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办,民政厅(局),人事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逐步实现青少年工作和专业化社会工作的有机结合,同时为社会工作者职业的推广普及和职业水平评价提供探索性的实践,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人事部将联合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
1.开展试点工作是完善社会管理、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凸显,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青少年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如青少年违法犯罪有所上升,青年就业压力增大,生活及其它方面存在困难的青少年数量较多,等等。这些问题的缓解,一方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发挥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以专业的社会服务去具体解决青少年问题。
2.开展试点工作是提升基层社会工作水平特别是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的社会工作特别是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还存在着基础薄弱、人员缺乏、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等问题,建立健全专业化的现代社会工作模式势在必行。社会工作从传统的行政模式向现代专业模式过渡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国情和各地具体情况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工作,这就要求有掌握现代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充实到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一线。
3.开展试点工作是促进社会工作事业发展、引导青年学生到基层就业的有效手段。我国社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进程已经启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全国两百余所设立社会工作专业的大专院校每年培养近万名毕业生;同时,伴随着高校扩招,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为这一职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人才资源。开展试点工作有助于社会工作者职业的推广,将为社会工作者职业的发展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提供实践经验,有利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和基层人才缺乏之间的矛盾,为引导和鼓励青年学生面向基层就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将对青年人才的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试点工作的任务
在青少年工作中推行社会工作方法,推动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发展和完善专兼职相结合的青少年工作体系,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青年的社会化、专业化工作方式,扎实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以试点工作为切入点,各试点地区初步建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基本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的作用明显体现。
三、试点时间和范围
试点的时间为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全国将分两批确定试点地区。
四、试点工作内容
1.探索建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结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招用专业知识扎实、工作能力较强、热爱青少年工作的人员,立足街道(乡镇)、社区开展工作,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青少年工作有人做、做得实,提高工作水平和实效,特别是面向特殊青少年群体开展帮助和服务。
2.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能力建设。对即将上岗和在岗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社会工作的理念、知识和技能,鼓励他们参加全国统一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高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了解和认识,切实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青少年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3.深化和发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以试点工作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拓展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法,推进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发展。适应社会发展和青少年群体变化,把社会工作的理论与方法引入青少年工作中,把具有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人才引进到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中,用专业工作为青少年提供指导和帮助,解决青少年遇到的问题,强化直接面向青少年开展工作的力量,探索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人才使用办法。
五、试点基本条件
1.当地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立了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机构。
2.有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工机构),负责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的使用和管理,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
3.试点工作的日常经费、项目经费等各项开支,能够采取政府支持、社会募集等多种方式解决。
4.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指导支持社工机构开展工作,有关的城区(县)、街道(乡镇)及相应单位能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5.积极开展“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和“为了明天工程”示范市(县、区)创建工作;对当地青少年特别是闲散青少年等重点群体进行了摸底调查,建立信息数据库,并确定重点工作对象。
6.街道(乡镇)团组织健全,青少年工作基础扎实;志愿服务基础好,能够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能够组织高等院校社会工作、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的学生开展岗位见习,配合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
六、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内容
社工机构根据有关街道或乡镇的需求,派遣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当地实际,围绕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学习教育、就业创业、婚姻恋爱、身心健康、困难救助、权益保护、预防犯罪以及社会交往、社会参与等方面开展工作。
2.为特定的工作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辅导、帮助。
3.调查研究青少年群体的特点和状况,提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对策和建议。
七、实施步骤
1.2007年12月下旬,确定10—15个地区(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直辖市的城区)作为全国首批试点;
2.2008年2月前,各试点地区的专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基本到位;
3.2008年11月前,各试点地区初步建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培养、使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
4.2008年11月,确定第二批试点地区并开展试点工作;
5.2009年12月,试点工作基本结束,进行总结并确定下一步工作安排。
各试点地区结合以上内容合理安排当地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
八、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试点工作对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社区青少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试点工作由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人事部共同领导,日常事务由共青团中央权益部具体负责。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协调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并使试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规划,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推动试点工作,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将对确定的试点地区给予一定的支持。
2.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开展试点工作是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的实践,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协同配合。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发挥试点工作的牵头作用,做好基础性的工作,如指导社工机构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培训、选拔、派遣、使用、考核等各项工作;综治办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未成年人保护领导机构应认真指导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开展专业化的服务,做好基层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民政部门应动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积极支持、配合试点工作;人事、民政部门应协调做好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人才的评价,并结合引导和鼓励青年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引导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到社会工作一线就业。
3.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开展试点工作要着力从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入手,提高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实际效率和整体水平。社工机构面向社会招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时,应依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和招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理确定薪酬,为他们建立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并进行培养、使用、考核和奖惩。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网站,实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登记备案,将经过培训合格上岗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以便于查询和开展工作辅导、交流等。
4.求真务实,创新实践。开展试点工作是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全新探索,对于这项工作的成功推广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各地在开展试点工作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求真务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青少年的实际需求开展试点工作,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实际效果来评价、检验试点工作;另一方面要创新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方式方法,及时总结和研究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出现的问题,为社会工作者职业的推广积累经验。
拟参与全国试点工作的地区,须根据试点基本条件,由团市委协调有关单位并牵头起草书面申请和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征得同级党政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省级团委将材料汇总后,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综治、民政、人事部门协商后确定1-2个备选试点地区,于2007年12月21日前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团中央权益部(通讯地址: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邮编:100051,电话:010-85212614,联系人:何晓阳)。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人事部 2007年11月9日
(2007年11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