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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城市基层团的建设,充分发挥团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基层团组织主要包括街道团组织、社区团组织,以及辖区内的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团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市场商圈等新兴领域的团组织。共青团紧密联系和主导建立的各类青年社团、青年之家等,是城市基层团组织工作的重要延伸和组织依托。
第三条 城市基层团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和增强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切实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城市青年群众基础,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推进城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切实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街道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设立街道团的工作委员会或基层委员会。
街道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的,一般应当设立街道团的工作委员会(街道团工委),作为县(市、区、旗)团委的派出代表机构。根据团员人数和所属团组织数量,相应确定街道团的工作委员会成员数量。一般情况下,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团员人数在1000至2000人的,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团员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委员会由15至21人组成。团员人数未达到相应要求,工作确有需要的,委员会成员数量也可以适当增加。街道团工委设书记1名,一般设副书记1至3名。街道团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采取委任制。
街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一般应当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至5年。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团员人数或所属团组织数量较多的,可以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21人。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3名。
根据工作需要,街道团的工作委员会、团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人数可以适当增加,书记、副书记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团员人数3人以上的社区应当成立团支部。团员人数7人以上的团支部,设立团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50人以上的社区,可以成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100人以上的社区,经区县团委批准,可以成立团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团支部。
社区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团(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若干委员。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
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至5年。社区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区县及以上团委应当借助社区“两委”换届契机,同步统筹、指导推动社区团组织换届工作。
实行网格化管理的街道、社区,可以依托网格建立团组织。
社区撤销已设立的团组织,必须经街道党(工)委和区县团委批准。
第六条 区县及以上有关部门驻街道的单位,应当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成立团组织,其组织隶属关系一般与同级党组织保持一致。
第七条 城市基层团组织设置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日常运行和团员青年流动分布聚集的特点灵活设置,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
在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市场商圈等青年聚集区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成立的团组织,一般隶属于所在街道团组织;规模或影响力较大的,可以由区县及以上团委直属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产业集聚特点突出、新兴青年群体集中的区域或领域,区县及以上团委可以派出团工委,可以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产业链等建立行业或产业团组织。
不具备独立建团条件的单位,可以利用业缘、地缘、趣缘等因素联合建立基层团组织。在跨社区、跨街道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团组织或联合团组织,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团委或由区县团委商有关党组织确定其隶属关系;无对应党组织的,一般由区县团委或街道团组织管理。
第八条 城市团组织应当创新组织方式,把青年社团作为团的建设和工作的重要组织依托,适应青年沟通交流聚集方式的变化和城市社会治理的需要,在区县、街道广泛建立志愿服务、创业服务、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类型的青年社团,创新基层组织形态,构建团组织、青年社团有机协同的新型组织体系。在青年集聚的社区,团组织也应当因地制宜培育联系青年社团,提升组织黏性,扩大组织基础。
加强对各类青年社团的政治把关和组织吸纳,条件成熟的及时建立团组织。在青年成员较多、社会影响力大、牵动性较强的青年社团中建立的团组织,一般由区县及以上团委直属管理,也可以隶属于所在街道团组织。
城市基层团组织应当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快递小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互联网从业人员、网络意见领袖、网络作家、签约作家、自由撰稿人、独立演员歌手、流浪艺人等新业态、新就业青年群体的联系服务引领,积极推动成立青年社团或团组织,更好服务青年城市融入、参与城市基层治理。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不改变团员组织关系隶属的情况下建立小区、楼栋等社区功能型团组织,可以探索依托物业公司(物业站)、业主委员会等建立团组织。
加强城市青年网上社群建设,组织化建立基层团组织、青年社团的网上形态,因地制宜建立和联系不同行业领域、不同身份青年基于兴趣、爱好、需求等形成的网上社群,提高组织动员的穿透力和有效性。
第三章 职责任务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城市街道、社区基层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等知识;
