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全国煤炭、钢铁、汽车、港口、国家级经开区团指委:
根据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第十届“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总体安排,现将决赛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2014年11月4日至7日在辽宁省沈阳市举行,赛期4天(11月3日13:00至4日10:00前在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沈阳火车站、沈阳北火车站接站)。
二、参加人员
1.参赛选手。
2.各省级团委城市青年工作部(青工部)负责同志,各行业团指委秘书长,3个竞赛职业(工种)各1名技术指导。
3.大赛组委会和评判委员会成员。
4.各省级团委分管书记、各行业团指委主任自愿参加。
三、主要内容
1.大赛开幕暨领队会。
2.计算机网络管理员、焊工、美发师3个竞赛职业(工种)决赛。
3.“振兴十年”历程回顾展。
4.国际青年技能嘉年华。
5.“相约楷模 为技能点赞”——与全国劳模面对面。
6.中华传统文化交流展示活动。
7.大赛闭幕暨寻找“最美青工”第二季启动。
四、有关要求
1.各省级团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第十届“振兴杯”决赛工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各地区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时组织选手参赛。
2.各参赛队请于2014年11月4日(星期二)10:00前报到,14:30举行开幕式并召开领队会,15:00参赛选手熟悉各工种比赛场地,19:00举行理论考试。各参赛队严格遵守比赛期间的各项纪律,服从组委会安排。
3.参赛选手须准备3张1寸彩色免冠照片和2张工作照片(电子版)。参加决赛时,须携带身份证、工作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以便核实资格;要带好大赛技术文件要求自备的各种工具和用品,工作服和安全帽自带。
4.参加人员往返交通费自理,参赛选手每人收取食宿费2000元,领队、技术指导每人收取食宿费1800元,其他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
5.参加大赛的各省级团委有关负责同志、各行业团指委负责同志、技术指导及参赛选手,参加大赛闭幕暨寻找“最美青工”第二季启动。
6.请以省级团委为单位于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前提交以下材料:
(1)将参加人员回执、决赛报名表(见附件1、2)的电子版分别发送至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企业处邮箱和团沈阳市委城青部邮箱。
(2)将参加人员回执、决赛报名表加盖公章的原件和参赛选手身份证、工作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用挂号或特快专递报至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企业处。
(3)将参加人员回执、决赛报名表加盖公章的原件和参赛选手3张1寸彩色免冠照片(背面用铅笔注明姓名)用挂号或特快专递报至团沈阳市委城青部。
(4)将参赛选手2张个人工作照片电子版(jpeg格式、图片质量不小于720×576像素)发送至团沈阳市委城青部邮箱。
7.决赛期间将在沈阳举办“振兴十年”历程回顾展,通过图片展示、实物展示、微视频、新媒体等方式全面展示和回顾“振兴杯”十年历程和共青团组织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和取得的成绩,同时制作“振兴杯”十年辉煌历程网上巡展网页。请各省级团委于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前将以下材料发送至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企业处邮箱:
(1)历届振兴杯省级赛事相关图片、视频资料。
(2)历届获奖选手如今发展情况(简要介绍)。
(3)本地区2014年大赛初赛以及“青春建功中国梦——奋斗的青春最美丽”岗位成才分享会等活动的简报、图片、视频等。
(4)《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第十届“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初赛组织工作评估表》及相关材料(按大赛通知要求)。
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企业处 联 系 人:吴博、熊耀武、李昊、郭冲 电 话:010-85212081、85212818、85212261、85212184 传 真:010-85212818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10号 邮 编:100005 电子信箱:qgbqyc@vip.163.com
团沈阳市委城青部 联 系 人:赵倩、马素娟 电 话:024-23895649 传 真:024-23903776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6号 邮 编:110004 电子信箱:zxbds2014@163.com
附件:1.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第十届“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决赛参加人员回执(下载) 2.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第十届“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决赛报名表(下载) 3.技能竞赛、“青春建功中国梦——奋斗的青春最美丽”岗位成才分享活动开展情况明细表(下载) 4.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第十届“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初赛组织工作评估表(下载)
第十届“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代章) 2014年10月8日
(2014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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