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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13]6号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
“见习助就业·牵手毕业生”活动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每年春夏两季是高校学生毕业和就业的高峰时期,为有效帮助青年增加就业劳动体验、增强就业创业技能,团中央决定在全团开展“见习助就业·牵手毕业生”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年3至8月

  二、活动主题

  见习助就业·牵手毕业生

  三、活动内容

  此次活动共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整改见习基地(3月至4月下旬)。各地团组织按照《关于印发〈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青办发〔2010〕50号)文件要求,本着“谁建立、谁授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根据2012年度各级见习基地运行情况,认真开展见习基地清理工作(团中央直接建立的见习基地委托所在地的省级团委清理),切实提高见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对管理规范、成效突出且继续签约的见习基地,要通报表扬或升级授牌;对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见习管理欠规范的见习基地,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接纳青年见习、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假借见习低偿用工、或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见习基地,要及时予以摘牌。4月下旬,各地团组织要在重要媒体对2012年度工作成效显著的见习基地进行通报表扬,对符合升级授牌的见习基地进行统一授牌。4月30日前,各省级团委将2012年度工作成效突出且吸纳见习青年30人以上的见习基地名单汇总表(附件1),报送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就业创业工作处。

  (二)开展见习岗位对接(4月下旬至5月下旬)。各地团组织要把企业扩张性用工需求与组织青年上岗见习结合起来,根据本地产业特点和青年见习意愿,确定并推出一批高质量的见习岗位。要通过集中开展见习岗位进校园、进技能培训机构、进人才市场以及见习岗位双选会等有效形式,组织广大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初高中两后生等上岗见习。5月20日至26日,全团集中启动“见习助就业·牵手毕业生”见习岗位对接、见习政策咨询等活动,地市级以上团委开展集中岗位对接活动平均场数应不少于3场,具体场次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省内调配。4月30日前,各省级团委将本地集中举行“见习助就业·牵手毕业生”岗位对接活动安排汇总表(附件2),报送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就业创业工作处。

  (三)加强见习过程管理(6月上旬至8月下旬)。各地团组织要加强对见习青年的管理和服务,督促见习基地规范协议签订、完善见习方案、保障见习条件、加强岗前培训、落实见习政策,为青年见习提供良好条件。要引导见习青年自觉遵守见习工作中各项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努力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同时,各地团组织要积极开通见习基地微博,通过开展“见习微生活”、“见习微感悟”、“见习微论坛”等网络互动活动,引导青年反映见习生活,分享见习感悟,激发见习热情。

  (四)开展见习评估与鉴定(8月下旬)。各地团组织要根据见习青年的在岗现实表现,联合见习基地对见习青年进行考核鉴定,经鉴定合格的统一颁发《见习证书》。要对见习基地管理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意见建议,不断提升见习基地的运行质量。要加强见习青年信息台帐的录入与核查,做到档案资料清晰规范,积极与人社部门进行沟通,帮助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和见习青年享受相关政策。

  四、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各地团组织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见习助就业·牵手毕业生”活动是深化见习基地工作、服务青年就业创业的重要载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二)精心部署,务求实效。各地团组织要根据“见习助就业·牵手毕业生”活动的各阶段任务要求,细化工作方案,丰富活动载体,明确任务目标,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活动开展有形有效、有声有色。

  (三)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各地团组织要认真分析工作不足、总结有益经验,不断深化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工作,努力形成服务青年的社会功能。要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宣传典型事迹,注重应用新媒体手段扩大宣传效果,努力提高见习基地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要对2013年“见习助就业·牵手毕业生”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材料于9月15日前报送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就业创业工作处。活动开展情况将纳入见习基地工作年度考核。

  联系人:王晶  王华
  联系电话:010-85212087  85212452
  传真:010-85212186
  邮箱:qiyejiachu@sina.com

  附件:1.2012年度工作成效突出见习基地名单汇总表
          2.2013年度“见习助就业·牵手毕业生”岗位对接活动安排汇总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3年3月25日

(2013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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