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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十三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部分修改
2020年8月18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四章 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二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和法律等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促进各民族青年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三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四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五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国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七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和制度规范、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复审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章程,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二)本会委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四)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五)除指定席位外,本会每届委员出任时,新出任委员年龄小于四十周岁,连任委员年龄小于四十五周岁;常务委员会委员当选时,年龄小于四十五周岁。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和当地青年联合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委员如有不正常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

  每届全国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十九条 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国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因工作需要,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需通报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一至两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至两次,会期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主席会议决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或派出办事处,承办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决定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五)行使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根据委员不同的界别,成立界别工作委员会。界别工作委员会组织本界别委员开展有益于本会事业和界别工作的活动。界别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均可依据本章程,参照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每届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次数由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本地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二条 地方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二)召集并主持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国性决议以及上级地方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地区性决议;

  (四)执行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决定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上一级青年联合会与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建设及其他重大事项向上一级青年联合会报告并备案。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团体的会费、事业收入和其他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地方青年联合会统一章程。地方青年联合会还可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本地的组织和工作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