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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学联秘书处关于印发
《共青团指导学生联合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青办联发〔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学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学联:

  《共青团指导学生联合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学联秘书处

  2023年3月6日

 

共青团指导学生联合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2023年3月6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审议批准
2023年3月6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学联秘书处发布)

  第一条 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联)工作是党的青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学联是党交给共青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联工作,落实共青团对学联的指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学联,各市(地、州、盟)团委、学联。

  第三条 团委要高度重视同级学联建设和改革,把学联建设和改革纳入共青团工作总体规划和考核评价。应当定期听取学联工作汇报、研究重大事项,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书记处(专题)会议或者书记会议专题研究学联工作。应当明确1名负责同志指导学联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团委要发挥作为当地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密切与党委教育工作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沟通联系,为学联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 学联秘书处是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同级团委负责学校工作的部门。团委负责学校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提名为学联秘书长,业务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应当提名为学联副秘书长。

  第六条 团委应当加强对学联的政治指导,确保学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引领青年学生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成长为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

  (一)指导学联重要政治文件的起草,以学联名义向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学联报送的请示报告、学联委员会和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议、学联面向会员团体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同级团委审核;

  (二)指导学联在维护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中发挥积极作用,发挥学联密切联系学生优势,积极稳妥开展舆论斗争;

  (三)指导学联重要政治活动的开展,团委开展重大主题教育实践应当将学联纳入统一部署;

  (四)指导学联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学联组织形象。

  第七条 团委应当加强对学联组织建设的指导,支持学联落实对会员团体的管理责任。

  (一)指导学联加强学联委员会、主席团建设,完善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机制,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组成方案、产生办法、建议名单必须经同级团委审核后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学联;

  (二)指导学联落实会员团体重大事项、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推动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和改革;

  (三)指导学联完善会员团体考核评价制度,做好考核结果运用;

  (四)指导学联健全会员团体问责机制,根据问题性质和具体情节,可以采取约谈、通报、建议改组、取消会员资格等方式对会员团体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团委应当加强对学联学生会工作骨干的培训和指导,建设有理想、守纪律、重品行、敢担当的队伍。

  (一)完善学联主席团执行主席制度暨驻会制度,指导学联严格驻会执行主席选拔、教育、培养、考核、评价,团委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参照机关专职干部标准将学联驻会执行主席纳入管理并严格要求;

  (二)指导学联严格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遴选条件和程序,定期对工作人员的政治表现、履职情况、纪律作风等进行考核,完善工作人员退出机制;

  (三)健全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强化思想理论武装,突出服务同学宗旨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充分发挥工作骨干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推动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密切联系同学,加强调查研究,增强青年群众工作本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意识。

  第九条 团委应当加强对学联具体业务的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章程开展。

  (一)指导按期规范召开学联代表大会、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主席团全体会议;

  (二)指导学联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

  (三)指导学联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密切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以及海外中国留学生沟通联系,开展同其他国家、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交流交往;

  (四)指导学联拓展网上工作阵地,建设“网上学联”,学联新媒体平台应当由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编委;

  (五)学联有独立工作经费的,指导学联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经费执行的公开和监督机制。

  第十条 设有学联的县(市、区、旗)团委、学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全国学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