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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期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编
2007年03月23日
 

湖北省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
党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领导的意见》

  近期,湖北省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领导的意见》,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新形势下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健全和完善党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领导机制

  1坚持和完善党领导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各项制度。党的领导是做好青年工作,推动共青团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青年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热情支持共青团工作,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领导。县以上党委每届任期内要召开一次青年工作会议,研究决定一个时期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共青团工作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共青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领导纳入各级党委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共青团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保证党组织的决定在团组织中得到贯彻落实。县以上团委负责人一般应分别作为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候选人。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2 坚持和完善共青团组织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双重领导的体制。各级党委在对共青团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上领导的同时,要支持共青团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团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的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下级党组织。各级党组织在任免、调动同级团组织的书记、副书记时,应按照规定做好任后备案工作,及时向上一级团组织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各级团组织对下一级团的领导班子成员有教育培养的责任,对他们的任免、调动可向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党组织提出建议。

  3健全和完善政府指导、管理、协调青少年事务的机制。各级政府要在青少年事务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为青少年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与青少年问题相关的工作,帮助解决有关问题。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有本地区青少年发展方面的内容。支持共青团完善社会职能、协助政府管理好青年事务,县和县以上政府建立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指定一位负责人加强同共青团的联系,将青少年的教育、就业、参与、维权等社会性事务更多地交由共青团办理,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发挥共青团在服务大局服务青年中的积极作用

  1充分发挥共青团在加强青少年思想教育中的作用。发挥共青团在组织引导青少年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高方面的优势,广泛开展各种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和帮助广大青少年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定理想信念,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坚持面向青少年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挥青年引领风气之先的作用。通过加强共青团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等途径,发挥共青团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把中学共青团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总体布局,加强中学团组织建设。把少先队工作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坚持全团带队,积极支持少先队开展活动。高等学校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指导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托班级、社团等组织形式,针对大学生特点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2充分发挥共青团培养、凝聚青年人才的作用。按照“人才强省”战略和“党管人才”原则的要求,将青年人才工作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统一规划。发挥共青团在广大青年中的政治和组织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青年思想政治素质、创新能力和劳动技能,建设高素质的青年人才大军,组织动员青年为经济发展作贡献。对共青团开展的青年技能培训、自主创新、就业创业、社会实践和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活动,给予资金、技术、项目、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制订扶持青年特别是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千方百计扩大青年就业。落实博士服务团、“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相关政策和待遇,引导青年在实践中成长发展。通过加强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素质全面的高校学生干部队伍。完善优秀青年人才的激励机制。对青年五四奖章、十大杰出青年等各类青年典型落实相应的待遇和给予奖励,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提供人才信息和推荐意见,建立促进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3充分发挥共青团代表青年参与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涉及青年群众的法律法规、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吸收共青团和青年代表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设立的涉及青少年权益的专门机构,要吸收共青团代表参加。进一步畅通青年参政议政的渠道,共青团和青年代表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支持和指导共青团提出有关青少年的立法建议,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青少年工作的研究,建立青少年生存发展状况的社会调查系统和评价指标体系。做好青年社团管理指导、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的归口管理等工作。发挥共青团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中的监督作用,引导青年积极参与基层民主建设。

  4充分发挥共青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作用。加强青少年维权实体建设和机制建设。支持和指导各级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维权岗”、12355青少年服务台开展青少年维权和服务活动,加强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好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帮助解决青年就业、就学、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支持共青团开展各种扶助活动,为下岗失业青年、城乡低收入青年、进城务工青年、残疾青少年、辍学青少年、失足青少年和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留守儿童等困难和特殊群体提供服务。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支持共青团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履行职能,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推进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三、坚持党建带团建,进一步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

  1建立和完善党建带团建的工作机制。把基层团的建设纳入基层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将团建的目标任务纳入党建的目标任务,把对团建工作的检查考核纳入党建工作的检查考核,以党的建设带动团的建设。通过完善党建带团建工作目标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考核制度,不断优化基层团组织的工作条件,努力把基层团组织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有力、基础牢固和充满活力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每年对党建带团建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并将团的建设和团的工作作为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换届时要同时考虑团组织换届问题,对团的领导班子进行相应调整和充实。大型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应建立青年工作机构,加强对青年工作的指导和联系。

