据全团表彰名额分配总体原则和各地区(系统)团组织、团员、团干部数量结构,结合全团重点项目落实和组织建设成果等统筹确定各地区(系统)推报名额。党和国家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一线,民族地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域和新兴青年群体应当占一定比例。
(二)推荐。省级团委根据参评条件和分配名额,按照阶梯晋级原则,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指导基层进行推荐。基层团组织可以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向上级团组织申报参评。拟推荐对象应当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三)考察。省级团委或者委托相关团组织对拟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相应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方面的意见,听取所在单位团员青年等群众意见。
(四)初审。省级团委按照不低于20%的差额比例确定初审名单,组织召开推荐评议会,邀请部分地方和基层团组织负责人,全国和省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团的委员会成员,往届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代表,基层青年代表,青年工作领域专家学者等参与评议,等额确定建议表彰对象,在本省(系统)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复审。共青团中央对建议表彰对象的参评条件、资格和材料等进行审核,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符合要求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相应名额、不再递补。拟表彰对象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审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表彰名单。
(六)决定。共青团中央书记处批准,以共青团中央文件的形式印发表彰决定。
第四十六条 每年1月初,启动评选表彰工作,各省级团委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推荐、考察、初审。表彰对象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应当于2月底前报送共青团中央。
报送材料主要包括:表彰对象建议名单及申报表、主要事迹材料,公示无异议、所获荣誉等证明材料,团员年度教育评议结果、团干部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或者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团组织换届证明材料等。
第四十七条 除了集中表彰外,对在关系党和国家重大发展项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抗击自然灾害等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团组织、团员、团干部,经省级团委推荐、共青团中央批准,可以及时授予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
英勇牺牲、因公殉职的团员、团干部可以追授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
及时性表彰和追授的,可以适当简化工作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共青团中央一般在每年“五四”期间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进行表彰,对受到表彰的团组织颁发奖牌,对受到表彰的团员、团干部颁发证书。
对受到表彰的团员、团干部,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或者设置待遇。对受到表彰的团组织,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或者在工作项目实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应当纳入团的激励机制。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可以优先给予机会激励和发展激励。
省级团委可以视情况通过荣誉对应、转化等方式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的组织成员给予激励。
第五十条 按照“谁推荐、谁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到表彰的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服务,每年至少走访或者访谈一次。对团组织应当重点了解其自身建设、工作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对工作退步的应当予以督促提醒、指导帮助;对团员、团干部应当重点了解关心其学业、职业发展情况,了解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困难。
第五十一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5年以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者团的纪律,被改组或者解散的;
(二)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决定,情节严重的;
(五)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尚未超龄离团的全国优秀共青团员荣誉获得者、尚在团的工作岗位上的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获得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或者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
(四)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五)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对被撤销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的个人,将撤销荣誉的相关材料存入其个人档案(含电子档案)。对被撤销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荣誉的组织,收回其奖牌。
第五十四条 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必须严格履行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推荐对象的考察把关职责。
第六章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
第五十五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是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授予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集体的最高荣誉,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集体比学赶超、创先争优,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和组织归属感,努力成长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第五十六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双数年开展。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的评比表彰由共青团中央少年部、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的参评资格:
(一)队龄3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2年以上队龄);
(二)原则上应当在近5年以内获得过省级以上共青团组织、教育部门、少先队组织表彰,或者获得过“红领巾奖章”四星以上星级章;
(三)年满14周岁的原则上应当已向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
第五十八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的基本条件:
(一)信念坚定。牢记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二)志向远大。从小树立追求真理、报效祖国的志向,主动传承红色基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时刻准备着的使命感强。
(三)品行优秀。从小学习做人,带头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集体主义精神和规则意识强,在身边少先队员中表率作用发挥好。
(四)勤练本领。在勤奋学习、热爱劳动、勇于创造、勇于实践方面有具体突出表现,积极参加少先队主题实践和“红领巾奖章”活动,锻炼强健体魄,能够主动带动身边少先队员从小学先锋、长大做先锋。
先进事迹在社会上产生重要影响的少先队员,可以个别破格推荐参评。
第五十九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参评资格:
(一)从事少先队工作5年以上的中小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含副大队辅导员,下同)、中队辅导员和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3年以上的校外辅导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义务兵1年以上);
(二)原则上应当在近5年以内获得过省级以上共青团组织、教育部门、少先队组织表彰;
(三)政治面貌必须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或者共青团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
(一)是专职团干部的;
(二)近5年以内个人被党组织、团组织或者少工委给予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的;
(三)近5年以内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公序良俗行为或者其他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5年以内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之内,或者正在被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六十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忠诚党的少年儿童事业,理想信念坚定,积极主动担当党的少年儿童思想政治工作者的责任。
(二)热爱少年儿童。主动研究、了解少年儿童思想意识发展和教育规律,竭诚服务少先队员,不断创新教育引领少年儿童的方式方法,是少先队员喜爱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
(三)道德品行高尚。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在争做“四有”好老师方面起到带动作用。能够以身作则为少先队员做表率,是少先队员的好导师、好榜样。
(四)工作能力扎实。将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融入少先队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开展少先队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教育有突出成效。在推动本学校、本地区少先队改革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在开展校内外实践活动、理论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果。
(五)校外辅导员要常态化、机制性指导开展校内外少先队实践活动,有一定影响力、覆盖面,在争取整合社会资源、拓展实践途径载体、创新丰富教育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先进事迹在社会上产生重要影响的辅导员,可以破格推荐参评。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中表现特别突出的辅导员可以加授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在少先队工作岗位因公殉职,或者为保护少先队员英勇牺牲的少先队辅导员,经省级少工委申请,可以追授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
