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为深入贯彻团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力度,2014年将继续实施“培养计划”,组织民族地区优秀年轻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挂职干部的选派
今年由团中央协调选派挂职干部共15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分2批挂职,每批各选派75人,挂职期限各3个月。第一批暂定2014年4月下旬集中报到,第二批暂定2014年8月中旬集中报到,具体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一)挂职干部基本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各级专兼职团干部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优秀年轻干部,职级要求正科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
4.少数民族干部选派比例不低于50%。
(二)其他要求
1.选派各级专职团干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挂职干部总数的30%;
2.已到中央部委、外省市挂过职的干部不再推荐;
3.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优先从藏区选派。
(三)选派程序
派出地省级团委在征求拟派人选单位党政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初步选派人选及批次安排,报团中央统战部。团中央统战部同接收地省级团委进行协商,最终确定参加挂职人选。
二、挂职干部的接收
接收地团委要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挂职干部一般按照原职级安排在相应工作岗位担任实职。
三、挂职期间的管理
(一)派出地、接收地团委的基本职责
挂职锻炼期间,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派出地、接收地团委要积极做好挂职干部的管理工作,共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挂职干部进行集中培训,提出明确要求。派出地团委要定期与接收单位和挂职干部本人联系,了解掌握挂职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并参与挂职期满考察。接收地团委要会同具体接收单位安排好挂职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尊重少数民族干部的生活习俗。
(二)对挂职干部的基本要求
1.挂职干部需要请假离开挂职所在省份的,应报挂职所在省份省级团委批准;因事因病请假15天以上的,须由派出地和接收地省级团委共同报经团中央同意。挂职锻炼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安排挂职干部和家属探亲。
2.原则上不得提前结束挂职,因特殊情况须提前结束的,须由派出地省级团委函商接收地省级团委同意后,报团中央批准。
3.挂职结束时,挂职干部每人至少提交一篇专题调研报告。
四、总结培训
团中央拟于挂职锻炼结束前举办“培养计划”挂职干部总结培训活动,组织开展学习培训、经验交流和工作总结。具体通知届时另发。
五、具体要求
1.请各派出地省级团委于3月28日前将《2014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挂职干部推荐表》(见附件2)、《2014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挂职干部汇总表》(见附件3)和挂职干部初步人选考察材料各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团中央统战部(所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逾期不报送并未及时报告原因的,将视为放弃推荐资格。
2.请各接收地省级团委于4月11日前将挂职干部的挂职单位和职务安排报送团中央统战部。
3.挂职期间除转党、团组织关系外,不转其他关系。往返交通费用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
联系人:甘一辰 艾里肯江 联系电话:010-852120698521267885212371(传真) 通讯地址:团中央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处(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邮编:100051) 电子邮箱:tzymzzjc@126.com
附件:1. 2014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优秀年轻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名额分配表(下载) 2. 2014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挂职干部推荐表(下载) 3. 2014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挂职干部汇总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4年3月13日
(2014年3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