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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13]4号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实施
2013年“培养计划”组织民族地区
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通知
 
 

共青团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为深入贯彻团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优秀少数民族团干部的培养力度,2013年将继续实施“培养计划”工作,组织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挂职干部的选派

  今年由团中央协调选派挂职锻炼团干部5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挂职半年(2013年4月至9月)。

  挂职干部条件:

  1.少数民族,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科级以上团干部,原则上选派副职。

  对28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团干部要优先选派,条件可适当放宽。吉林、湖北、湖南、贵州四省优先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选派;四川、青海、云南、甘肃四省优先从藏区选派。推荐人选为团县(市、区、旗)委副书记的单位,原则上需保证所在单位在岗人员在3人以上。即将转业和已到中央部委、外省市挂过职的团干部不再推荐。

  派出地省级团委在征求拟派人选单位党政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初步选派人选,报团中央统战部。团中央统战部同接收地省级团委进行协商后,最终确定参加挂职人选。

  二、挂职干部的接收

  根据对口协作的原则,挂职锻炼团干部原则上安排到对口协作地区,接收地省级团委要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挂职干部原则上按原有级别安排在团的工作岗位或党政工作岗位,担任实职。原则上一个具体接收单位安排一名挂职干部。

  三、挂职期间的管理

  团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派出地、接收地团委积极配合做好管理工作,要共同制定管理制度,对挂职干部进行集中培训,提出要求,明确纪律。派出地团委要定期与接收单位和挂职团干部本人取得联系,了解、掌握挂职团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并参与挂职考察。接收地团委要会同具体接收单位安排好挂职团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尊重少数民族团干部的生活习俗。

  挂职团干部需要请假离开挂职所在省份的,应报挂职所在省份省级团委批准;因事因病请假15天以上的,需由派出和接收地省级团委报经团中央同意。如无特殊情况,挂职期间团干部本人和家属均不安排探亲。原则上不得提前结束挂职,如因工作需要须提前结束挂职,要由派出地省级团委函商接收地省级团委同意后,报团中央批准。

  挂职三个月后,挂职团干部要用书面形式向团中央统战部和接收地、派出地团委等单位提交中期工作汇报。挂职结束时,挂职干部每人应至少提交一篇有针对性的调研报告。

  四、总结培训

  挂职锻炼结束前,团中央拟举办总结培训活动,组织挂职团干部进行学习培训、经验交流和工作总结。具体通知届时另发。

  五、具体要求

  1.请各派出地省级团委于3月15日前,将《2013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挂职团干部推荐表》(见附件2)和挂职锻炼团干部初步人选考察材料各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团中央统战部。逾期不报送并未及时报告原因的,视为放弃推荐资格。

  2.请各接收地省级团委于3月15日前将挂职团干部的挂职单位和职务安排报送团中央统战部。

  3.挂职团干部具体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4.挂职期间除转党、团组织关系外,不转其他关系。往返交通费用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

  5.派出省(区)团委要积极组织团干部到本省(区)经济较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数量应不少于派往外省(市)挂职锻炼的人数。接收单位确定之后,请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于4月20日前报送团中央统战部。

  联系人:王鹏
  联系电话:010-85212678 85212371(传真)
  通讯地址:团中央统战部社团和民族宗教工作处(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邮编:100051)
  电子邮箱:tzystmzc@126.com

  附件:1.2013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名额分配表(下载
     2.2013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挂职团干部推荐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3年3月1日

(2013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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