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民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完成《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青联发〔2014〕1号)制定的目标任务,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决定,组织实施全国首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示范项目,积极探索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的有效模式,挖掘和培育一批青少年事务社工专业人才和机构,示范引导各地建立健全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体系和网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步骤
1.项目申报。各省级团委、民政部门统筹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查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每个省份原则上申报的项目不超过6个。各省级团委组织填写《全国首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示范项目申报名单》(附件1)和汇总《全国首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件2),征求省级民政部门意见后,于2015年1月16日(星期五)前上报。
2.评审立项。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民政部社会工作司负责项目立项,重点围绕申报主体资质、项目内容情况、相关资金配套等方面,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按照组织程序报批,确定100个全国首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示范项目,并向社会公示。
3.组织实施。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其执行单位要签订项目协议书,并严格按照协议承诺,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项目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经省级团委、民政部门报共青团中央、民政部有关部门批准。
4.成效评估。项目评估分中期、终期两次。项目执行单位应分别于2015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提交中期和终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价、宣传情况等。共青团中央、民政部有关部门将适时抽查项目执行情况。
二、申报条件
1.实施主体。申报单位应是各市、县两级团委,12355青少年服务台、青少年宫、青年中心、社区青年汇、青年家园等团属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各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团、基金会等相关社会组织。
2.项目内容。申报项目要围绕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领域,结合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权益创新工作试点等工作,符合当地青少年的实际需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3.人员要求。申报项目工作人员中应至少有1人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背景,并有从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经验。
4.资金配套。申报项目应有相应的资金配套,不得少于共青团中央、民政部支持的经费。配套资金可由财政资金拨款补助,也可筹集社会资金配套。
三、保障措施
1.政策支持。积极推动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项目相关制度,对于立项项目,将推动纳入民政部门开展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工作支持范围。
2.资金保障。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1万元,中期评估合格后再拨付1万元。共青团中央按规定拨付各省级团委,再由省级团委转拨至项目执行单位。中西部地区省级民政部门可结合“三区计划”实施,对已立项并到国家级贫困县开展青少年服务、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的项目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3.业务指导。组建全国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示范项目专家顾问团,对有需求的项目执行单位开展业务指导;邀请部分工作成效好的项目负责人参加全国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题培训。
4.宣传推介。大力宣传报道项目执行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涌现出的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积极将优秀的项目执行单位推荐给政府有关部门,优先考虑购买其社会服务。
四、工作要求
1.积极发动,严格把关。要充分认识组织实施全国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示范项目的重要意义,广泛发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县级地区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申报。同时,要严把质量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正遴选出一批工作基础好、资质标准高、有代表性的项目。
2.整合资源, 争取支持。要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合力,强化资金、项目、人员等资源整合。发挥志愿者协会会员、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青联委员等的作用,鼓励他们支持本地区的示范项目。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依托各级综治委“预青”专项组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平台作用,推动成员单位支持和参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
3.以点扩面,示范带动。要善于学习借鉴各地示范项目的成功经验,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建设一批省级特别是市县级的示范项目,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全面推广提供实践样本,促进工作整体活跃。
联系人:梅峰 滕素芬 陈勇 电 话:010-85212132 85212614 85212164(传真) 电子信箱:zyzzwyfb@sina.com 通信地址: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邮 编:100005
附件:1.全国首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示范项目申报名单(下载) 2.全国首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示范项目申报书(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2014年12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