(二)宣传、执行党的政策和指示,贯彻团组织的决议,组织动员辖区团员青年在参与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三)做好发展团员和团员教育管理工作,开展团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居住地团员的工作覆盖和流动团员的联系服务,充分发挥团员模范带头作用,维护和执行团的纪律;
(四)加强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队伍建设,协助党组织管理基层团干部,落实述职评议、履职奖惩等制度;
(五)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发现、培养、推荐优秀团员和青年加入党组织,广泛凝聚、举荐城市基层治理优秀青年人才;
(六)加强组织规范化建设,理顺组织隶属关系,密切与辖区内不同职业青年群体特别是新兴青年群体的联系,扩大新兴领域团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七)参与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的落地实施,了解反映青年的思想和诉求,关心帮扶困难青少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优化城市青少年成长发展环境;
(八)履行全团带队职责,支持在街道、社区建立少先队组织,开展少先队工作和活动;
(九)完成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在城市的其他类型基层团组织,应当按照团章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同时主动参与街道社区共青团、少先队的工作和建设,实现相互促进、融合发展。
(一)大中学校团组织应当注重组织引导学生团员到街道社区和青年之家报到,常态化、机制化、项目化开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强化实践育人,引导学生团员深入社区、接触社会,提升社会化能力,彰显团员先进性。
(二)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应当结合单位主责主业,注重组织团员青年深入街道社区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意,围绕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地方党委政府重大部署等开展政策咨询、理论宣讲、志愿服务、突击攻坚等活动,增强服务奉献意识。
(三)国有企业团组织应当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等,通过青年突击队、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等载体,组织团员青年到街道社区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有条件的应当面向属地街道社区团组织和团员青年开放企业活动场所、服务阵地。
(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团组织应当主动服务促进团员青年职业发展和创新创效、创业创优,联合街道社区团组织搭建多元化的青年社会参与和交流平台,提供青年成长资源,发现培养青年工作骨干。
(五)流动团员团组织、功能型团组织等应当创新活动方式,因地制宜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思想引领和联系服务。
第十一条 区县团委应当加强区域化团建,坚持属地化原则,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以街道团组织为枢纽的共建委员会。构建城市基层团建共同体,强化街道团组织的枢纽作用,打破隶属关系、行业、层级、所有制界限,推动区域内各类基层团组织工作联动、组织联建、阵地联办、资源联合、活动联手、情感联通。
驻街道尚未建团或不符合建团条件的单位,与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关联度较高的,也可以吸纳为共建委员会成员单位。
区县团委应当加强团代表联络站建设,充分发挥在区域化团建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区县、街道团组织应当综合考虑区位特点、青少年人口、服务半径、便捷性等因素,主动借助基层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公共服务场所,楼宇、园区、商圈、市场、企业等,建设特点鲜明、覆盖广泛、服务有效的城市基层青年之家,提升社会化、共享性运营管理水平。
区县团委应当支持推动街道青年之家应建尽建,社区青年之家能建尽建。注重依托青年之家增强对社会组织、青年社团的吸引凝聚,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运营管理,加强对新兴青年群体的联系服务。符合建团条件的青年之家应当建立团组织。
城市的青年之家、青少年宫、团代表联络站等团属阵地和组织建设应当尽量做到一站多用、资源集约、功能互补。
第十三条 紧紧围绕城市基层社会治理难点重点痛点问题,找准服务党政所想、群众所愿、青少年所需的切入点,推进区县、街道、社区三级团组织和区域化团建共建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对接需求清单、资源清单、项目清单,一体设计工作项目、调配工作资源,扁平化、项目化、社会化开展工作。
街道、社区团组织应当聚焦区域内青少年核心需求,结合辖区资源优势,用好志愿服务等载体,重点提供青少年课外服务、假期托管、文化学习、就业创业、法律援助、心理咨询、青年婚恋、关爱帮扶等“一街一品、一社一特”服务,打造可持续的工作品牌项目,逐步形成稳定社会功能,让社区群众和青少年想得起、找得到、靠得住。加强与社会组织和青少年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增强分众化、精准化服务能力。
第四章 团员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基层团组织应当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团员头脑,结合团员思想实际和认知特点,认真开展组织教育,采用灵活务实的方式增强教育实效。
城市大、中学校应当结合实际联合属地区县、街道、社区团组织建立健全学生团员实践教育机制。
第十五条 城市基层团组织应当认真落实“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等团的组织生活。组织生活应当紧密结合团员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实际,突出思想内涵和实践育人,增强参与性、互动性、时代感,提高组织生活质量,防止表面化、形式化。
第十六条 城市中的青年申请入团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应当向实际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团组织提出申请。街道、社区团组织应当按照发展团员有关标准和规定,做好发展团员工作,注重从各类新兴青年群体中发展团员。社区团组织发展团员必须经过街道及以上有审批权限的团组织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基层团组织应当加强团员分类管理和组织关系转接,对组织关系转至街道、社区的团员,加强日常管理和联系服务。对于工作单位或日常居住地变动、长期在异地学习工作的团员、学校毕业后未就业的团员等,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照便于联系和参加活动的原则,做好组织关系转接。结合基层服务事项办理、网格管理、入户走访、新员工入职等,加强对流动团员和零散团员的信息摸排,及时将其纳入团组织联系管理范围。
