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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09]15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是共青团组织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中青办发〔2009〕3号)下发以来,各地团组织按照团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更好的推动工作,在总结前一阶段各地工作的基础上,团中央“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联合工作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9年3月19日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中青办发〔2009〕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建立基地

  见习基地由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团委和高校团委面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外资(合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建立。
  1.募集基地。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团委和高校团委面向企事业单位募集见习基地,明确见习岗位名称、见习岗位条件、见习人数、上岗时间、具体联系人等,分别编制《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
  2.了解情况。团中央、团省(区、市)委、地市团委认真了解同意建立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情况,明确涉及国家秘密、高危或以劳务用工为目的的岗位不能作为见习岗位。
  3.签订合同。双方明确建立见习基地的意愿后,由团中央有关部门(团省、区、市委有关部门、地市团委、高校团委)分别与相应企事业单位的授权代表人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加盖双方公章。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团中央建立的见习基地可委托省级团委有关部门签订合同。
  4.授予牌匾。合同签订后,企事业单位即成为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团委和高校团委在30天内为其授予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牌匾(团中央及省级、市级、高校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均按统一规格挂牌,落款分别为共青团中央、共青团××省(区、市)委员会、共青团××市委员会、共青团××学校委员会,样式附后)。
  5.发布信息。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团委面向社会不定期发布见习基地名单,公布相关工作机构、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接受青年咨询。高校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主要面向本校学生发布,同时面向社会发布。

  二、组织对接

  1.属地汇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团中央、省级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交由地市团委进行联系和对接。团中央联合工作办公室将团中央、系统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名单按所在地市分布下发团省(区、市)委联合工作办公室,团省(区、市)委联合工作办公室将团中央、系统团委、团省(区、市)委建立的见习基地名单按所在地市分布下发地市团委,地市团委对团中央、省级团委和本级建立的见习基地进行分类汇总。高校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名单抄送所在地市团委汇总。
  2.沟通接洽。地市团委按见习基地需求制定对接方案,协调学校团委、县区团委与见习基地进行对接,协商见习人员招收等事宜。
  高校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由高校团委直接接洽,自行管理。
  团中央联合工作办公室负责在“中国共青团”网开通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专题网站,建立网上信息管理和对接工作平台。

  三、人员对接

  见习人员的招收工作由地市团委统一协调,县区团委和学校团委负责具体招收工作。优先考虑有创业意向、家庭经济困难的青年。
  1.招收人员。按照见习基地需求,学校团委招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县区团委联系劳动人事部门或街道、社区、乡镇等,招收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组织见习人员填写《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报名表》并审核。
  2.协商确定。学校团委、县区团委将意向见习人员名单送见习基地进行审查和筛选,与见习基地协商确定最终见习人员名单,准备组织见习人员上岗。
  3.签订协议。见习基地在上岗前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县区团委或学校团委各执一份。
  4.建立名册。地市团委协调县区团委、学校团委汇总见习人员名单,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报团省(区、市)委联合工作办公室。
  原则上,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在同一城市对接。特殊情况由地市团委、学校团委与见习基地协商解决。高校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由高校团委直接组织学生进行岗位对接,不需地市团委协调。
  通过初次岗位对接,没有落实见习人员或见习人数不足的见习岗位,由县区团委和学校团委进行二次招收。二次招收仍不能落实见习人员的岗位,由地市团委商见习基地调整见习岗位或转由下一见习周期招收。

  四、见习管理

  见习基地负责见习人员在岗工作时间的管理,按照《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见习结束后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见习基地的团组织应协助相关责任部门制订见习方案,加强见习管理。地市团委、县区团委和学校团委应了解关注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有关情况。
  对于违反见习约定的见习人员,见习基地可终止见习。见习基地若违反见习约定,见习人员可向地市团委或学校团委报告,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地市团委或学校团委向上级团组织报告。

  五、工作机构与职责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工作机构为:团中央、团省(区、市)委、地市团委“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联合工作办公室和县区团委、学校团委。
  (一)团中央联合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团中央书记处的决策部署,制定见习基地建立、见习人员组织、岗位对接、监督管理、考核评估以及工作流程等相关规定。
  2.联系建立见习基地;协调、指导省级团委、地市团委、高校团委建立见习基地。
  3.协调团省(区、市)委联合工作办公室日常事务,进行业务指导,了解相关信息,汇总相关材料。
  4.督促检查见习基地的运转情况,考核评估见习基地的工作效果。
  5.建立网络工作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和过程控制。
  6.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公布见习基地名单,开展宣传报道工作。
  7.编发《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工作简报》。
  8.落实书记处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团省(区、市)委联合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见习基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见习基地的建立、管理、考核、督查等工作。
  3.协调指导地市团委,对团中央、系统团委、团省(区、市)委建立的基地进行日常联系和管理。
  4.负责指导地市团委、县区团委和学校团委完成见习基地对接和见习人员上岗工作。
  5.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公布见习基地名单,开展宣传报道工作。
  6.负责见习基地的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每月5日前填写月报表,报送团中央联合工作办公室。
  7.负责团中央联合工作办公室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地市团委联合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见习基地的建立、管理、协调、督查等工作。
  2.负责团中央、系统团委、团省(区、市)委建立的见习基地的日常联系和管理。
  3.负责按见习基地需求制定县区团委、学校团委与见习基地的对接方案,接受青年咨询。
  4.负责做好见习基地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每月3日前填写月报表,报送团省(区、市)委联合工作办公室。
  5.了解关注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有关情况。
  6.负责团省(区、市)委联合工作办公室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县区团委主要职责
  1.负责属地内见习基地的对接工作。
  2.按照见习基地需求,招收见习人员,接受青年咨询报名。
  3.负责与见习基地协商确定见习人员、组织上岗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4.了解关注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有关情况。
  (五)高校团委主要职责
  1.承担自建基地的对接、协调、督查等工作。
  2.按照见习基地的需求,面向本校应届毕业生招收见习人员,接受学生咨询报名。
  3.负责与见习基地协商确定见习人员、组织上岗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4.了解关注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有关情况。

  六、考核监督

  1.团中央、团省(区、市)委、地市团委联合工作办公室、高校团委负责对基地运转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2.团中央、团省(区、市)委、地市团委联合工作办公室、高校团委对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见习基地予以摘牌。
  3.团中央、团省(区、市)委、地市团委联合工作办公室、高校团委根据基地运转情况,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

  附件:1.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报名表(下载
     2.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牌匾标准样式(下载
     3.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工作流程图(下载

 

(2009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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