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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09〕33号
 
关于印发《团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
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为更好地指导团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开展,现将《团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考虑到团属新社会组织党团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原定各省级团委向团中央统战部上报本省(区、市)内所有团属新社会组织的党团组织建设情况的截止日期,由2010年1月8日前,推迟到2010年1月18日前上报,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9年12月24日


团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
有关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推进团属新社会组织开展好学习实践活动,根据学组发〔2009〕51号、新指组发〔2009〕5号和中青办发〔2009〕29号文件精神,现就团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团属新社会组织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基本背景

  中央决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新社会组织要参加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时间从2009年9月开始,到2010年2月结束。团中央书记处要求,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指导所属新社会组织(以下称为“团属新社会组织”)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努力实现学习实践活动和党团组织建设“两个全覆盖”。

  二、需要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团属新社会组织范围

  原则上,各级团属新社会组织均需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考虑到已建立党组织的团属新社会组织已经随同本级团的领导机关参加过第一、二批的学习实践活动,可以不再要求。因此,凡在民政部门登记且没有成立党组织的团属新社会组织,均须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并接受同级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和本级团的领导机关的共同指导与督查。

  三、在团属新社会组织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党员范围

  在团属新社会组织担任理事长(会长、院长、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院长、主任)、驻会副理事长(副会长、院长、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和在团属新社会组织工作6个月以上的兼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都要参加本组织的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

  团属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员个人已在第一批或第二批参加过学习实践活动,但未参加本组织开展的学习实践活动的,应当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但第一阶段的学习形式可以适当简化,主要是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学习中央有关社会组织的论述、新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重点是参与分析检查和整改落实阶段的相关活动。

  四、团属新社会组织分析检查和整改落实阶段的重点

  从12月份起,团属新社会组织逐步转入分析检查和整改落实阶段。工作重点是:(1)建立健全党团组织,确保实现党团组织网络的全覆盖和学习实践活动的全覆盖;(2)形成分析检查报告,主要围绕党团建设、自身建设和作用发挥三个方面展开;(3)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重点开展好“加强党团建设、吸引凝聚青年”主题实践活动。

  五、团属新社会组织党建团建工作要求

  (1)凡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2)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在本级团的领导机关指导下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或者由本级团的领导机关直接成立团属新社会组织联合党组织。(3)对于挂靠在本级团的领导机关具体业务部门,且有实质性的业务关系的,可通过下设党支部、党小组、党代表的形式,实现党组织网络覆盖。(4)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包括没有党员的,本级团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织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形式,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5)根据党建带团建的原则,建立党组织的同时要一并建立团组织。对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重点建立团组织,并指定团组织负责人为党建工作联络员。

  鼓励各级团组织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所属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团组织建设形式,以更好地带动、促进其他新社会组织和青年自组织的团建工作。

  六、团属新社会组织党团员组织关系管理

  (1)凡正式建立党、团基层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团员要及时转移正式组织关系。(2)考虑各级团属新社会组织的实际,凡理事长(会长、院长、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院长、主任)、驻会副理事长(副会长、院长、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和在团属新社会组织工作6个月以上的兼职工作人员为本级团的领导机关党、团员的,可具有双重身份,即同时为团的领导机关和所属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团组织的成员,且以机关党、团员身份为主。因此,只需以团属新社会组织党员身份参加本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而不需转党组织关系。(3)团属新社会组织党、团员关系理顺后,仍不具备建立党、团组织条件的,党、团员的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本级团的领导机关或具体业务部门、单位党、团组织中。

  七、团属新社会组织如何做好发展党团员工作

  一是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发展党员。二是要把团属新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骨干作为重点培养对象。三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注重在没有党员和未建立党组织的新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努力消除发展党员的空白点。

  团员的发展工作按照《团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八、团属新社会组织如何发挥党团组织作用

  团属新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要围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团属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等方面,积极探索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建立健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

  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结合团属新社会组织的根本任务,按照“两个全体青年”的要求,切实履行好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九、团属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责任人

  建立党组织的团属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为学习实践活动第一责任人。党组织负责人不是由团属新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的,在分析检查和整改落实阶段应当邀请非党员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对不具备建立正式党组织的团属新社会组织,要由党小组长、党代表、党建工作指导员等牵头,参照以上原则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十、在多个团属新社会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党员如何参加学习实践活动

  在多个团属新社会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党员,可根据其任职的情况,重点参加其中一个团属新社会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但也须参加其所有任职团属新社会组织的征求意见、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材料)、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措施)等有关工作。

 

(2009年12月24日印发)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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