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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青  团  中  央
财     政     部
 
中青联发[2012]20号
 
共青团中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共青团
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财政(财务)厅(局):

  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青团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书记处关于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共青团和青年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建团90周年重要讲话中指出,共青团是党的忠实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青年的牢固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要求共青团组织要着力把牢正确政治方向、着力提高服务青年能力、着力创新活动方式、着力夯实基层基础,更好地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职能,力争使团的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共青团工作指明了方向。

  共青团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履行四项基本职能,努力实现“两个全体青年”的目标,关键在基层。团的基层组织和基层工作处在共青团与广大青年的边界上,是共青团联系广大普通青年最根本、最普遍的路径和载体。密切联系广大普通青年,是共青团生命力的根本标志。

  二、当前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一靠制度条件,二靠工作内容设计,三靠团干部队伍。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共青团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在乡镇街道组织格局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农民工驻外团建、分类引导青年、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领域有了很多创新,在大规模抽调机关干部到基层驻点、组织高校团干部到团县委挂职、选派西部计划志愿者支持基层、大力加强团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2010年,中央组织部与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为基层共青团工作和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但同时,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中仍存在较多困难和问题。比如,部分团干部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应对当前共青团面临挑战的工作路径转化为工作成效还需进一步加强;部分基层团组织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中西部地区有些县级团委每年只有几千元工作经费,绝大多数乡镇、街道团委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团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等等。

  三、支持和推动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主要措施

  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共青团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不断提高服务青年的能力、夯实共青团基层基础,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不懈地狠抓基层、支持基层;另一方面要坚持党建带团建,完善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加强对团干部的培训。围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增强政治意识、提高业务本领、转变工作作风、坚持严格自律”的重要要求,在全团已经开展的大规模团干部培训基础上,通过组织培训班、电视电话会议、收看录像等形式,加大对市(地)、县级新任职团干部以及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后专兼职团干部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团干部对中央要求和全团重点工作部署的理解和把握,增强推动全团重点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积极探索创新基层组织方式。一方面要继续强化层级化的组织载体,在守住县级团组织作为面向基层的“桥头堡”的基础上,努力把“桥头堡”推向乡镇街道一级,进而带动村、社区的共青团工作。另一方面,要探索推进非层级化的组织载体,运用多种符合社会机理、市场活动、情感因素、兴趣爱好和青年特点的新方式作为组织建设载体,实现对广大青年的多领域、多渠道覆盖。

  强化对基层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从为党做好青年群众工作,不断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支持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制度性措施,切实加强对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财力保障。要积极安排共青团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基本职能所开展的重点工作经费,省级财政部门要督导所辖市(地)特别是各县(市、区)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同级共青团工作经费,努力为基层团组织提供长期、稳定的工作经费支持。中央、省级和市(地)级团组织在安排团的经费时,也要重点向基层团组织倾斜。

  团中央将会同有关部委对各地贯彻落实加强党建带团建、支持和推动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有关措施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共青团中央
                   财政部
                    2012年8月20日

(2012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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