第六十一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的参评资格:
(一)参评主体主要包括少先队大队、中队;
(二)原则上应当在近5年以内获得过省级以上共青团组织、教育部门、少先队组织表彰,或者获得过“红领巾奖章”集体四星以上星级章;
(三)大队、中队辅导员政治面貌必须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或者共青团员。
第六十二条 参评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的少先队大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引领有力。聚焦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主责主业,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措施实、成效好,重视传承红色基因,持续开展“习爷爷教导记心中”、“红领巾心向党”等主题活动。主动构建阶梯式成长激励体系,扎实开展分批入队、“红领巾奖章”、推优入团等工作,持续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和组织归属感。
(二)组织建设规范。定期召开学校少先队代表大会,所在学校少工委健全并发挥重要作用,中、小队组织健全,少先队小骨干规范轮换,建立党组织定期研究、有效领导少先队工作的体制机制。
(三)实践活动丰富。持续开展“争做新时代好队员”等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校外实践活动、拓展校外实践阵地。常态化规范开展每周1课时少先队活动,实践性、社会性较强,少先队员自主性发挥较好。
(四)基础队务规范。严格规范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规范举行入队仪式、离队仪式等少先队仪式。少先队队室、红领巾广播站、鼓号队等少先队阵地建设规范、特色鲜明、利用率高。
(五)辅导员队伍健全。突出政治标准,配齐配强大、中队辅导员,聘任校外辅导员。定期开展辅导员学习培训、工作研讨,辅导员履职能力强。主动落实辅导员相关政策文件,辅导员职称待遇、考核激励等有保障。
第六十三条 参评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的少先队中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引领有力。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主动传承红色基因,积极组织“红领巾心向党”等主题活动,中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氛围浓厚。
(二)组织健全活跃。中、小队组织规范设置,积极参加“争做新时代好队员”等主题实践活动,积极争创红领巾中队,主动开展丰富的中、小队实践活动。中队角等少先队阵地建设好,少先队文化气息浓厚,规范开展每周1课时少先队活动。
(三)队员光荣感强。主动构建阶梯式成长激励体系,用好“红领巾奖章”等激励载体,持续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和组织归属感。少先队小骨干规范轮换,小骨干带头作用发挥好。
(四)辅导员素质过硬。中队辅导员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热爱少先队工作,注重发挥少先队员自主性,具有较强的研究思考能力。学校中的中队应聘有校外辅导员。
第六十四条 因省、市、县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未批准共青团、少先队开展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集体、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评选表彰项目的,或者本级与全国评选表彰频次不一致的,可以将支撑荣誉扩大至相应级别的同类型荣誉,不要求完全对应。
对同一组织和个人5年以内不重复表彰。
第六十五条 表彰年4月启动评选表彰工作,各省级团委、少工委联合省级教育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逐级开展推荐、考察、审核。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应当于当年7月31日前报送共青团中央。
报送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对象建议名单,经本人签字(少先队员应当同时有监护人签字)、所在单位及其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后加盖省级团委(少工委)和教育部门公章的申报表,事迹材料(1500字以内)及相关荣誉证明,公示无异议等材料。学校大中队辅导员需要提供少先队辅导员年度考核等次。
第六十六条 推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以各地区(单位)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大队、少先队中队的数量为重要参考,按比例确定各地推荐名额。各地区按照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二)推荐。省级团委、少工委会同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发动基层少先队组织推荐候选人(集体),并在所在学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的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候选人应当兼顾性别、民族、城市和农村、小学和中学比例,注意推荐残疾少年儿童、革命老区少年儿童、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群体代表。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应当注重从落实党建带团建、队建,推进少先队改革成效突出的地区、单位推荐。各地区推荐的候选人(集体),来自同一个学校(单位)的不超过1名(个)。
(三)考察。省级少工委或者委托相关少工委对拟推荐对象严格考察把关,严格考察推荐对象的推荐资格和推荐过程规范性,认真审核个人信息、事迹材料和奖惩情况,并在省级团委、少工委以及教育部门网站(或者新媒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之后,正式推荐至共青团中央。
(四)审核。共青团中央对建议表彰对象的参评条件、资格和材料等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相应名额。拟表彰对象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审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表彰名单。
第六十七条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批准表彰名单,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一般在表彰年“十·一三”少先队建队纪念日期间对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六十八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可以优先给予推荐为各级少代会代表、少工委委员、各级团代会代表、团委委员等机会激励,给予优先参加省级以上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等发展激励。
第六十九条 按照“谁推荐、谁管理”的原则,县级及以上少工委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推荐的受到表彰的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集体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每年至少走访或者访谈一次,对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应当重点了解关心其学业、职业发展情况,了解思想动态,督促指导继续进步,帮助解决困难;对集体应当重点了解其自身组织建设、工作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对工作退步的应当予以督促提醒、帮助指导。
第七十条 尚在少先队工作岗位上的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
(四)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五)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六)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受到教育部门处罚或者通报的;
(八)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对被撤销荣誉的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将撤销荣誉的相关材料存入其个人档案(含电子档案)。
第七十一条 各级少工委必须严格履行对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推荐对象的把关职责。
第七章 全国青年文明号
第七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由共青团联合有关方面共同开展,旨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于融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面向各行业一线青年,主要在政务服务、商业服务、社会服务等“窗口”行业和单位开展,弘扬职业文明、引导岗位建功、建设先进集体、培育青年人才,是一项具有群众性、实践性、品牌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提升共青团特别是基层团组织的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和大局贡献度的重要载体。
第七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集体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过程中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以“敬业、协作、创优、奉献”为共同理念,以实施科学管理、人本管理、自我管理和开展岗位创新创效创优活动为基本手段,具有过硬政治素质、高尚职业道德、高超职业技能、优良工作作风、突出岗位业绩的集体。
第七十四条 共青团中央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各级青年文明号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负责全国青年文明号评比表彰的组织实施。各省份、各行业系统可以参照设立组委会或者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
第七十五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实行备案创建、届次评选制。两年为一个创建周期,每个创建周期年初启动上一届次评审认定和下一届次创建备案。各省份、各行业系统可以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第七十六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青年为主体、建制保持稳定的工作集体(窗口、班组、车间、厂站、科室等);规模较小并且内设机构难以拆分的单位可以整体参与创建。
(二)原则上由一名40周岁以下的集体负责人或者相应团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号长。
(三)创建集体人数一般为30人以上、50人以下,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6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50%以上,中国国籍人员占集体人数80%以上,并且主要负责人和号长均为中国国籍。
第七十七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职业文明,涵养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甘于奉献。
(三)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工作内涵丰富、青年广泛参与、创建氛围浓厚,在服务中心大局、促进青年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同层级创建集体中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
(四)共青团(青年工作)组织健全、设置规范、工作活跃;具备条件的集体能够支持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的校外实践活动开展;驻在地在国(境)外的集体能够灵活有效地开展共青团和青年工作。
