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组织共青团工作专刊(二)
河南积极推进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建设
近年来,团河南省委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趋势,以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简称青农联)为载体,通过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合作社自律机制,为会员提供技术、产品、市场等信息,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各类培训,协调会员间、会员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宣传会员合作社,联系、凝聚、服务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青年负责人。目前,河南已成立省级青农联1个、地市级18个、县级75个,先后开展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展评活动、青春助力“三农”中原行系列活动、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会展、省杰出(优秀)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表彰等活动,为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合作组织共青团工作探索了经验。现将《河南省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刊发,供各地参考借鉴。
附:河南省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
河南省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河南省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英文译名: Association of Henan Youth Farmers’ Cooperatives 英文缩写: AHYFC 第二条 河南省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青农联),是全省性的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群众组织,是共青团联系服务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桥梁和纽带,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青农联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凝聚全省各类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致力于服务党政工作大局,服务全省各类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引导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伟大实践中成长发展。 第四条 青农联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河南省委。青农联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 第五条 青农联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7号。 第六条 青农联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青农联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 (二)开展合作社自律管理,建立自律机制,倡导守法经营,开展诚信服务,维护合作社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向会员提供有关政策、技术、产品、市场等信息,为会员提供有关产品认证、项目论证、品牌宣传、产品推介、市场开拓和信息咨询等各项服务。 (四)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产业整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发扬互助协作精神。根据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及时组织有关的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或专题讨论会,推广典型经验等。 (五)组织关于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与发展的各类国内外培训,根据会员要求举办针对合作社知识、农业科学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提高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者的综合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协调各会员间、会员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沟通会员与科研部门、营销企业等单位的联系,帮助会员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和产品推销,开展经济协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青年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七)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工作,提高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地位,扩大青农联及会员的影响。 (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青农联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行体制,凡承认青农联的章程、符合申报条件的青年农民合作社均可成为青农联的会员,单位会员的理事长自动成为个人会员。会员实行届期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青农联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种植类、养殖类、农机类、技术信息服务、生产资料购买,以及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或其他类别的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申请加入; (二)申请加入青农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拥护《河南省青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有加入青农联的意愿,能够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并积极支持和参加青农联的各项活动; (三)申请加入青农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或全社成员平均年龄在38周岁以下。 (四)申请加入青农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五)申请加入青农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在本行业、或本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申请单位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填写由青农联秘书处统一制作的入会申请表); (二)推荐。省直相关厅局、省级协会及秘书处、省级驻外团组织、市级联合会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三)考核。会员推荐单位及申请单位须填写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审批。青农联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 (五)入会。青农联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青农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青农联组织的活动和请求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三)对青农联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青农联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培训;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青农联的章程,执行青农联的决议; (二)维护青农联的声誉; (三)关心、支持青农联工作,积极参加青农联组织的各项工作; (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青农联提出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确认。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青农联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批准,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二)被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 (三)会员经营主业务消亡或依法解散、终止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青农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团省委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青农联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青农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联合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宜; (三)修改章程;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理事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团省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额定的2/3时; (二)20%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青农联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组织会员代表大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选举及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 (五)届中可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增补比例一般不超过 20% ;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青农联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青农联设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青农联日常工作。青农联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青农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秘书处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听取会长的年度工作述职; (二)增补特邀副会长、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任免副秘书长和各内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决定吸收会员; (四)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青农联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青农联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青农联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青农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团省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青农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团省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青农联的会长为青农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团省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九条 青农联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青农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撤销其职务;不按时缴纳会费的,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青农联活动的,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副会长事先未经会长批准连续三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劝其辞去副会长职务。上述事项的处理,由青农联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处理结果由青农联秘书处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青农联会长和秘书长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撤销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青农联设立秘书处,作为青农联主要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一般由团省委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兼任;副秘书长实行聘任,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实施工作计划; (三)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四)依照青农联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五)管理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青农联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青农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青农联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青农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青农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青农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青农联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青农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青农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青农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青农联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青农联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青农联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团省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青农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青农联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青农联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青农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青农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青农联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青农联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农联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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