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佛山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建设和谐佛山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重要作用的意见》,对群团组织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发挥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主要内容刊发如下,供各地借鉴参考。
佛山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充分发挥 工青妇等群众组织重要作用的意见
近期,佛山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建设和谐佛山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重要作用的意见》,对群团组织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发挥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推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发挥重要作用,支持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各具特色、富有实效的主题实践活动,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共创意识和发展活力。支持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与政府行政功能互补,与政府管理力量互动,协助政府参与调解社会矛盾,配合解决群众权益问题。
二是推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强化组织基础,实现重心下移、覆盖基层、强化功能。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健全机制,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建设纳入固本强基工程,将镇、街道工青妇组织领导机构列入镇街道党政群序列。以加强镇(街道)、村(居)、城市社区工青妇等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探索在条件具备的镇、街道建立青年中心,完善工青妇组织建设,加快新经济组织工青妇组织建设步伐,切实做好转制企业和村(居)撤并后工青妇组织的组建工作。共青团要以覆盖和引导青年为目标,实施青年社团发展战略,建立起以共青团为核心、青年社团为基础、体现主流价值观的青年组织网络。
三是推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探索社会化运作,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方式,探索社会服务项目化运作方式,创新社会化介入的方式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途径。大力支持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利用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承办政府委托人民团体购买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开展志愿者服务、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职工权益维护等领域的社会化改革探索。
四是推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扩展服务领域和服务方式,以维护群众权益、服务群众需要、提高群众素质为重点,拓展维权服务领域,改进维权服务方式。推动服务主体转变,实现以城镇职工为服务主体向兼顾城镇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和在佛山工作人员服务转变;推动服务方式转变,实现由单一活动型向项目事业型转变,由普通倡导社会支持向源头参与、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落实和办实事转变。
五是推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创建工作品牌和工作平台,以服务群众为主题,以扩展领域为基础,以社会力量为依托,支持和推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创建工作品牌,打造工作平台。支持共青团继续办好“青年志愿者服务”,制定发展规划和服务政策,营造全民关注和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六是推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加强力量建设,支持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积极探索社会服务人员专业化改革,通过参与政府采购的社会化服务项目等途径,逐步建立以服务项目带动社会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新机制。发动和引导社会各类社团、文化团体、文化传播企业成为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团体会员,通过志愿工作者、专项工作小组等方式,组建专业化社会服务工作队伍。
《意见》提出,各级党委要为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建设和谐佛山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重视和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工作格局,实现全社会和谐互动。
一要切实加强政治领导。各级党委要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点决策上加强对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中央有关群众工作的重要指示,保证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支持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中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使党的主张和要求经过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各自的民主程序,变成自己的决议和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自觉行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学习和把握群众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群团工作的基本规律,探索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群团工作领导机制。建立党委群众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健全党委定期讨论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提出的有关重要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联系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制度,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主要负责人列席政府组成人员全体会议。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和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加强检查落实。
三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高度重视工青妇等群众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配齐配强市、区两级工青妇组织领导班子,保证班子相应职数。镇、街道工会主席应按同级党政副职的条件配备,并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镇、街道团委书记可由镇、街道党政班子中的年轻委员兼任,并配备专职团委副书记;镇、街道妇联主席可由镇、街道党政班子中的女领导成员兼任,并配备专职副主席,村(居)妇代会主任可由村(居)“两委”中的女干部担任。党委任免、调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求上级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意见。探索选聘制等方式,建立选拔工青妇群众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新机制。试行在有条件的企业、社区民主直选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镇、街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四要创造良好工作条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文件精神,为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涉及工青妇等群体利益和有关群众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征求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意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中按规定要有同级工青妇组织的代表,党委要有工青妇组织负责人担任委员,人大、政协常务委员会要有担任工青妇组织负责人的委员。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共建共享的原则,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活动阵地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各级政府要把工青妇组织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法按期足额拨发工会经费,逐步增加青少年教育经费和妇女儿童工作经费;加大对创建工作品牌的资金支持,建立青年志愿者服务、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镇、街道聘用工青妇组织工作人员的经费由当地财政负责落实。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场所。工青妇组织负责人应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强化各方支持配合。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主办、社会各方配合”的群团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形成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的良好环境。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有关群众利益的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各级政府要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对社会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建立健全信息渠道,就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向党委、政府反映群众呼声和提出意见,就社会突发事件向党委、政府及时反映情况,妥善化解各种矛盾。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宣传、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要为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拓展群众工作、共建和谐佛山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建设和谐佛山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社会影响力,为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做好和谐佛山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