第七十八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实行特别推荐机制,对在国家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本地区和本行业系统中作出重要贡献,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符合创建导向的典型集体,适当放宽获得过青年文明号等级要求。
第七十九条 在两年创建周期内,集体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不得推报;集体或者其成员有违纪违法的,不得推报。
第八十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突出创建导向,从注重结果性的“评比表彰”向过程性的“创建达标”转变,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层级,健全创建标准,完善工作链条,推动创建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第八十一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创建的工作流程:
创建备案年年初创建集体向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进行创建备案,接受指导监督;建立相应创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统筹协调;选好配强号长,发挥团干部和青年骨干的作用;有序推进创建工作,促进创建活动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创建。
第八十二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创建的基本规范:
创建集体根据创建全国青年文明号的标准要求,制定切合实际、适度领先、责任到人的创建目标;建立健全适合行业特点、岗位要求的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操作流程;重点围绕思想引领、技能提升、创新创效、优质服务等,培育有形化、能复制、可以推广的工作载体;建立必要的工作台账,记录创建过程。
第八十三条 创建集体依托网络平台、联创活动、观摩学习等,加强创建工作的交流互鉴;利用对外窗口、服务载体、新媒体等,向社会展示单位文化、发展成就、青年风采,弘扬时代精神、职业文明;执行“亮标识、亮承诺、亮监督”制度,公开服务承诺、成员身份、监督电话等,主动服务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推报,推报参评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原则上应当是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或者获得过其他省级先进集体荣誉。全国青年文明号的产生,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团组织共同做好集体考察、遴选、推报等工作。联合共青团中央开展全行业系统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并会同地方团组织考察,原则上由行业归口推报;未开展全行业系统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或者领域,以地方团组织为主组织实施开展相关工作,由地方归口推报。
第八十五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推荐分为两个序列:
(一)团组织独立推荐的序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推荐工作,由省级团组织在共青团中央指导下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民航、注册会计师等行业系统的推荐工作,由行业、系统团(工、指)委在共青团中央指导下组织实施。
(二)联合各行业系统推荐的序列。法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中央企业、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广电、金融、工商联、供销、铁道等行业、系统,由共青团中央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工作。上述行业系统名额分配、遴选考察、公示推报等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归口负责,遴选考察必须征求省级团委意见或者联合实施。
第八十六条 地方团组织确因工作实际需要推报行业集体的,必须与行业主管部门研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推报,交叉推报比例不得超过地方分配名额的20%。
第八十七条 积极推动青年文明号工作向非公领域延伸,各省份、各行业系统推报集体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非公领域青年集体。
第八十八条 各推报单位于评审认定年的3月15日前,将全国青年文明号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推荐表、推报汇总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报送共青团中央。
第八十九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从严从优。
第九十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申报。集体对照推荐标准,经自查自评、资格审查、廉政意见征求后进行申报。
(二)初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团组织应当全面了解集体工作业绩、日常创建、社会评价和团的建设等情况,严格履行对全国青年文明号推荐集体的考察把关职责,采用差额推优、公开竞争、交叉互评等方式开展初评。
(三)审核。全国组委会严把政治关、质量关、廉洁关,对推荐集体进行严格审核,按照1.2∶1的比例择优确定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
(四)认定。全国组委会对审核通过的集体,按照程序认定相应星级。
青年文明号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组织机构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在评选各环节由所在单位、地区(行业、系统)和全国组委会分别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十一条 获评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集体,由共青团中央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发文命名,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颁发牌匾。
青年文明号推行星级认定制,全国级和省级青年文明号各分为三个星级。
全国青年文明号的星级认定以命名次数为依据,每被命名一次为一星,最高为三星;三星的集体必须持续开展创建工作,原则上不参与新一届评选表彰。
省级青年文明号各个星级的集体,均可参评全国青年文明号;星级越高的集体,将获得越多的等级晋升、评先推优等激励机会,应当发挥更大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十二条 建立完善对受表彰者的激励机制。
(一)鼓励各地、各行业、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相应激励政策,对命名的集体及其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在组织开展创建活动中业绩突出的管理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表扬。
(二)鼓励各地、各行业推动将创建活动纳入本地区、本行业青年人才培养工作体系,与青年岗位能手、青年突击队、青年志愿者、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品牌工作联动起来,在推优入党、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人员遴选等工作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评选表彰中,对命名的集体和号长、青年骨干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鼓励优秀青年到青年文明号集体挂职、兼职、锻炼;广泛宣传创建活动中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强化示范引领,营造良好氛围。
第九十三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组织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重点完成年度“五个一”工作任务,即至少组织一次专题会议、一次集中培训、一次广泛覆盖的检查或者调研、一项主题创建活动和搭建一个日常联系平台。
按照从严从简、务实高效的原则,采取直接开展、委托下一级、指定第三方等方式,在一个创建周期内,对创建集体至少开展一次达标考评。
第九十四条 建立青年文明号监督检查机制,组建社会监督队伍、搭建社会监督平台、及时处理社会投诉,切实加强日常监督。各级组织机构可以在上级组织的授权下开展相关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代为执行。
对于违背青年文明号共同理念、服务承诺和工作要求,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集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谁命名,谁执行”的原则,可以分别予以警告提醒、调整星级、撤销称号的惩戒措施。
第九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创建集体予以警告提醒,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经管理机构调查、媒体曝光或者群众检举,发现集体的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一定问题、认定属实;
(二)半年以内不开展创建工作、创建态度消极被动、创建工作质量严重下滑;
(三)青年文明号服务承诺未能兑现、社会评价不佳或者未能达到其他创建基本要求。
第九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青年文明号集体予以星级调整,一般每次摘除一颗星:
(一)未按照要求完成相应星级工作任务或者未达到相应星级工作标准;
(二)在一个创建周期内,达标考核不合格;
(三)连续一年不开展创建工作。
第九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创建集体撤销称号、摘除牌匾,或者取消其当届创建资格;对撤销称号的集体,原命名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公告:
(一)集体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或者违法、违纪人员;
(二)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发社会恶性事件或者造成广泛不良社会影响;
(三)长期存在第九十五条所列问题,拒不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四)集体的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五)不宜保留称号或者创建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原命名单位免除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保留青年文明号牌匾,但是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一)原集体的建制撤销或者工作职能发生明显改变;
(二)集体成员一年以内或者一次性变动比例在50%以上;
(三)其他不符合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的。
集体名称发生变化,但是未发生以上情况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免除称号不属于惩戒措施。
第八章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
第九十九条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旨在通过岗位练兵、导师带徒、技能比武等方式,选树和宣传先进青年典型,大力弘扬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奋斗精神,为党发现、培养、凝聚青年人才。
第一百条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表彰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组织实施,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双数年开展。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的评比表彰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负责具体实施。