  2重视和加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根据党章、团章规定建立团的组织,设置团的机构,为共青团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强化基层党组织对同级团的组织建设的领导责任,凡是建有党组织、符合建团条件的单位,党组织负有建立团组织的责任;未建立党组织,但具备建团条件的,上级党团组织负有建立团组织的责任。要巩固和加强农村、企业、机关、学校的共青团组织建设,抓好新经济组织、新型社会组织、社区中的共青团组织建设,积极在外出流动青年中建立团组织,扩大团组织的覆盖面。指导团组织加强团员教育管理,抓好团员素质提高和适龄青年的教育培养,保持团员队伍的先进性,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继续坚持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和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推优”的规定,真正使“推优”工作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3积极构建广泛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支持青联、学联、少先队健全组织体系,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同青少年的广泛联系。支持建立基层青联组织,国有企业、城市街道要积极探索建立青年工作委员会,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青年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青年中心建设,加强对各类青年社团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培育和发展各类青年中介服务机构,形成联系青年、服务青年的社会化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

  1坚持高标准选拔配备团干部。把团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通过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民主选举、聘任制等,拓宽团干部选拔配备的渠道,把优秀年轻干部和青年人才选拔到团的工作岗位上来。各级专职团委书记、副书记,应按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领导干部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探索和完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或班子成员兼任团委(总支、支部)书记的选配方式,采取35岁以下党政班子成员兼职和优秀年轻后备干部专职相结合的方式选拔配备乡镇、街道办事处团委书记;建制村和城镇社区团支部(总支)书记,由35岁以下的村(社区)党支部(总支)书记或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兼任,两委班子中没有35岁以下年轻干部的,应从年轻后备干部或优秀青年人才中选拔担任。兼职的基层团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应享受相应的待遇。

  2切实加强团干部的教育培养。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将团干部的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党校应开办团干部培训班或把团干部纳入相应的青年干部培训序列,指导和支持团组织分级、分类开展团干部教育培训。湖北省团校要加强理论研究,充实师资力量,提高办学水平,在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发挥主渠道作用。探索依托市、县两级党校建设团校的新方式,建立稳固的团干部教育培训阵地。进一步健全团干部上下交流、轮岗交流和挂职锻炼制度,有计划地选调团干部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发达地区交流锻炼。

  3有计划地做好团干部的转岗输送工作。把团干部转岗输送工作纳入党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调配管理工作中,努力形成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安排,团组织积极推荐的团干部转岗输送机制。团委班子成员转岗要有计划地进行,以保持团的工作连续性。把共青团领导机关中层干部的转岗纳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交流计划,县以上团的机关,处级干部任职最高年限38岁,科级干部任职最高年限33岁,以保持团的领导机关干部队伍的活力。对到(超)龄团干部要根据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及时按相应职级给予妥善安排。对综合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团干部,可提拔使用或重点培养。

  五、为推进共青团和青年工作,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1为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将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地区6岁至28岁青少年人口数每人每年不低于0.3元的标准划拨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经费,按项目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相应增加。根据共青团承担社会事务不断增多的实际,按照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要求,对共青团开展的青少年思想教育、青年文化活动、青年文明号、保护母亲河、青年人才评选表彰、大学生社会实践、青少年法律援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少先队工作等青少年工作项目和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等青少年公益事业,核拨必需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并建立与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应当划出一定比例的党费,由共青团组织用于开展青年党员、青年骨干的教育培训和青年人才培养工作。可以从精神文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校外活动阵地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有关青少年的工作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支持共青团开展相关活动。机关、学校、企业、乡镇、街道团组织的工作经费,要根据35岁以下青年的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拨给。

  2进一步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大力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积极推进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家长学校建设,按有关规定配备好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大对文化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社会文化场所的监管力度,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清除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健全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公、检、法、司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相互配套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要将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布局,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每个市州建有青少年宫,每个县(市、区)建有校外青少年活动场所。坚持青少年宫的公益性质,青少年宫建设和改造资金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其运转、维护和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实行支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类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场所和公共活动设施,要进一步向青少年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3充分发挥各类宣传阵地在青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宣传、理论、新闻、文艺、出版等部门要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青少年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加强对青年工作和具有时代特征的青年典型的宣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网络媒体的有效管理,使网络媒体更好地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

(团湖北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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