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浙江省委建立驻点干部评价考核制度
为深入、有效地推动第二批驻点工作,团浙江省委在广泛征求第一批驻点干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驻点团干部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在每批驻点干部驻点任务结束后,由驻点地团委和团省委分别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示。同时,团省委还将依据考核结果对驻点干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主要作法如下。
驻点干部评价考核实现百分制,主要按出勤、驻点任务完成、调研报告、工作总结、驻点工作创新等五个方面对驻点干部进行考核。
一、出勤
驻点出勤情况40分。《考核办法》规定团省委选派的驻点干部,每周驻点工作不得少于5天,团市委选派的驻点干部,每周驻点工作不得少于4天。驻点时间少一天,办理过请假手续的扣1分;驻点时间少一天,未办理过请假手续的扣2分。
二、驻点任务完成
驻点任务完成情况20分。根据团中央对驻点干部的工作要求,共梳理出十项团干部在驻点期间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①与派驻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沟通3次以上;②全面了解派驻点团组织基本情况,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开展不少于10次实地调查研究;③为当地基层团干部上1次以上团的业务培训课;④及时向派驻点的基层团组织介绍全团推荐的农村、社区、企业、学校4个领域的基层典型经验;⑤至少与当地1个青年自组织接触并详细了解运行情况;⑥认真完成并每周按时报送《驻点干部周报表》;⑦完成《共青团和青年工作调查问卷》调查统计任务并及时上报团省委;⑧在当地推动1个以上团中央或团省委部署的重点工作项目,推动情况报团省委;⑨认真完成《团情日记》和《驻点工作日志》,驻点结束后交团省委;⑩积极推动基层团队干部工作队伍建设(包括推动选拔优秀青年能人进入团的工作队伍,推动大学生村官兼任基层团干部,推动基层配齐配强团队干部等)。《考核办法》规定每一项任务完成较好得2分,任务实施但完成情况不达标得1分,任务未实施得0分。
三、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完成情况15分。《考核办法》规定驻点干部要针对派驻点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至少撰写1篇实证性的调研报告,并且要挖掘3—5个不同领域的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基层工作典型并分别形成1000字左右的书面材料。《考核办法》还对调研报告和书面典型材料的内容和质量进行了明确的分数界定,如规定调研报告共5分,其中内容占3分,质量占2分。
四、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完成情况15分。《考核办法》要求驻点干部在驻点期满后,要完成1篇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半年来开展的活动内容,如何推动县级团委和基层团组织的建设和工作、经验、心得体会及对县级团委工作的客观评价、建议等。
五、驻点工作创新
驻点工作创新情况10分。为鼓励驻点干部发挥更大的能动性和积极性,《考核办法》对驻点工作的创新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驻点干部在推动基层团组织覆盖有创新形式;驻点干部积极创新基层团活动形式,并在全省有一定借鉴意义;驻点干部积极推动团内基层民主方面有创新举措;驻点干部积极推动当地党建带团建机制的创新和落实;驻点干部创新驻点工作内容、方式,对基层团建工作有推动作用。驻点结束后,驻点干部先行根据自己在驻点期间的工作情况,选择其中1项撰写《驻点工作创新情况汇报》,最后由团省委组织专人根据情况汇报内容的创新程度和实际效果来评价得分。
另外,《考核办法》还专门设立了加、减分项目,比如驻点干部对驻点地的团工作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并且已经取得实际成效,可以在总分上直接加5分;经团中央抽查,获表扬的驻点干部也可以加5分;但是经团中央、团省委抽查,发现未经请假不在岗的驻点干部则要在总分上直接减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