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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12]12号
 
关于实施2012年“培养计划”组织民族地区
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通知
 
 

共青团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团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共青团民族地区青少年工作研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团干部的培养力度,夯实民族地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基础,2012年团中央将继续实施“培养计划”,组织民族地区优秀少数民族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挂职干部的选派

  今年由团中央协调选派挂职锻炼团干部5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挂职半年(2012年4月至9月)。

  挂职干部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少数民族,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

  3.科级以上团干部,原则上选派副职。

  对28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团干部要优先选派,条件可适当放宽。吉林、湖北、湖南、贵州四省优先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选派;四川、青海、云南、甘肃四省优先从少数民族自治州选派。推荐人选优先考虑团县(市、区、旗)委副书记。即将转业和已到中央部委、外省市挂过职的团干部不再推荐。

  派出地省级团委要征求拟派人选单位主要领导和党政有关部门意见,初步确定选派人选后报团中央统战部。团中央统战部同接收地省级团委协商,最终确定参加挂职人选。

  二、挂职干部的接收

  根据对口协作的原则,挂职锻炼团干部原则上安排到对口协作地区,接收地省级团委要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挂职干部原则上按原有级别安排在团的工作岗位或党政工作岗位,担任实职。原则上一个具体接收单位安排一名挂职干部。

  三、挂职期间的管理

  团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派出地、接收地省级团委要共同制定管理制度,共同做好管理工作。挂职团干部需离开挂职所在省份的,应报挂职所在地省级团委批准;因事因病请假15天以上需由派出和接收地省级团委报经团中央同意。如无特殊情况,挂职期间团干部本人和家属均不安排探亲。原则上不得提前结束挂职,如因工作需要须提前结束挂职,要由派出地省级团委函商接收地省级团委同意后,报团中央批准。

  派出地、接收地省级团委都要对挂职干部进行集中培训,提出要求,明确纪律。派出地省级团委要定期与接收单位和挂职团干部本人联系,了解、掌握挂职团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各接收地省级团委要会同具体接收单位安排好挂职团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尊重少数民族团干部的生活习俗。

  挂职锻炼三个月后,挂职团干部要用书面形式向团中央统战部和接受地、派出地省级团委等单位提交中期总结汇报。挂职期间,挂职干部结合派出地共青团工作需求和挂职所在地共青团工作实际,自选调研课题,开展细致、深入的调查研究,挂职结束时,每人提交一篇有针对性的调研报告。

  四、总结培训

  挂职锻炼结束前,团中央拟举办总结培训活动,组织挂职干部进行学习培训、经验交流和工作总结。具体通知届时另发。

  五、具体要求

  1.请各派出地省级团委于3月10日前将《2012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挂职团干部推荐表》(见附件2)和挂职锻炼团干部初步人选考察材料各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团中央统战部。逾期不报送并未及时报告原因的,将视为放弃推荐资格。

  2.请各接收地省级团委于3月15日前将挂职团干部的挂职单位和职务安排报送团中央统战部。

  3.挂职团干部于3月底到挂职单位报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挂职期间除转党、团组织关系外,不转其他关系。往返交通费用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

  5.由派出省(区)团委协调,组织团干部到本省(区)经济较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数量应不少于当年派往外省(市)挂职锻炼干部人数。接收单位确定之后,请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于4月20日前报送团中央统战部。

  联系人:肖开提·亚生
  联系电话:010-85212069、85212371(传)
  通讯地址:团中央统战部社团和民族宗教工作处(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邮编:100051)
  电子邮箱:tzystmzc@126.com

  附件:1.2012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名额分配表
  2.2012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挂职团干部推荐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2年2月28日

(2012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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