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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10]50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进一步促进青年就业创业,规范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团中央“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联合工作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0年11月8日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青办发〔2009〕3号)和《关于印发〈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青办发〔2009〕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级团委或县级团委、学校团委等审核建立的、为青年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见习基地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进城务工青年。

  第三条见习基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体现社会公益的基础上,坚持择优原则,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积极组织青年上岗见习,帮助青年提高社会化技能、增强就业创业能力。通过见习工作为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搭建平台。

  第四条见习基地的工作机构是: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级团委见习基地联合办公室和县级团委、学校团委。

  第五条见习基地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三级建立。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级委分别联系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学校团委可利用自身资源建立见习基地并自主使用。

  (二)三级授牌。稳定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即可授予“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牌匾。原则上谁建立、谁授牌、谁管理。

  (三)属地协调。团中央联系建立的见习基地,由见习基地所在地省级团委统一协调,地市级团委、县级团委负责具体对接工作。

  (四)动态管理。授牌单位负责评价本级所建立的见习基地的运转情况,并建立“择优汰劣、动态管理”的管理运行机制。

  (五)基层对接。地市级团委、县级团委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组织推荐青年参加见习。学校团委联系建立的见习基地可直接面向本校学生。

  (六)就近就便。原则上见习基地和见习青年在同一地区进行对接。

第二章 见习基地的建立与管理

  第六条见习基地的建立应紧贴见习青年的普遍需求,注重结合当地优势产业(行业)和人才结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努力增强见习岗位和青年见习意愿的匹配度。

  第七条建立见习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有持续提供见习岗位的意愿和能力;

  (二)每年至少安排一期青年见习,每期一般为2至3个月,岗位数量不少于10个;

  (三)见习岗位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严禁假借见习基地进行低偿用工;

  (四)见习期间能够为见习青年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见习结束后,能够为见习青年出具见习鉴定;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青年。

  第八条有意向设立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可通过如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团委、地市级团委、县级团委提出申请;

  (二)向所在地区的学校团委提出申请;

  (三)在共青团组织的见习基地工作网站上提交申请

  第九条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见习岗位数量、基本素质要求;

  (三)见习安排及管理办法。

  第十条受理见习基地申请的团组织要认真了解申请单位情况,核对申请单位资质及见习岗位情况,涉及国家机密、高危或以低偿用工为目的的岗位不能作为见习岗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相关团组织与其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签订合同。原则上,谁建立谁签订合同,团中央建立的见习基地可委托省级团委有关部门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相关团组织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为见习基地授予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牌匾,牌匾按统一规格制作,落款分别为共青团中央、共青团××省(区、市)委员会、共青团××市委员会、共青团××学校委员会,见习基地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见习基地牌匾。

  第十二条授牌团组织要联合见习单位建立见习青年工作台帐,并按上级团组织要求做好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团中央、省级团委、地市级团委面向社会适时发布见习基地名单,公布相关岗位信息、联系电话,接受青年的咨询和报名。学校团委建立的见习基地主要面向本校学生发布。

  第十三条各级团组织要对所授牌见习基地进年度考核评估,对优秀见习基地进行表彰。要建立择优汰劣机制,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见习基地,责令整改直至取缔资格:

  (一)见习基地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见习岗位的;

  (二)见习基地对见习青年日常管理不善、见习效果较差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见习青年生活补贴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四)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下一级团组织建立的见习基地具备如下条件,可申请上一级团组织授牌:

  (一)每个见习周期提供2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可申请省级见习基地,每个见习周期提供3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可申请国家级见习基地;

  (二)见习基地具有引领性和代表性,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

  第十五条见习基地在合同期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授牌团组织评估认定后,可中止合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见习青年的报名与审核

  第十六条见习青年的年龄一般在18至35岁之间,遵循就近见习、专业对口、双向选择的原则,优先考虑就业困难的青年。

  第十七条各级团组织要根据见习岗位使用情况和见习时间规律,建立稳定的见习岗位发布机制,开展经常性见习对接活动,努力提高见习青年参与见习的便利性。

  第十八条青年可通过下列方式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一)向当地的地市级团委、县级团委提出见习申请;

  (二)学校学生也可向本校团委提出见习申请;

  (三)在各地见习基地工作网站上查询信息并提交申请;

  (四)参加见习供需见面会或通过本地团组织提供的其他渠道报名。

  第十九条报名参加见习青年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见习申请表》。

  第二十条按照如下程序组织报名青年见习:

  (一)协商确定。县级团委、学校团委将见习青年名单送见习基地进行审查和筛选,与见习基地协商确定见习人员名单。

  (二)签订协议。见习基地在上岗前一周内与见习青年签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县级团委或学校团委各执一份。

  (三)建立档案。地市级团委协调县级团委、学校团委汇总完成见习的青年名单,按上级团组织要求汇总造册。

第四章 见习期间的管理与规定

  第二十一条见习时间一般为2至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见习基地按照见习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负责见习人员在岗工作时的日常管理。见习基地所在单位团组织应协助相关责任部门做好见习青年服务工作。地市级团委、县级团委和学校团委应了解关注见习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办法,进行岗前培训,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应及时了解见习青年的思想、生活和工作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青年解决实际困难;应对见习青年加强见习考核,表现优秀的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见习青年应遵守见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见习基地授牌团组织同意后,见习基地所在单位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且经教育不改正的;

  (三)因主观原因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报见习基地同意并在当地团组织备案后,可以终止见习协议。

  第二十六条见习结束后,各级团组织须联合见习基地所在单位为见习青年出具《见习鉴定》,对见习青年表现作出客观评价;鉴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见习青年,可获得由团组织和见习单位共同颁发的《见习证书》,作为参加见习的资格凭证。

  第二十七条见习单位应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青年。

第五章 考核和评定

  第二十八条对组织得力、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见习基地和表现突出的见习青年适时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九条上级团委对下级团委开展见习基地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团委、地市级团委、县级团委和学校团委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团组织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团中央“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联合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生效。

 

(2010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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