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实体化"大团委"建设专刊(二十六)
江西、广东出台乡镇团委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近期,团江西省委、团广东省委出台乡镇团委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对经费管理、使用、审批监督等提出明确要求。
江西:一是在管理主体上,省财政每年下拨每个乡镇1万元工作经费到县级财政,团县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沟通、主动对接,参与经费使用管理,负责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方向和使用重点监管。二是在工作流程上,各乡镇团委制定当年经费使用计划,先报团县委审定,再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团县委核准备案,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计划使用;工作经费实行"统一核算、专项使用"的管理模式,严格实行报账制度,乡镇团委详细做好资金使用记录,票据和项目资料由财政部门进行财务核算和账目管理,并将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于次年1月底报送团县委备案。团县委每年联合当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一次专项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检查。三是在使用范围上,规定工作经费用于组织建设、活动开展、学习培训、济贫帮困、工作激励等,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及福利、支出餐费及其它接待费用、购买有价证券、礼品等。同时,要求团市委积极协调,争取市、县级财政经费配套。
广东:一是在管理主体上,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工作经费,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每年支持的各类项目经费原则上拨付到团县委,归口团县委统一管理。二是在工作流程上,团县委设立财政专户,制定审核制度和报销流程;乡镇团委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团县委核准,严格按照计划使用经费;团县委公布乡镇团委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并每年向团省委书面报告经费到位、接收和使用情况,乡镇团委定期公示经费使用事项。三是在使用范围上,规定工作经费用于乡镇团组织建设及团的工作和活动,特别是青年就业创业、基层团干部培训、青年志愿者行动、保护母亲河行动等团的重点工作和活动。
附:1. 江西省乡镇团组织工作经费管理指导意见(下载) 2. 广东共青团乡镇团委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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