省级团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本层级青年岗位能手评选表彰工作。
支持地市级团组织和具备条件的团组织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度化开展青年岗位能手培养选树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的推荐人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岗位、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以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青年干部职工为主,鼓励向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领域延伸,以政治坚定、品行过硬、能力突出、实绩优异为评价标准,确保推荐人选的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县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20%,女性和少数民族青年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一百零二条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的参评资格:
(一)16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甘于奉献;
(四)精通本岗位业务知识,技能水平高超或者工作本领高强,勇于创新创造,在本岗位上作出重要贡献,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标兵推荐对象要在科研、技术、经营、管理、营销、服务等方面拥有创新成果,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一百零三条 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共青团中央联合有关单位举办的职业技能类竞赛中产生的获奖选手,根据竞赛文件和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的评选条件,可以作为推荐人选。
第一百零四条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特别突出或者在国家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并且符合全国青年岗位能手评选条件的,可以特别推荐、授予。
第一百零五条 港澳台青年参加全国青年岗位能手评选的,必须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一年以上,但是符合第一百零四条要求的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 下列人员一般不作为推荐对象:
(一)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干部,规模以上企业单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团的专职干部;
(三)获得过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称号的个人;
(四)其他不适合推荐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各省级团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系统团组织,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组织做好逐级推荐审查工作。其中,应当注明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标兵推荐人选。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名额单独分配,纳入总名额,不占各地、各行业推荐名额。
第一百零八条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人选应当从以下6个类别组织推荐:
(一)科技创新类。富有创新精神,勇于创新创造,积极投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基础研究、理论创新、科研攻关等科技自立自强各领域取得较大成绩。
(二)经营管理类。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敢于突击攻坚,在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第一线,苦干实干、建功立业,为企业行业的改革发展、提质增效作出较大贡献。
(三)技能技术类。具有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技能、技术、专业水平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在技术革新、带徒传技、专业引领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四)行政管理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依法履职、勤勉工作,克己奉公、廉洁从政,在本职岗位上成绩较为显著,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司法执法类。具备崇尚法治、恪守良知、理性公允的职业品格,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在社会治安、打击犯罪、诉讼审判等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
(六)社会服务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在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社会治理等各领域主动作为,无私奉献,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第一百零九条 世界技能大赛产生的获奖选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申报,其他职业技能竞赛产生的获奖选手由赛事第一主办单位推荐申报。
第一百一十条 表彰年3月份启动评选表彰工作,向各地、各行业分配推荐名额,并于8月份下发表彰文件予以表彰。各推报单位应当于当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共青团中央。
报送材料主要包括: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推荐表、推报汇总表电子版、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评选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社会公信力;坚持基层导向,坚持优中选优,构建阶梯式、成系统的激励机制,厚植自下而上的动员基础,推动工作向基层团支部、企业班组延伸。
第一百一十二条 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把关,注重考察推荐人选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未设立纪检监察部门的单位)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省级团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系统团组织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审核情况和分配名额,研究推荐人选,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省级团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系统团组织必须严格履行对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推荐对象的考察、把关职责,对拟推荐人选认真审核、集体决策;鼓励各地、各行业系统在兼顾人选结构性分布的基础上,采用集中述绩、现场答辩、专家评审、会议研究等程序,完善评审流程。
对推荐人选事迹材料弄虚作假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程序的,经查实后取消相应名额,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候选人情况进行审核,按照1.2∶1的比例择优确定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建议人选,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建议人选联合发文予以表彰。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授予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称号,颁发证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建立完善对受表彰者的激励机制。
(一)鼓励各地、各行业系统、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激励政策,探索对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给予落户积分增加、机会优先推荐等激励方式。
(二)在推优入党、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人员遴选等推优荐才工作和共青团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有关评选表彰,以及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评价工作中,对全国青年岗位能手予以一定优先考虑。
(三)鼓励基层团组织优先吸纳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担任专、挂、兼职团干部,充实团的工作力量。
(四)广泛争取支持,在学习培训、跟踪培养、推荐加入青联及其他团属青年组织等方面适当向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倾斜。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促进和支持基层团组织特别是企业基层团组织广泛开展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织开展“五小”(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竞赛等职业融入和能力提升类活动,积极建立青创先锋工作室等技术交流和项目孵化平台,与青年文明号工作有机结合,积极发现、培养、推荐优秀青年骨干。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获得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或者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
(四)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五)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六)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是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在科技创新领域授予青少年的最高奖项。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表彰工作依托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基金开展。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双数年开展。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评选表彰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表彰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设立资格评判委员会,负责认定候选人参选资格。两个委员会均由教师代表、教育专家、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者或者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优秀科技创新人才构成。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候选人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5周岁。
(二)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对科学具有浓厚兴趣、立志投身科创报国,具有创新精神、乐于探究实践。
(四)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者显示出较大创新潜质和成长潜力。
