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青年高技能人才建设纳入省委省政府工作体系 ●辽宁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国有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青年高技能人才建设纳入 省委省政府工作体系
4月11日,陕西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7〕13号)。《意见》将青年高技能人才的破格使用和奖励纳入政府的工作规划,是对近年来陕西团组织实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的充分肯定,进一步明确了团组织在青年人才培养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意见》明确提出,“对青年职工中的高技能人才,可进一步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允许他们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获得陕西省青年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团省委为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近年来,团陕西省委把实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作为一项培养青年技能人才的重点工作。2004年,团省委联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技术协会共同实施为期五年的“陕西省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同时,成立了由省委副书记、副省长担任主任的指导委员会。
计划的实施以技能大赛、技能鉴定、素质提升为主线。一是把技能大赛作为重要载体。与省劳动厅联合举办了6场涉及10多个工种的青工技能比武,上百家企业的30多万青工参加了比赛,为青年技术工人学技成才搭建舞台。二是以技能鉴定为突破口。使优秀青工不受工龄限制,实现职业技能等级的破格申报鉴定,179名青工直接晋升了技术等级,进一步畅通了青工的成长通道。三是实施青工素质提升学分制,切实增强了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实施的广泛性和长效性。
(团陕西省委)
辽宁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全省国有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近日,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团辽宁省委、省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国有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意见》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全省国有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方法措施。
《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团组织应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助企业行政部门管理生产经营中的青年事务,把企业的团员青年最大限度地组织起来,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探索、创新国有企业团的组织形式、工作载体和工作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团组织逐步实现“五个有”目标: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有一支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有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具有青年特点的活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经费和阵地。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国有企业团的基层组织建设。要合理设置团的组织机构,国有企业要设立团委,其所属企业包括国有参股企业,都要设立团的组织,并按时换届改选。配强团组织的领导班子,新任团委书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2周岁。企业团委正、副书记分别享受企业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正、副职政治经济待遇。保证团组织的工作力量,应结合企业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团干部。做好团干部培训、挂职和转岗工作。团委正、副书记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38周岁,团委各部正、副部长、各二级单位团委正、副书记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35周岁。做好协管工作,把团干部纳入企业党政干部培训序列,选送优秀团干部到党校或高等院校进行培训加强推优入党和团员管理工作。
《意见》要求,要积极探索全省国有企业团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切实服务企业中心工作。要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目标,深化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把实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作为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总揽,抓好技能大赛、创新创效、基地建设三大互动环节,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青年技能人才队伍。开展青年节能降耗活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开展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文明号、青年突击队活动,团结带领青年职工为企业改革发展作贡献。发挥共青团、青联、青企协联系广泛的优势,吸引海外学人回国创业,壮大企业人才队伍。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国有企业共青团工作的必要保障。要加强党的组织领导,深化国有企业党建带团建工作,把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纳入企业党建工作格局。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明确一名副书记或党委(党组)成员具体分管共青团工作,定期召集团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团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协调落实党委(党组)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提出的要求,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企业党委(党组)每年要召开1至2次专门会议,听取团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讨论团的工作。要改进作用发挥方式,企业在制定重大决策和推行涉及青年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时,应有共青团和青年职工代表参加,广泛听取青年职工的意见。企业职代会中青年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团委书记可以列席行政会议,参与涉及青年职工切身利益的调资、职称评审等工作,参加企业职代会主席团。要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召开团代会和开展团的重点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企业经费预算,专项拨发。同时,企业要建立团干部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并纳入企业管理人员责任考核体系,其待遇和奖惩与同一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一致。
(团辽宁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