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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12]16号
 
关于加强共青团文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各级团组织更好地运用文化手段开展工作,促进实现“团的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的目标要求,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强共青团文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积极运用文化艺术手段开展团的工作,合理适度地把团的组织存在和工作影响融入文化和艺术载体之中,着力推动共青团引导青年工作实现由“内容供应”向“产品供应”的全面转变,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青少年中的有效传播。

  二、主要任务

  1.营造正确文化导向

  发挥共青团优势,在全社会倡导健康积极的文化导向,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团中央将组织开展“五推一展”活动。每年面向全国发布推荐一批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优秀图书、影视、歌曲、动漫、游戏等文化产品;以实物展览或网上展览的方式,每年举办一届面向青少年的新媒体和文化展览交流会,展示共青团新媒体和文化工作成果,搭建影响青少年的优秀新媒体产品和图书、影视、歌曲、动漫、游戏等文化产品展示交流平台。通过树立鲜明导向,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创作生产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产品。

  ——各地团组织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全团“五推一展”活动的开展,并参照这一做法设计开展本地区推荐展示活动,积极推荐本地区创作生产的优秀文化产品,推动本地区文化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展览交流,形成共同倡导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树立正确文化导向的强大声势。

  2.加强与社会文化单位合作

  加强与文化领域各种专业力量、市场力量合作,联合推动影响青少年的优秀文化产品不断涌现,在文化、艺术载体中合理适度地体现团的组织存在。

  ——团中央将积极与在全国青少年中具有广泛影响的影视制作播出机构、出版发行机构、文化娱乐机构、文艺演出团体等开展合作,联合推出一批青少年喜欢的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并在合作作品上显著标明共青团标识,推动全团层面的工作和活动更好地覆盖和影响青少年。

  ——各地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组织要加强与在本地青少年中具有广泛影响的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文艺团体、网络媒体的合作,面向青少年推出一批集思想性、娱乐性为一体的文化产品和活动,并在合作作品或栏目上显著标明共青团标识,扩大共青团组织在青少年中的影响力。

  3.创作推广青少年文化精品

  ——各级团组织和团属文化单位要着眼于满足青少年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力所能及地创作、生产、推广符合青少年特点、有效诠释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图书、影视、歌曲、动漫、游戏等各类文化精品,在青少年文化产品供应中发挥积极作用。

  4.广泛开展青年文化活动

  激发青年的文化创造活力,大力倡导开展各类主题鲜明、特色突出、青年乐于参与的文化活动,让青年在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中愉悦身心、启迪思想。

  ——团中央将结合重大契机,推出若干对全团具有示范性、导向性,能够广泛牵动基层团组织参与的主题文化活动,在青少年中大力唱响主旋律。

  ——各地团的领导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参与开展好全团性文化活动,并积极推出富有本地特色的青年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文化活动氛围。

  ——广大基层团组织要结合各自所在单位的社会功能,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企业文化、乡村文化、社区文化和军营文化活动,有效吸引和影响青少年。

  5. 吸引凝聚青年文化人才

  广泛吸引文化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青年人才参与共青团文化建设、支持团的文化工作。

  ——团中央将邀请一批在文化业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中青年骨干人才,组成共青团文化工作咨询委员会,积极为共青团文化工作献计出力。

  ——各地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组织要积极联络青年文化人才,汇聚本地文化创作、文艺表演、文化经营等各领域青年人才,使团的文化工作得到有力的人才支持。

  三、工作要求

  各级团组织要把加强文化工作摆到关系实现共青团“两个全体青年”目标要求的高度予以重视。要适应当代青年的沟通、交流、联络和聚集方式,更加积极主动地运用文化艺术手段和时尚元素开展工作。要转换工作思维,勇于突破“体制内循环”,主动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找准团组织的优势与社会和市场的结合点,增强调动社会文化资源生产创作优秀青少年文化产品、服务团的工作的能力。要坚持求真务实,不图一时表面热闹,对于具有生命力的工作项目要长期坚持,通过持久的努力形成持续的影响力。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2年2月29日

(2012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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