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现将《“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0年3月17日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 共青团干部”、“全国五四红旗团委 (团支部)”评选表彰办法 (试行)
一、奖项性质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是共青团中央授予团员和团干部的最高荣誉。“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是共青团中央授予基层团组织的最高荣誉。
二、评选条件
1.全国优秀共青团员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
(3)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4)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积极参加团的活动。
(5)获得过省级团委授予的荣誉称号。
专职团干部不参加评选。
2.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
(3)忠诚党的事业,注重党性修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4)热爱团的岗位,认真执行团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指示和决议,坚持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和青年需求扎实开展工作,在团的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
(5)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密切联系青年,竭诚服务青年,在青年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号召力。
(6)从事团的工作一般不少于3年。
(7)所在团组织或本人曾荣获省级团委授予的荣誉称号。
“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重点面向基层,团中央、各省级团委机关干部和地市级团委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评选。
3.全国五四红旗团委
(1)工作活跃,成绩显著。扎实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特色鲜明,团员参与踊跃,在青年中有影响。在落实全团重点工作和开展全团性品牌活动上取得实效。
(2)组织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健全。按期换届,认真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团的委员会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团员发展和管理规范。切实履行职责,带动所属支部(总支)建设,支部(总支)工作有活力。
(3)团委班子能力强,业务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进取,作风扎实,富有开拓创新精神。
(4)在团员中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团员队伍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具有较好影响。
(5)获得过省级“五四红旗团委”称号。
4.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
(1)工作活跃,有1项以上特色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在所在单位和青年中得到高度认可。
(2)组织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健全。
(3)团支部成员工作能力较强,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4)获得过省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称号。
三、工作程序
1.确定推报名额
团中央以各省级团委上报的团员、团干部、团委(团工委)、团支部(团总支)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分别进行各类名额分配。其中,团员、团干部、团委(团工委)、团支部(团总支)数量达不到最低数量线的省级团委分别分配1个名额。
各省级团委推报的候选人选(单位)数量、结构应与团员、团干部、基层团组织在各领域的分布情况相匹配。
2.推报候选人选(单位)
各省级团委根据确定的推报名额,认真考察,并征求党政有关部门意见,向团中央组织部推报候选人选(单位)。已经被推报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候选单位的,不再推报其下属团支部。
3.资格审查
团中央组织部对推报人选(单位)严格按评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选(单位)。
4.确定评选结果建议名单
团中央组织部会同城市青年工作部、农村青年工作部、学校部等部门根据候选人选(单位)事迹,同时适当兼顾分布领域等因素,按照1.5:1的比例提出评选结果建议名单报书记处审定。
每年评选出的优秀团员不超过150名,优秀团干部不超过100名,红旗团委不超过100个,红旗团支部不超过200个。
5.表彰
每年“五四”期间举行“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表彰活动,颁授证书和奖牌。表彰活动一般邀请各类获奖代表参加。
四、其他
1.对在突发事件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团员、团干部和团委(团支部),团中央经研究可直接授予“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和“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抗击自然灾害中英勇牺牲并引起广泛社会影响的团员、团干部,团中央经研究可追授“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2.“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和“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荣誉称号获得者如犯严重错误或触犯法律,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2010年3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