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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编
2009年07月07日
 

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修订
情况良好亮点突出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此后,各地团组织迅速着手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的修订,推动将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列入省级人大的立法规划,积极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和相关起草工作,为推动各地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做出了积极努力。

  目前各地地方性法规修订情况总体良好。截至今年6月中旬,已有天津、山西、江苏、湖南、广东、陕西6省(市)完成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天津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湖南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广东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陕西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山西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吉林、湖北、新疆3省(区)已经通过一审,即将二审;河北、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西、重庆、四川、西藏、甘肃、青海12省(区、市)已进入到立法调研阶段;内蒙古、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海南、贵州、云南8省(区、市)近期制定了立法调研计划;仅北京、宁夏2市(区)近期尚无修订计划。

  已完成修订的地方性法规主要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以未成年人为本和人性化关怀的原则,呈现出许多亮点、突破点,对各省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机关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未保工作中的职责
   
  天津、山西、江苏、湖南、广东、陕西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条例或办法(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或办法)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主体地位和责任。天津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山西、江苏、陕西的实施条例明确了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团组织。山西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机构设在共青团组织,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江苏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陕西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
   
  二、突出强调提供平等教育环境以及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山西、江苏、湖南的实施条例或办法明确了外来未成年人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山西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未成年人,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江苏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保障其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天津、广东、山西、江苏的实施条例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做出了规定。天津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未成年学生课业负担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广东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各门课程的作业量,确保未成年学生的作业量与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每天作业总量不得超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作业量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学校在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人身安全方面的义务
   
  山西、江苏、广东、陕西的实施条例或办法明确了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的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山西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向未成年学生普及生活安全常识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和不法侵害的知识,传授帮助他人的正确方法,制定地震、火灾、洪水、泥石流、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逃生和自救演练,提高其自我保护的能力。”
   
  天津、湖南的实施条例或办法明确了教职员工在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危害时,应当及时制止或者救护,妥善处理,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天津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及教职员工应当对学校内及周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天津、广东的实施条例对校园周边的环境治理作了明确规定,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广东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周围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禁止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四、凸显心理健康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要性
   
  江苏、广东、陕西的实施条例或办法明确了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指导。江苏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指导”广东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心理咨询和辅导;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异常的,学校应当安排心理辅导人员跟进辅导,并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陕西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法制教育,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
   
  五、注重对特殊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特殊时期的保护
   
  江苏的实施条例专设“特殊保护”一章,将残疾未成年人、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列为特殊保护对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保护内容和方式。江苏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生活无着以及因受虐待等需要紧急救助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救助场所应当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人实施救助的生活、教育、康复、医疗的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对弃儿、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

  湖南针对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因父母外出务工等原因,导致的对未成年人监护不能和保护不力的情况,在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关心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广东、陕西的实施条例或办法针对女学生的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广东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在公共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和使用上,应当照顾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数量应当多于男卫生间厕位数量。学校和教师应当允许未成年女学生在经期内不进行激烈的体育活动。”
   
  六、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和基本权利

  湖南、广东的实施办法或条例明确决定未成年人事务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广东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听取并且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

  天津、陕西的实施条例或办法明确关于受处分未成年学生有申辩的权利。陕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

  山西就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在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七、明确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天津、广东的实施条例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做出了明确规定。天津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除以上所列之外,上述已完成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些较为突出的创新点,也充分体现了地方特色。天津、广东规定了保障未成年人在机动车内安全;湖南对监护人在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不能到场时的情况作了补充规定;天津规定收留夜不归宿未成年人具有告知义务;广东明确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赢利性活动;山西、湖南对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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