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审议通过
2010年3月30日,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内容涵盖抚养与监护、教育与安全保障、公共服务与监管、特殊群体保护、奖励与处罚等方面,呈现出重点突出、层次鲜明的特点。 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职能。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政府,积极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在省、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条例在抚养与监护一章中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受教育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运用科学、适当的教育方法,正确履行监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三是特别强调了学校的引导和干预功能。条例在教育与安全保障一章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防止其沉迷网络;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给予未成年人户外活动安全的相关指引。
学校应当配备法制辅导员和健康辅导员,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对学生进行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和珍惜生命的教育。学校应当培养未成年学生良好的上网习惯,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
四是通过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加大对不良信息的监管力度强化社会保护措施。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配置卫生服务资源,向未成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健全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幼儿园、托儿所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新闻传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传媒行业建立、健全自律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传媒活动或者产品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网络信息提供商的监督管理,运用技术手段屏蔽、过滤传播不良信息的网站、网页,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五是进一步明确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措施。该群体包括有特殊才能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及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等。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家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上述特殊群体提供有利保障或特殊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