街道、社区团组织应当引导流动团员向居住地团组织报到,具备条件的督促其及时转接组织关系。依托区域化团建等机制,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组织活动多元参与的方式,组织辖区内单位团员、流动团员共同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城市基层团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团的纪律,加强团员意识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对团员违反团的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依规教育或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基层团组织应当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组织开展岗位建功、创先争优、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为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创造条件。落实团员激励机制,通过评议激励、荣誉激励、机会激励、发展激励等方式,激发团员的先进性和光荣感。
第五章 基层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基层团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努力做到政治上、思想上、能力上、担当上、作风上、自律上强,把团的岗位作为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一条 区县及以上团委应当主动争取党组织支持,选优配强城市基层团的干部、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及各类青年工作骨干。坚持五湖四海,严把政治素质、事业心、具备青年榜样潜质等核心条件,灵活把握身份、职业、年龄、级别等外在条件,拓宽来源渠道,从各行各业中把愿意为党做青少年工作、热爱共青团事业的优秀党团员选拔到团的岗位。
区县及以上团委应当指导支持街道、社区团组织用好专挂兼职相结合的团干部选用政策制度。探索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团员青年兼职、聘用青少年事务社工、选任青年工作干事、购买公益性岗位、选拔培养社区青年委员、开发志愿者服务项目、吸纳返乡大学生兼职、培养青年社团骨干等多种路径,增加城市基层团组织工作力量。
第二十二条 区县及以上团委应当推动加强街道团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建设代表性广、带动力强、工作热情高的委员会。配齐配强街道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确保有人负责、有人干事。
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团组织书记依法依规进入社区“两委”班子。社区团组织书记可以由社区“两委”班子中符合条件的青年党团员兼任。
根据工作需要,区县及以上团委可以向社区团组织选派第一书记,可以向其他青年聚集的地方选派团建指导员、青少年事务社工等工作力量。
第二十三条 城市基层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应当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掌握党和国家关于城市工作的相关政策,学习团的业务知识,熟悉了解基层情况,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区县及以上团委应当加强对城市基层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的教育培训。市级团委每年应当开展对街道团组织书记的培训,区县团委每年应当开展对社区团组织书记的培训,实现新任职培训和任期轮训全覆盖。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城市基层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激励约束机制。区县及以上团委应当结合实际明确街道、社区团干部和其他青年工作骨干的工作职责,分类建立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标准,每年组织开展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对街道、社区团组织及其书记工作的考核结果,应当向相关党组织反馈。
对于挂兼职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可以探索通过荣誉激励、机会激励、发展激励、薪酬激励等多种方式给予激励。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区县及以上团委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表扬;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党组织推荐作为街道、社区工作后备力量。
第二十五条 落实团干部密切联系青年制度,区县及以上团委应当组织领导机关和城市各领域基层团干部、青年工作骨干、少先队辅导员等,利用业余时间到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青年之家报到,通过结对共建、协助组织活动、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青少年办实事、解难题。
区县及以上团委应当加强“一专一站两联”工作机制建设,引导各级团的委员会成员、团代表、青联委员、团属青年社团负责人等深入街道社区开展服务。鼓励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参与居委会、业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积极发挥作用。
适应城市青年群体的学习工作生活特点,充分利用学生的课余时间和职业青年的业余时间开展工作,探索弹性工作、错时工作等更加灵活的工作模式,增强服务实效。
第六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特别是市、区县团委应当高度重视城市基层团的建设,每年至少专门研究一次街道、社区团的工作。坚持抓街道、带社区,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保障建设,推进基层团组织规范化,整顿软弱涣散团组织。
城市基层团的建设情况应当作为团的领导机关主要负责人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城市基层团组织建设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上级团组织应当指导督促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团组织将参与支持属地街道、社区团的工作和区域化团建情况,作为其年度总结和团组织书记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区县及以上团委应当推动将城市基层团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部署和考核内容,为城市基层团组织特别是街道、社区和新兴领域团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
区县及以上团委应当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街道、社区团组织和社会组织,按照程序申报、承接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注重培养树立宣传先进典型,对在城市基层共青团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团组织、团干部、青年社团和青年工作骨干,给予表彰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中的乡、镇、村及村改社区团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2006年4月25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