(五)针对不同学段学生依照年龄特点、学识情况侧重考察不同方面:小学生中,关注有创新性的、原创性的小发明、小创造,发现有潜力的“好苗子”;中学生中,关注有一定技术性、创新性的发明创造,以及比较深入的、独到的研究,发现有发展的“好苗子”;大学生中,关注有学术性、创造性的成果,比如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学术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推广价值或者应用于实践领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内外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候选人申报。表彰年5月底前,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由省级团委统一推荐,已开展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活动的省份,其候选人原则上应当从获奖学生中产生;港澳台地区学生候选人由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相关部门组织推荐;海外留学生候选人由全国学联协调海外留学生组织负责推荐。
候选人中,原则上大学生占比不超过30%并应当侧重从低年级学生中产生,高中阶段学生占比不低于35%,初中生占比25%左右,小学生占比不超过10%。应当大力推荐与现阶段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学科的优秀人才。
候选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各省级团委要严格履行考察把关职责,确定推荐的候选人,其个人详细申报材料,必须在候选人所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候选人名单应当在本省份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资格评判。资格评判委员会对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候选人相关成果、成就是否符合其学段认知和应有学识水平,并确定最终入围评审候选人。
(三)评审。当年7月底前,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产生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拟授人选。
(四)公示。共青团中央将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拟授人选进行公示,公布全国统一监督邮箱,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果有举报,各省级团委及相关单位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并书面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资格评判委员会将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对确有问题的正式候选人,取消其参选资格。
(五)表彰。公示无异议后,一般在当年8月印发表彰决定,对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获奖者予以表彰。
第一百二十四条 尚在35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获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或者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
(四)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五)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六)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中国青年创业奖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国青年创业奖旨在选树表彰宣传青年创业典型,弘扬青年奋斗精神,引导广大青年强化创新理念、增强创业意识、投身创业实践,推动形成鼓励、支持青年创业的良好氛围,由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开展,授予在创新创业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中国青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国青年创业奖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在单数年的3月初启动,10月底前完成评选。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中国青年创业奖评选表彰活动组织委员会,主任由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同志担任。成员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的负责同志组成。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负责中国青年创业奖的组织实施。
经组织委员会提名,设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独立开展评选工作,名单不公开。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国青年创业奖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至40周岁,但是创业的代表性、标志性成就必须在35周岁以下取得;
(二)爱党爱国,品德优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主导创办了至少一家企业或者社团并担任主要负责人;
(四)所创办的法人单位存续三年以上,经营管理正常,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重大负面舆情等;
(六)获得过中国青年创业奖表彰的,不再参评。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国青年创业奖的优先条件:
(一)在科技创新方面成果显著,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成长性;
(二)参与乡村振兴发展,扎根经济欠发达地区创业、带动当地群众增产增收致富;
(三)帮助和支持青年就业,吸纳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投身社会公益事业;
(五)创业经历具有较强示范效应,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相关荣誉。
第一百三十条 候选人通过组织推荐、社会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
(一)组织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推荐不超过3人,每个县域团属青年创业组织可以推荐1人,以上推荐人员名单由各省级团委汇总后报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企业专委会成员、行业团指委、重点联系企业可以分别推荐1人,由推荐单位报组织委员会秘书处。
(二)社会推荐。相关研究机构、创投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积极参与共青团服务青年创业工作的单位可以推荐1人,由推荐单位报组织委员会秘书处。
(三)个人自荐。符合候选人条件的青年可以通过线上官方渠道自荐报名。
三种推荐方式在评奖过程中不设比例,进行无差别评选。各推荐单位需要对推荐候选人的参评资格和事迹材料进行第一次审查,个人自荐候选人的参评资格和事迹材料将由组织委员会委托有关方面审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推荐单位和个人自荐候选人应当于表彰年的4月底前报送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表和候选人所在单位的第一次公示材料,候选人事迹材料(重点突出创业精神的展现、在关键领域取得的突破和对行业、社会、国家作出的贡献等方面情况),照片和视频资料,身份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国青年创业奖的评选程序:
(一)初审。组织委员会对候选人的参评资格和事迹材料进行第二次审查,确定进入复评的人员名单。
(二)复评。组建专家评审团,投票确定进入终评的候选人名单,投票结果计入总评分,占比20%。省级团委对进入终评的候选人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终评。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打分,终评结果在总评分中占比80%。评选委员会根据最终得分情况,研究提出中国青年创业奖和特别奖获奖人员建议名单,提交组织委员会审定。组织委员会如果有异议,可以提请评选委员会再次审议建议名单。
(四)公示。组织委员会对建议名单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社会公众可以在公示期内实名反映情况。针对反映情况,推荐单位或者候选人本人需要在公示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提交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明材料,交由组织委员会进行审定。如果无法提供,或者组织委员会判定不足以证明相关情况的,取消其获奖资格,获奖人选不再进行递补。
(五)表彰。公示无异议后,以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名义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和奖章,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举办颁奖活动。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国青年创业奖获得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三)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级团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广泛联系区域内优秀创业青年特别是县域团属青年创业组织中的青年典型,搭建交流平台、提供学习机会,符合条件的推荐加入各级青联、青企协等组织和“青年创业导师”、“青年宣讲团”等工作队伍,切实发挥组织优势,提供务实有效的服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履行对中国青年创业奖推荐对象的考察把关职责。
第十一章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是共青团中央、农业农村部授予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作出积极贡献的青年人才的全国性奖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单数年开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共青团中央、农业农村部成立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组织委员会,协调指导表彰工作。评选组织委员会主任由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同志担任,秘书处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的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
各省级团委和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共同负责候选人的考察、审核和推荐,具体工作由各省级团委牵头协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的参评资格:
(一)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至40周岁;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三)具有较高思想觉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励志正能量,无违纪违法行为;
(四)敢闯敢试,勇于创新,积极投身农业农村改革;
(五)原则上应当获得过地市级以上荣誉。
第一百四十条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的基本条件为在涉农创业、乡村治理、科技兴农、乡村社会实践等服务乡村振兴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涉农创业。从事农(包括农垦)、林、牧、渔业生产、加工、经营以及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的相关行业,从业时间3年以上,成绩突出,在当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乡村治理。从事乡村治理工作3年以上,为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驻村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村“两委”成员等;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乡土文化、推广民间技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等。
