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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09]8号
 
关于申报“全国优秀共青团员”
和“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人选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表彰先进,激励广大团员和团干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奋斗,团中央决定在2009年“五四”期间表彰一批“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和“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人选的申报条件是:(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2)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3)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4)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积极参与团的活动;(5)保持团员先进性,能够深入青年群众,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6)曾荣获省级团委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

  “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人选的申报条件是:(1)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2)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3)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密切联系青年,竭诚服务青年;(4)坚决执行团的上级机关所做指示和决议,积极参与全团重点工作,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中表现突出;(5)在团的岗位上勤奋工作、锐意创新,成绩显著;(6)从事团的工作一般不少于3年;(7)所在团委或本人曾荣获团中央或省级团委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申报名额及要求

  各省级团委要按照表彰人选条件推荐“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表彰名额的分配以2007年底各省级团委团员、团干部统计数量为基数,其中,“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分配名额为各地团员总数的1/500000,“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分配名额为团干部总数的1/2500,团员、团干部人数达不到最低数量线的省级团委分配1个名额。申报工作完成后,将不再对人选进行替换或增补。推荐的人选应主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兼顾战线分布。要拓宽视野,广开渠道,适当考虑“两新”组织、社区等基层团组织中符合条件的优秀团员和团干部。表彰人选将分别按照不高于1.5:1的比例评选产生。

  三、申报办法

  各省级团委要认真整理候选人的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于3月31日前将《申报表》和事迹材料(各一式两份)报团中央组织部组织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 系 人:张达 柳新
  联系电话:010-85212704、85212768  
  传  真:010-85212172
  电子邮箱:tzyzz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51

  附件:1.“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和“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申报名额分配表(下载
     2.“全国优秀共青团员”表彰人选申报表(下载
     3.“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表彰人选申报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9年3月5日

 

(2009年3月6日印发)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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