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8年西部地区少数民族
优秀青年代表赴港澳培训交流活动的通知
中青办联发〔2018〕5号
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团委、民(宗)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民宗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共青团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优秀青年代表的培养力度,增进民族地区与港澳青年间的交流了解,共青团中央、国家民委决定联合举办2018年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优秀青年代表赴港澳培训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2018年12月10日至12月19日(10日报到,19日返程)。其中,在北京3天(含报到、返程2天),香港4天,澳门3天。
二、参加人员
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优秀青年代表40人(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1)。
三、内容方式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7·2”重要讲话精神和团十八大精神,学习领会共青团深化改革各项部署,加深对青年工作和共青团工作的理解和把握;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增强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自觉性;学习“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加强对港澳区情的了解;实地考察港澳青年组织和青年社团,交流借鉴港澳地区青年工作的有益经验;参观港澳地区有代表性的纪念场所,了解“一国两制”在港澳地区的实践;开展多层次的民族文化交流,增强港澳青年对祖国国情和中华文化的了解。
培训采取文化交流、学习考察与专题讲座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加强同港澳各界青年的交流联谊,展示祖国内地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和民族地区发展成就。
四、选派条件
由各有关省级团委会同民(宗)委(局),协商确定拟派人选,报请团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人事司同意后,确定最终人选。选派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38周岁以下。
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原则上选派少数民族。
4.民族地区各级专兼职团干部和各行各业优秀青年代表。专兼职团干部人数不超过选派人员总数的50%;优秀青年代表原则上应为地市级以上青联委员或获得过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5.曾参加由团中央、国家民委主办的赴港澳学习交流的不再选派。
五、培训费用
学员由北京往返港澳交通费及培训交流期间费用由主办方承担,往返北京费用回原单位报销。
六、有关要求
1.请各省级团委、民(宗)委(局)严格把关、认真遴选参训人员。活动期间,参训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脱训,不得携带家属或亲友等无关人员。
2.请各省级团委于10月29日前将学员报名表(见附件2)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2寸证件照片电子版、报名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发送到中央团校教育培训学院轮训部邮箱,并同时邮寄报名表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参训学员持中央团校寄去的相关文件在当地外办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七、报到安排
1.报到时间:12月10日8∶00—16∶00。
2.报到地点:中央团校(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