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财政部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共青团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把握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原则
要根据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要,严格遵循“自愿捐赠、不得摊派,尊重意愿、专款专用,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二、规范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责任制度。要建章立制,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团属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灾区团组织或单位接受团内系统捐赠的,要将款物使用情况逐级向上级团组织报告;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定向捐赠的,要将款物使用情况向捐赠团体或个人反馈。
三、着力加强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着力加强对基层团组织和团属基金会及相关团属单位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将捐赠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团属网站或报刊公布。要着重做好捐赠款物分配不及时、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等问题的监督检查,确保不出漏洞。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8年6月20日
(2008年6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