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以示范县(镇)创建为抓手着力加强农村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
为巩固和深化乡镇团的组织格局创新成果,示范带动全省农村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3月27日,团广东省委印发文件,部署开展示范县(镇)创建工作。主要措施如下:
一、明确各地市团委职责
1.坚持党建带团建。落实好《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粤组通〔2011〕84号)文件。
2.完善人员配备和培训机制。示范县、示范镇团委成员不少于16人,其他乡镇团委成员不少于13人;建立乡镇编制内外团干定期培训机制,采取相对集中、就近就便、灵活多样的方式做好乡镇编制内外团干的培训,力争每人每年平均接受培训2至3次。
3.加大对乡镇团委支持力度。将工作项目向乡镇团委倾斜,同时给予一定工作经费,争取制定出台政策。
4.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要求入党的兼职团干部要优先发展;对特别优秀的兼职团干,可推荐担任县、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当团委专职干部出现缺额需要补充时,优先从符合任职条件的兼职团干部中选拔;在开展各类评先推优活动时要向符合条件的兼职团干部进行倾斜;有条件的市可向兼职团干部提供一定的工作经费和物质激励。
二、明确示范县创建单位职责
1.制定本县建设标准。统一硬件设施,规范软件建设,形成有特色工作标准模式;带领全县乡镇创造性开展工作;积极配合、承接团中央、团省委部署的工作;注重将上级的工作重点与本地实际相结合,设计工作项目;邀请县(市、区)委副书记及其他党政领导为乡镇专兼职团干部上一堂课。
2.定期开展调研督导。结合"两进三同"工作,依托挂钩联系督导制度,由团县(市、区)委领导班子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组联系督导相应镇,总结好经验好做法,解决存在的问题、困难,加强指导帮助。
3.建立典型人才信息库。组建青年协会、社团,发掘、培养和整合农村各领域人才资源,促进青年人才资源的交流和共享。
三、明确示范镇创建单位职责
1.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根据委员的自身特长、优势和熟悉的领域进行合理分工,形成合力;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委员的工作业绩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乡镇党委;建立淘汰机制,对不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兼职团干,由团组织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经诫勉谈话后仍无法达到相应工作要求的,经报同级党委和团县(市、区)委批准后,解除任职协议;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
2.标准化建团。有专门办公场所和活动阵地,办公设施配备齐全;统一团委标识,办公室门口悬挂团属标志,各项制度上墙;统一档案管理,团委工作部署、活动开展、会议记录、通知简报、监督检查、考核评议等资料及时建卷归档;统一团委形象,规范组织生活;规范镇属团员管理,健全以《团员证》为媒介、以"电子档案"为手段的团员管理体系,按期进行团员评议和团籍注册,经常对团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3.打造本地特色品牌项目。着力抓好3至5项特色品牌工作,凝聚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文艺社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力量,为青少年群体提供情感关怀、生活扶助、学习指导、事业支持等各类服务项目和活动。四是选树乡镇优秀青年典型。
四、明确经费保障和工作机制
1.团省委安排专项经费,以每个示范县创建单位10000元、每个示范镇创建单位3000元的标准,支持鼓励各示范点开展工作。
2.要求各地市团委按此标准,为本市示范县、示范镇创建单位配套支持经费。
3.首批创建单位(18个县、31个乡镇)创建时间为一年(2012年3月30日至2013年3月30日);一年后,对于积极开展活动项目、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工作成效显著的创建单位,由团省委发文确定为示范县(镇),并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