(三)科技兴农。在涉农科研、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并且对农户、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涉农创业者、乡村手工业者等具有带动作用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大学生等。
(四)乡村社会实践。通过下乡担任志愿者、行医助学、捐资捐物、法律服务、环境保护等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的专家学者、技能人才等。
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干部,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10%以内。近3年以内获得过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青年创业奖等荣誉的青年,原则上不再参评。
第一百四十一条 推荐单位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社会推荐与青年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向评选组织委员会秘书处申报参评。
(一)组织推荐。各省级团委通过组织渠道宣传发动,动员符合参评条件的个人申报。
(二)社会推荐。社会组织或者各界人士向县级团委推荐参评人选,省级团委统筹。
(三)青年自荐。符合参评条件的个人向县级团委申报参评,省级团委统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表彰年3月初启动评选表彰工作,评选组织委员会参考近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地乡村人口数量和第一产业产值,结合各地乡村振兴青年人才培养等工作实际,确定并提前公布当年各推荐单位候选人推荐名额。
(二)推报。推荐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报送材料主要包括:《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候选人地方/系统推荐表》、《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候选人名单汇总表》,候选人个人简介(300字以内)、详细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候选人免冠证件照1张、彩色工作照5张。
(三)初审。各省级团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或者委托相关团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社保、税务、信用体系等部门的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候选人初审工作,在本省份(系统)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相关材料由省级团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审核确认后,于当年5月底前报送评选组织委员会秘书处。
(四)复审。评选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正式候选人;通过大众评审员投票的方式,按照不小于10%的淘汰率确定入围人选。大众评审员由熟悉乡村振兴相关工作、在农业农村领域有所建树的青年学者、青年记者、涉农创业者等担任。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入围人选由评选组织委员会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在公示期间,如果有举报,各省级团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及相关单位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并书面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评选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将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对确有问题的正式候选人,取消其参选资格。
在认定的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中,推荐评选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标兵。各推荐单位要对标兵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500字以内),报告应当加盖公章、考察组成员签字。标兵候选人要求在其所在县级以上的党报或者电视台等公众媒体上公示(事迹必须与报送评选组织委员会秘书处的材料一致),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察报告和公示材料报送评选组织委员会秘书处。
评选组织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召开由席位评委和特邀评委参加的评审会,依据候选人事迹材料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果报评委会审定后,认定得票前10名的标兵候选人为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标兵。席位评委由共青团中央、农业农村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特邀评委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三农”领域专家学者、中央媒体负责人等担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评选结果一般在表彰年的中国农民丰收节前后公布,以共青团中央、农业农村部名义通过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予以表彰。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或者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
(四)有严重失信、逃税漏税等经济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有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等科研学术腐败行为的;
(六)弄虚作假、拉票贿赂等违规方式骗取荣誉的;
(七)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必须加强对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推荐对象的资格审查、考察把关。
第十二章 母亲河奖
第一百四十六条 母亲河奖是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设立的唯一全国性奖项,重点表彰在面向青少年开展生态文明实践探索、宣传教育、理论研究、科技创新、资源供给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体、组织和项目,积极引导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各界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第一百四十七条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科学、规范、有序,结合新时代青少年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和特点,不断完善评选表彰机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活动一般在单数年开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青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工作;
(二)审定母亲河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审定母亲河奖专家评委库名单;
(四)审定母亲河奖表彰对象(含个人、集体、组织和项目,下同)名单;
(五)审定母亲河奖撤销表彰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
(六)审定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在共青团中央社会联络部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和活动方案等文件草案,经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母亲河奖专家评委库名单草案,经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
(三)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母亲河奖评审会,并将评审结果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
(四)负责组织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中网络公示、新闻发布、表彰授奖和宣传推广等活动;
(五)负责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的文件报送、材料整理、意见征询、组织联络和业务咨询等日常协调工作;
(六)负责落实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设立母亲河奖专家评委库,由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往届母亲河奖表彰对象代表以及来自环保组织、新闻媒体、高校智库、基层一线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并建立评委库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设立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对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委员由各成员单位分别推荐1名,其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母亲河奖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共计40人左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审工作具体办法并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各省级团委(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行业系统团(工)委推荐对象以及社会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查;
(三)开展评审工作,提出入选名单;
(四)完成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设立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监察委员会由各成员单位代表、省级团委负责同志、媒体代表、专家学者或者基层青年代表等组成,共计15人左右。监察委员会成员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委员会重合。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察工作具体办法报请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审批;
(二)受理对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的举报;
(三)依法依规公正开展取证调查;
(四)向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报告调查结果及拟办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母亲河奖分为五个类别,包括:
(一)绿色卫士奖,面向模范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个人设立。不超过20个。
(二)绿色团队奖,面向模范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团队、机构、组织等设立。不超过20个。
