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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中青办联发[2009]2号
 
关于举办全国边疆少数民族团干部
培训班的通知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自治区(省)团委、民(宗)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民宗局: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贯彻团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团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本领,共青团中央和国家民委决定于今年在北京、香港、澳门、珠海四地联合举办全国边疆少数民族团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学习贯彻团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加深对全团重点工作的理解和把握;学习领会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增强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自觉性;实地考察港澳青年组织和青年社团,积极借鉴港澳地区青年工作的有益经验;拜访港澳中联办。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为2009年9月20日至9月29日,其中,北京2天、香港4天、澳门3天、珠海1天。

  三、培训对象

  全国边疆少数民族团干部共30人(见附件2)。

  四、培训方式

  专题讲座、实地考察与研讨交流相结合。

  五、培训费用

  1.培训费用由国家民委、中央团校专项拨款补贴。

  2.学员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境外交通费和食宿费(3500元/人)。学员往返交通费(本地—北京、珠海—本地)和在京食宿费自理(中央团校轮训公寓住宿标准:50元/人·天),回原单位报销。

  六、有关要求

  1.请各省级团委、民(宗)委负责落实参训学员,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把关,不得选派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全程学习的同志参训。

  2.请各省级团委组织部在2009年7月6日前将《中央团校学员报名表》(附件1)和参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传真给中央团校轮训部,以便港澳方面尽快发出邀请函,办理出境手续,并将《中央团校学员报名表》原件以及三张2寸免冠近照同时寄至中央团校轮训部。参训学员持中央团校轮训部寄去的相关文件在当地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手续。少数民族学员请自带少数民族服装、乐器和民歌光盘。为了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学员一律不得带家属和亲友参训。

  七、报到事宜

  1.报到时间:2009年9月20日全天。

  2.报到地点:中央团校轮训公寓一层服务台。

  3.乘车路线:北京站乘地铁至公主坟站换乘323、374路公交车至万寿寺站;北京西站乘374路公交车至万寿寺站;首都机场乘至公主坟方向的民航班车至北京电视台下车向南(顺车方向)800米即到。

  中央团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
  邮  编:100089
  联 系 人:龚巧 丛培影
  联系电话:010-88567476
  传  真:010-88567329
  轮训公寓电话:010-88568101

  附件:1.中央团校学员报名表(下载
     2.名额分配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09年6月17日

 

(2009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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