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为切实加强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坚决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运转,保障青少年人身安全,共青团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集中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范围
这次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为7月中旬至9月中旬,范围包括全国各级团属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和青少年活动营地等青少年活动场所。
二、主要内容
1.切实排查建筑、消防安全隐患。要对青少年活动场所建筑质量和使用状况进行检查,排查建筑安全隐患,确保青少年活动场所符合国家公共建筑抗震设防标准。要对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消防宣传等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消防隐患。对没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消防安全合格证,不符合国家公共建筑抗震设防标准,三证不全的建筑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在进行整治取得合格证、符合标准后才能使用。
2.确保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安全。要做好安全供电、水源卫生、青少年文体娱乐设施和游乐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各项设备、设施齐备有效,运行良好,安全措施到位。设有食堂、餐饮设施的青少年活动场所,要重点抓好食品安全检查,坚决杜绝各类食品安全隐患。
3.加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青少年活动场所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要根据活动的规模、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对活动的安全保卫、安全设施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并结合实际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安全制度,确保各项活动的安全。在活动过程中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救援训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止意外事故及治安事件的发生。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参加活动青少年的交通安全,视具体情况做好活动期间的接送站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青少年参加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的活动。暑假期间,要增强青少年参与户外活动的自我防护意识,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
4.坚决取缔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继续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等文件的要求,坚持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公益性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治理,坚决取缔有违规、违纪现象的网吧、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茶座、咖啡厅等经营项目;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活动,必须派专人参与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教学用房不得出租或挪作它用,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尽快予以腾退。
5.做好地震灾区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四川、甘肃、陕西等地震灾区的青少年活动场所,要切实抓好疫情防治和消毒杀毒工作。对地震中受到损害的青少年活动场所进行建筑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停止使用。抓好参加集体活动青少年的组织和管理,尤其要做好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预案和处置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应急救援训练,确保暑期及灾后恢复工作期间参加活动青少年的安全。
三、组织实施
这次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组织自查;第二阶段由各省级团委抽调人员对省内所有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进行普查;第三阶段由团中央抽调人员,对全国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进行分地域抽查。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前以及奥运会举办过程中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对于保障青少年的人身安全,迎接平安奥运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团组织特别是奥运会举办城市的团组织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安全工作列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对这次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省级团委要成立由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2.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各地团组织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治理,能解决的要立即解决。对于存在一时无法及时解决问题的活动场所或区域,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制定整改计划,确定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青少年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凡是因这次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不落实,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规范管理,完善制度。要通过这次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管理,健全安全机制,完善安全制度,使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要对青少年活动场所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防护水平。要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确保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安全运行。
各地团组织开展青少年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团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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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8年7月7日
(2008年7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