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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期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编
2006年11月21日
 

  按:近期,四川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团省委等12家单位《关于加强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执行。现将意见全文刊发,供参考。

关于加强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规模的扩大,农村“留守学生”不断增加,其生活、学习和成长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切实帮助农村“留守学生”健康成长,现就加强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村“留守学生”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农村千家万户的幸福,而且关系社会的稳定和全民素质的提高。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现实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强烈的责任心,带着深厚的感情,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合作的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市(州)、县(市、区)要将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乡镇要建立农村“留守学生”基本情况登记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学生”的普查,实施动态管理,协调解决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中的问题。农村“留守学生”集中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现有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或吸引民间资金建设农村“留守学生”之家。要建立农村“留守学生”监护人制度,由“留守学生”父母明确其监护人。要认真落实监护人责任,保障被监护人安全。乡镇及村社要负责动员、督促农村“留守学生”监护人依法让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对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监护人进行批评,并责令其送被监护人入学。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全省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由团省委、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厅、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妇联、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由团省委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研究提出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对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协调落实,对履职情况牵头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工作信息,加强工作研究和情况交流。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履行相关责任。教育部门要将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纳入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规划,在安排、指导、检查、考评学校工作时,将其作为重要内容统一部署;要不断完善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和工作机制,消除农村“留守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体制性障碍,切实保障务工农民子女的教育平等权益。财政部门要为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留守学生”及其家庭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卫生部门要定期了解农村“留守学生”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少儿住院互助金的宣传力度。公安、司法部门要配合学校做好农村“留守学生”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学生”犯罪。公安部门要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进校园活动,维护校园周边秩序,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学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司法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学生”普法教育纳入普法工作内容,做好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农村“留守学生”的矫治和感化工作,实施农村“留守学生”法律援助。文化部门要为农村“留守学生”提供健康的图书读物、音像制品,组织各种文化活动,进一步规范校园周边音像市场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对校园周边“三室”(游戏室、台球室、录像放映室)、“两厅”(歌舞厅、卡拉OK厅)等的整治和监管,把加强网吧管理和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纳入为未成年人办实事目标。劳务管理部门和劳务培训机构要将家庭教育纳入务工农民培训内容,帮助务工农民知晓并切实履行家长在子女教育中的法定监护义务。宣传部门要负责组织对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的宣传。

  各级共青团、妇联和关工委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共青团作为“留守学生关爱行动”牵头单位,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招募和培训“留守学生关爱行动”志愿者,加强农村“留守学生”之家建设,加大“留守学生爱心基金”募集力度,为农村“留守学生”提供健康保健、心理辅导、精神抚慰和经济帮扶等志愿服务。妇联要对农村“留守学生”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和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关工委要动员“五老”等老年志愿者关心农村“留守学生”,发挥对农村“留守学生”的教育引导作用。

  农村中小学校要切实发挥农村“留守学生”教育管理的主渠道作用,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学生”情况登记、农村“留守学生”监护人联系、农村“留守学生”教育管理责任、农村“留守学生”沟通交流及农村“留守学生”寄宿制优先等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法制教育、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完善措施,抓好落实

  各地要根据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的要求,针对该项工作的特殊性,从政策、资金、师资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按照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优先考虑为贫困农村“留守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住宿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扩大农村“留守学生”住宿规模。建设使用好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基地,丰富农村“留守学生”校外教育活动。做好务工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工作,在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方面提供方便。

  各地要加强对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努力将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落到实处。要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各地要加大对关爱农村“留守学生”工作的宣传力度,为农村“留守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抓好典型宣传,引导全社会力量都来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学生”。

(团中央少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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