(三)绿色项目奖,面向模范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项目设立。不超过20个。
(四)绿色贡献奖,面向对青少年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工作给予支持、作出贡献的新闻媒体和行业企业设立。不超过20个。
(五)优秀组织奖,面向动员开展青少年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部门、单位、机构设立。不超过20个。
各类奖项分类申报、分类授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参评母亲河奖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带头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团结友爱、积极奉献。
(三)在青少年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包括但不限于:
1.在引导青少年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向青少年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引导青少年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在带动青少年广泛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污染防治、垃圾分类、资源节约、国土绿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大江大河保护治理等生态文明实践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理论技术和应用产品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获得过母亲河奖的个人、集体、组织、项目及其相关主体,不再参评任一类别的母亲河奖。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绿色卫士奖参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二)参评当年正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且连续从事时间不少于2年;
(三)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业务能力过硬,工作成效突出,社会影响力积极,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绿色团队奖参评集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科研团队、高校社团、社会组织等,其中社会组织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二)团队主要负责人为45周岁以下中国公民,团队中35周岁以下青年数占总人数60%以上;
(三)团队管理科学规范,运行稳定有序,社会口碑良好,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贡献突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绿色项目奖参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项目申报主体为依法登记的单位或者组织;
(二) 项目主要负责人为45周岁以下中国公民,项目团队中35周岁以下青年数占总人数60%以上;
(三)项目申报当年正在实施,连续实施时间不少于2年;
(四)项目具有显著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目标明确,模式专业新颖,机制保障完善,组织实施平稳,具有较大推广潜力,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绿色贡献奖参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注册的行业企业、新闻媒体或者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模范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所在领域有一定示范性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在推动青少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面贡献突出。大力支持、参与青少年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实践活动,面向青少年积极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绿色生活风尚。
第一百六十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秀组织奖参评单位(部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开展青少年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二)主要负责人为45周岁以下中国公民,单位(部门)中35周岁以下青年数占总人数60%以上;
(三)有效组织动员广大青少年参与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活动,社会影响力突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一般于评选年4月启动,设置定向推荐、组织推荐、社会申报三种参评方式。
(一)定向推荐由各成员单位开展,各类别奖项均可推荐1名对象。
(二)组织推荐由各省级团委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等各行业系统团(工)委开展,各类别奖项均可推荐2名对象。
(三)社会申报仅针对绿色项目奖开放,有意愿的项目负责单位或者组织可通过指定方式进行申报。通过评审委员会资格初评的社会申报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网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反馈所在地区省级团委或者所在行业系统团(工)委,和组织推荐对象一并参与初审流程。社会申报项目不占本地区(系统)分配名额。
第一百六十二条 社会申报项目主体应当于评选年6月15日前提交申报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推荐单位应当于评选年8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初审材料、在当地(本级)公示情况和推荐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等。
第一百六十三条 每个推荐对象只能通过其中一种方式参评,重复参评将被取消评选资格。
第一百六十四条 母亲河奖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基层推荐。各成员单位由本系统县级以上单位(部门)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逐级开展定向推荐;各省级团委和行业系统团(工)委由本地区(系统)县级以上团组织自下而上逐级开展组织推荐。各推荐单位必须在本级对拟推荐对象基本信息和简要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定向推荐对象逐级报送至各成员单位,组织推荐对象逐级报送至各省级团委和行业系统团(工)委。
(二)初审。各成员单位负责对定向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各省级团委和行业系统团(工)委负责对组织推荐对象和通过初评的社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各推荐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对母亲河奖推荐对象的初审把关职责,包括:
1.推荐对象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推荐对象条件与要求是否一致;
3.推荐对象材料是否属实;
4.推荐申报时间是否超过期限;
5.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港澳台地区申报者意见;
6.可视情征求相关领域部门意见。
(三)正式推荐。各成员单位、各省级团委和行业系统团(工)委对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含确定的社会申报项目)进行本级评定,产生拟推荐对象名单,并在本级对拟推荐对象基本信息和简要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对象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实到专家评委数应不少于本届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对推荐对象进行实名投票,按照得票数(必须超过实到会专家评委的半数)排序产生母亲河奖拟表彰对象名单。
(五)公示。经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审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表彰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表彰对象名单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经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形成母亲河奖正式表彰对象名单,并以发文形式向社会公布。适时举办表彰活动,向正式表彰对象颁发证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全程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其中,公示阶段的举报应当于公示期内送达举报材料。举报单位或者举报人应当阐明举报对象、举报事项和证据理由,并形成书面材料。举报单位必须在举报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准确联系方式,举报人必须在举报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社会申报项目初评、评审和表彰阶段的举报,由监察委员会受理并进行调查取证。在基层推荐、正式推荐阶段的举报,由推荐单位成立工作专班受理并进行调查取证。监察委员会或者工作专班需充分收集准确的证据材料,详细研判举报事项的真实情况,并组织专项工作论证会进行必要讨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社会申报项目初评、评审和表彰阶段的举报,由监察委员会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在基层推荐和正式推荐阶段的举报,由工作专班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推荐单位审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若举报事项属实,或者经查实参评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其荣誉:
(一)参评个人、参评集体主要负责人、参评项目主要成员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参评个人、参评集体主要负责人、参评项目主要成员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违纪的;
(三)参评个人、参评集体主要负责人、参评项目主要成员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
(四)参评个人、参评集体主要负责人、参评项目主要成员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五)参评集体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者团的纪律的;
(六)参评个人、参评集体主要负责人、参评项目主要成员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七)参评个人、参评集体主要负责人、参评项目主要成员存在因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参评集体、参评项目存在引发社会恶性事件或造成广泛不良社会影响;
(八)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条 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在项目初评公示阶段的社会申报项目,由监察委员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取消参评资格;在基层推荐、正式推荐公示阶段的参评对象,由本级推荐单位取消参评资格;在评审后公示阶段的参评对象,由监察委员会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参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参评对象,由监察委员会报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撤销其荣誉并回收证书。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举报处理结果由受理单位及时反馈举报单位或者举报人。
