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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青 团 中 央 办 公 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青办联发[2011]11号
 
关于推荐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标兵)
人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激励广大青年职工创先争优,提高技能水平,在企业改革发展中贡献力量,在实现“十二五”宏伟蓝图中建功立业,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展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标兵)评选活动,评选产生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标兵30名,全国青年岗位能手400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6年1月1日后出生)的企事业单位青年职工。

  二、推荐条件

  1.爱岗敬业:政治立场坚定,职业道德良好,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2.技艺精湛: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技能水平在本单位、本系统处于领先地位;

  3.业绩突出:安全、优质、高效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在本职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

  4.曾获得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

  5.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标兵推荐对象要在技术、管理、营销、服务等某些方面拥有创新成果,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工作步骤

  1.推荐申报(2011年9月10日截止)。各省级团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分配的名额,自下而上逐级做好推荐审查工作,非公有制企业的推荐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分配名额的20%(系统团委不做硬性要求)。要根据推荐人选的事迹排列顺序并注明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标兵(每个省级团委推荐1至2人)推荐人选,报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

  2.审核确认(2011年9月20日前)。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委会进行审核,确定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和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标兵。

  3.命名表彰(2011年9月底)。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命名表彰。

  四、工作要求

  各级团组织要把此次评选活动与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以青年岗位能手活动为统揽,以青年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以岗位练兵、导师带徒、技能比武、创新创效等活动为载体,不断深化企事业单位青年职工的技能性活动。

  1.要把生产一线职工作为技能性活动的主体,同时注重培养和提升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在岗位特征明显、易于建立评价标准的教育、卫生、旅游、餐饮等行业系统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

  2.要逐步建立各类青年岗位能手的培养路径和评价标准,针对青年技术工人、青年科研人员、青年经营管理人员等不同青年群体,结合岗位特点,设计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时代性的技能培养工作载体。

  3.要把技艺精湛作为评价青年岗位能手的核心要素,并把岗位文明程度和岗位业绩水平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青年职工提高综合职业素质。

  4.要继续规范企业、县、市、省、全国的逐层评选表彰机制,注重在各行业各领域发现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优秀青年职工,从中评选出素质过硬、贡献突出的普通青年职工,促使大批各级各类青年岗位能手脱颖而出。

  5.要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的积极性,推动青年岗位能手活动不断向企事业单位基层团组织扩展。同时,要注重借助行业部委力量,在其所联系服务的经济或社会组织中开展好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推动行业部委制定评价标准、出台支持政策。

  各省级团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把推荐工作作为发现和培养青年技能人才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把握推荐条件,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要加大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通过事迹宣讲、互动交流等方式,引导广大青年职工立足本职练技能、创先争优作贡献。

  2011年9月10日前,各省级团委务必将推报名单(加盖省级团委公章)、岗位能手推荐表和事迹材料(一式2份)邮寄至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电子版(推报名单,岗位能手的推荐表、事迹材料和电子证件照)同时发至邮箱。逾期不报的省级团委视为自动放弃。

  联 系 人:阎志刚 侯 育
  联系电话:(010)85212081 85212818
  传  真:(010)85212081
  电子邮件:qgbqyc@vip.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10号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
  邮  编:100051

  附件:1.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含标兵)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标兵)推荐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1年8月11日

 

附件1:

附件2:

(2011年8月17日印发)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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