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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青 团 中 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青联发[2009]3号
 
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实施青春建功新农村
就业创业培训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农村青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组织农村青年开展职业培训,对于进一步提高农村青年就业和创业能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要求,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从2009年起,利用2年时间,联合实施青春建功新农村就业创业培训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体系健全、联系广泛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策和资源优势,组织失去工作返乡的青年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和对农村“两后生”(农村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大力提高农村青年的就业创业能力,努力使走出去的农村青年具备较强的务工技能,留下来的农村青年掌握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搞创业的农村青年掌握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走出一条以就业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就业促进增收的新路子。

  从2009年至2010年,利用2年时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整体培训计划安排下,各级团组织每年培训5万名青年农民工,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每年培训5万名有创业意愿的青年农民工,提高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能力;每年培训5万名返乡的青年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他们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每年组织5万名农村“两后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二、开展两类培训

  1.对返乡青年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紧密结合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升青年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青年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创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帮助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2.对农村“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通过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组织农村“两后生”到技工院校参加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三、项目操作办法

  1.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各级团组织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农村基层团组织网络,扩大招收和组织一批农村“两后生”,参加技工院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2.完成好青春建功新农村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培训任务。各省(区、市)团委要指导有关地、县两级团委抓紧选择团组织所属、联系、表彰的培训机构,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作为项目实施培训机构。要按照目标任务中培训计划名额和分配名额(见附件),认真组织人员到项目实施培训机构或当地其他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依托认定的培训机构,及时完成农村青年培训任务。培训结束后,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要求,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申请政府财政补贴。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团委与人事厅(局)和劳动保障厅(局)要尽快沟通协商,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并于2009年2月底前分别报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要进一步加强对本项目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地市以上团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青春建功新农村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协调机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定期沟通交流工作情况。各级团组织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推荐确定承担任务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分配名额制定本地培训计划。要落实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考核,全力以赴抓好组织实施。各技工院校要积极主动承担培训任务,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适时就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为团组织实施该项目提供必要帮助,符合条件的地、县两级团委所属、联系、表彰的培训机构,可按规定认定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具体承担培训任务。各级团组织要积极配合“春风行动”,继续深化“农村青年转移就业服务月”活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以东西互助、区域合作等方式,努力为农村青年转移就业开发岗位、提供信息、做好对接。

  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基层团组织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乡村宣传栏,加强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宣传,了解掌握返乡青年农民工情况,引导和鼓励农村青年自主择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做好坚定信心、稳定人心的工作。

  附件:2009年青春建功新农村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名额分配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9年1月20日

 

 

(2009年1月22日印发)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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