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中央金融、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
近年来,各地团组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建带团建,广泛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大力推进团建创新,有力地促进了基层团的建设,活跃了基层团的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县(市)团委、基层团委、团支部“三级联创”活动,经研究决定,于今年10月底前确定第八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和第五批“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第八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由各省级团委按照“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活动阵地好”的标准,从省级“五四红旗团委”中择优申报。申报时要兼顾农村、机关企事业、学校、社区各类型比例,并应有适当数量的“两新”组织团委。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的基层团委,其下属团支部(总支)应至少有一个省级以上五四红旗团支部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团支部,所属团支部(总支)中获县(市)级(含)以上“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及其创建单位的比例应在20%以上。
第五批“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由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在近年来获得“省级团建先进县(市)”称号或获得省级团委表彰的团县(市、区)委中择优申报。申报“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的团县(市、区)委,其下属团委应至少有一个“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或两个“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省级五四红旗团委”及其创建单位在基层团委中所占比例较高,所属基层团委中获市(地)级(含)以上“五四红旗团委”及其创建单位的比例应在30%以上。
根据中青电〔1999〕49号文件规定,第五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和第二批“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的创建资格已到期,可以申报参加新一轮创建活动。获“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荣誉称号已满三年的基层团委和团县(市、区)委,也可以申报参加新一轮创建活动。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层团委和团县(市、区)委,经同级党委同意,向省级团委提出申请,统一报送至省级团委组织部门。各省级团委组织部门根据团中央下达的创建单位申报条件、申报名额和构成要求,会同青工、青农、学校、统战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申报名单。申报名单请认真排序。请以省级团委为单位,将申报名单和申报表(文字版、电子版各一份)于2007年10月15日前报团中央组织部组织处(联系电话:010-85212072、85212172,联系人:郭鹏、朱斌,通讯地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邮编:100051,电子信箱:tzyzzc@126.com)。创建单位名单经审定后,在《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简报》上予以刊发,创建资格三年内有效。
三、有关工作要求
省级团委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第八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和第五批“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申报工作,注重质量,严格标准,参照“四好”标准,真正把组织健全、基础扎实、工作成效显著的基层团委和团县(市、区)委申报上来,并按照中青电〔1999〕49号、团组字〔2002〕10号文件有关要求做好确定创建单位后的挂牌事宜。要会同青工、青农、学校、统战等有关部门对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认真总结,按照中青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遵循“立足基层,重在创建,加大力度,形成声势,务求实效”的原则,深入推进“三级联创”活动,层层抓创建,级级抓落实,真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附件:1.“第八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和“第五批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
申报名额分配表(下载) 2.“第八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申报表(下载) 3.“第五批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申报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2007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