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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14]50号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申报首批
“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全国国家级经开区团指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全团服务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部署,着力加强共青团促进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支持青年自主创业、科技创业,共青团中央决定从2014年至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建设100家国家级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现将首批“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数量

  首批共申报40个。

  二、申报时间

  截至2014年10月24日

  三、有关要求

  请各省级团委、全国国家级经开区团指委对照《“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遴选不超过3个园区,汇总上报相关申报材料。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一式三份),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园区图片或视频简介。

  联系人:毛磊、普旦
  电话:010-8521208785212452(传真)
  邮件:jycygzc@163.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10号共青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就业创业工作处
  邮编:100005

  附件:1.《“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2.《“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4年9月27日

  附件1

“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共青团促进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级团组织以“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为平台,大力培育青年创业主体,帮助青年创业就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的定位。由共青团组织管理、使用,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通过为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基础设施和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青年创业人才。

  第三条 “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的主要功能。一是创业培训功能。开展针对普通青年的创业意识教育、针对意向创业青年的创业技能培训和针对正式创业青年的创业辅导,引导青年理性认同创业、积极投身创业、正确实施创业。二是金融扶持功能。建立与银行、小额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创新面向初创企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缓解在孵企业遇到的资金瓶颈问题;加大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力度,建立孵化体系内的天使投资网络,实现孵化体系内资金和项目的对接和共享。三是资源聚集功能。拓宽服务内容,进一步聚集政策、技术、人力资源、市场等优势资源,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和多元化的一站式服务。四是孵化辅导功能。制定和完善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创业导师的认定和规范工作,建立“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辅导机制。

  第四条 “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原则。一是突出共青团和青年特色。团组织应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人才优势和资源整合优势,在园区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提供具有鲜明青年特点的孵化服务。二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要以“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建设为参考,建设省、市管理的青年创业示范园区,使各级团组织管理的园区在人才聚集、资本驱动、市场渠道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是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加强与各类创业社区、创业投资机构、创业辅导团队、创业媒体、创业教育机构的合作,引入专业力量、市场力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创建“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器和由民营企业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园区。各级团组织在“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管理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团组织主导服务的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可容纳不少于20户创业实体入驻。

  (四)园区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会议室、仓储、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

  (五)孵化企业中青年创业型企业不少于80%。青年创业型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创办期不超过两年;二是至少有1名35周岁以下的股东,且其所占股份不少于30%。

  (六)能够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年均服务青年创业型企业30家以上。累计毕业青年创业型企业10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提供就业机会100个以上。

  (七)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较高的服务水平;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5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六条 “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实行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择优创建的原则。

  (一)提出创建申请。园区向企业注册地的地市级团委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园区建设基本情况(含入驻企业数、生产总值、税收、企业获专利数、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比例等)。

  5.园区服务机构及人员名单。

  6.园区规章制度。

  (二)初审。地市级团委到申报单位实地审查,经省级团委复审后报送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

  (三)复审。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对申报园区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悬挂“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牌匾。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凡获得“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称号的园区,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牌匾。

  第八条 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牵头组成考核小组每年对“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进行一次抽查评估,对未达标的园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称号,并收回其牌匾。

  第九条 凡“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或其工作人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收回“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牌匾。

  (一)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查确实存在其他不符合“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创建要求的情况。

  第十条 团中央将在项目入驻、投融资对接、创业辅导、政策支持等方面为“全国青年创业示范园区”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省级团委可参照制定省级青年创业示范园区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团中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4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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