第十三章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设立,旨在表彰全国各行业、各领域涌现出来的青年志愿服务优秀个人、组织和项目,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和引导广大青年志愿者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评选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单数年开展。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由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的参评对象为近年来全国各行业、各领域涌现出来的青年志愿服务优秀个人、组织和项目。各省级团委推荐的人选应当包括大学生志愿者和高校志愿服务组织。
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地市级以上团委机关干部不参评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地市级以上青年志愿者协会不参评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组织奖。
获得过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的个人、组织、项目不参评对应奖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的参评资格为14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有突出贡献者,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参评的港澳台青年必须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满1年。
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履职行为不应当算作志愿服务。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参评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高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长和能力;
(三)积极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志愿服务时间较长、业绩突出、事迹感人。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组织奖的参评资格:
(一)成立2年以上的合法志愿服务组织及以志愿公益为宗旨和内容的其他社会组织;
(二)注册志愿者人数不少于20人,35周岁以下青年志愿者人数应当占总人数60%以上。
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可以适当放宽参评条件。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组织奖参评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精神,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运作良好、公信力强;
(二)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服务领域明确,队伍基本稳定,服务记录规范;
(三)志愿服务成效突出,典型引领作用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服务对象评价高,社会反响好;
(四)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优先考虑。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项目奖参评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目标和服务对象明确,服务范围清晰,服务内容合理,服务方式恰当有效,服务内容、服务模式具有明显的志愿性;
(二)项目具有创新性,在当地志愿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项目申报当年正在实施,连续实施时间不少于2年。
结合评选表彰年工作实际,另行确定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项目奖参评对象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八十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通过以下方式申报:
(一)组织申报。各省级团委通过组织渠道宣传发动,动员符合参评条件的个人和志愿服务组织申报。鼓励各省级团委面向社会直接开展申报工作。各省级团委进行初评、审核后,按照分配名额推荐提名。
(二)社会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个人和组织通过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评选表彰活动专题网页进行申报。
(三)共青团中央机关有关部门可以推荐部分个人和组织。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报送材料主要包括:推荐登记表、推荐汇总表、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工作照2至3张、证明材料、考察材料、公示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优秀个人奖的,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个人免冠照电子版。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委会”),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新闻单位、专家学者、优秀青年志愿者代表等组成。全国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
第一百八十三条 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一般在表彰年7月初启动评选表彰工作,综合考虑各地区(行业)青年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数量结构、工作成效等统筹确定各地区(行业)推报名额。
(二)申报。各省级团委、共青团中央机关有关部门和符合参评条件的个人、组织进行申报。
(三)初评。各省级团委负责对组织申报人选开展初评、审核;全国评委会负责对社会申报人选开展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反馈有关省级团委,由省级团委组织审核,确定拟推荐人选,纳入本地区拟推荐人选名单,不占分配名额;共青团中央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拟推荐人选开展初评、审核。拟推荐人选应当在所在单位(地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考察。各省级团委对通过初评的拟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征求相应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方面的意见,听取所在单位群众意见。
(五)推荐。各省级团委将拟推荐人选在省级团委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于当年9月底前将推荐人选报送全国评委会办公室。
(六)终评。全国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核,将符合条件人选提交全国评委会。全国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按照一定差额进行评选,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
(七)公示。全国评委会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表彰对象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举报,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表彰。公示无异议后,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批准,印发表彰决定。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一般在当年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前后进行表彰。
第一百八十四条 按照“谁推荐、谁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到表彰的青年志愿者个人、组织、项目团队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服务,每年至少走访或者访谈一次。对青年志愿者个人应当重点了解关心其学业、职业和志愿服务情况,了解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困难。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团队应当重点了解其自身建设、工作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给予支持帮助、督促提醒。
第一百八十五条 受到表彰的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或者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四)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受到表彰的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犯党的纪律或者团的纪律,被改组或者解散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登记机关撤销登记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上级管理单位改组或者解散的;
(五)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七)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受到表彰的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项目,如果发现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的情形,应当撤销其荣誉。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必须严格履行对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推荐对象的考察把关职责。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共青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所属的各类单位(含共青团中央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的面向共青团系统、基层、企业和青少年个人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适用本办法。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九十条 各省级团委可以根据中央和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修订本地区本系统相应评选表彰实施办法,但是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17日印发的《“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评选表彰办法(试行)》、2019年11月20日印发的《优秀少先队员、少先队集体荣誉表彰实施办法》、2021年3月24日印发的《全国青年岗位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2021年6月2日印发的《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表彰工作办法》、2021年7月2日印发的《“中国青年创业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2021年7月21日印发的《“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表彰办法》、2021年7月29日印发的《“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