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会议安排,我结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在两个《决定》的有力推动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20年前,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确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中央综治委于2001年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目前,中央预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已由2001年的13个增加到21个;在地方层面,省、市两级全部成立了预防工作领导机构,2500多个县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多年来,各部门密切配合,在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净化社会文化环境、重点群体救助、阵地建设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青少年罪犯和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犯罪的比重已连续4年下降。
二、两个《决定》确立的一系列重要原则在今天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在两个《决定》颁布20周年的今天,我们认真回顾和学习两个《决定》,深感尽管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但两个《决定》确立的一系列重要原则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需要我们继续坚持好、运用好。
《决定》指出,社会治安问题是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我们感到,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进程中渐次出现的很多社会问题,比如城市新移民的生活单调化问题、社会成员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中的障碍问题、绝对贫困存在和相对贫困的持久性问题、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地位改善等问题,都被压缩在我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伴随这一进程,我国高速发展面临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不可回避。这就需要我们正视问题存在,系统分析研究,进行综合治理。
《决定》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感到,思想决定行动,未成年人的思想归根结底是受成年人思想影响的。在现实生活中,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多种诱惑纷繁复杂,传统的价值观受到很大冲击,经过互联网对社会极端现象的放大,使不少青少年在价值观、道德标准上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从思想引导入手,才能抓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
《决定》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迫切需要。我们感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别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某种程度上是面对不同类别群众开展的工作,就要求我们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怀着对群众应有的感情和负责的态度,坚持党的群众观点、群众立场。我们还感到,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需要我们把专门机关的工作力量与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与广大基层干部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整体工作力量。这是我们国家社会治理结构设计中的重要政治优势,应当充分发挥。
《决定》指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使综合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中去。我们感到,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处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线,是党和政府与广大群众最普遍联系的路径和渠道。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最广泛、最普遍的工作,主要要靠基层去做。我们应当按照中央的要求,努力为基层解决困难、提供支持、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