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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期

 

团中央权益部编
2007年06月08日
 

关于麦当劳、肯德基等企业涉嫌违法用工事件的调查与思考

  今年3月底至今,社会十分关注麦当劳、肯德基等企业涉嫌违法用工事件。麦当劳、肯德基等企业员工多数是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和勤工俭学的青年学生,他们是共青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对象。现就事件的进展及如何维护青年学生合法劳动权益做如下调查与思考。

  一、麦当劳、肯德基等企业涉嫌违法用工事件进展情况

  2007年3月28日,南方报业集团下属的《新快报》揭露广东麦当劳、肯德基等企业涉嫌不执行当地小时工资标准等违法用工行为,国内各大新闻媒体就此事件纷纷进行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部分省市劳动监察部门对涉嫌违法的肯德基、麦当劳等企业用工情况开展调查。

  4月3日,全国总工会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认为麦当劳、肯德基等企业大量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不执行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超时劳动、设立过长试用期等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并表示将全力履行工会职责,坚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此前,全总已致函广东省总工会,要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代表职工与企业沟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补发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各地工会相继对本地麦当劳、肯德基涉嫌违法用工事件做出反应。

  广东麦当劳3月29日给新闻媒体回应函中写道:“作为负责任的企业雇主,我们一贯遵循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为员工提供的薪酬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肯德基3月28日回应媒体“我们(兼职工)既不属于全日制用工也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其所聘的计时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而且其工资水平也就不受当地非全日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制约。”4月9日,百胜集团中国事业部总裁说:“目前中国政府对肯德基非法用工问题的调查报告还未出来,对此未做正式表态。无论政府最后的决定如何,肯德基将率先服从。”

  4月9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麦当劳、肯德基没有违法用工问题,认为麦当劳、肯德基兼职人员以及学生不适用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4月10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这些企业存在违法用工问题,但对勤工俭学学生的工资待遇是否合法的问题未予正面回答。

  4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信长星代表劳动部首次对此事件表态: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是可以不签劳动合同的。从企业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看,不论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根据企业经营发展状况不断改进人力资源管理,改善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条件。今后不论对哪类企业都会始终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信长星进一步表示,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和相关政策,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999年开始成为广东肯德基餐厅服务员的唐小菁,2007年3月31日被肯德基以“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律师帮助下,今年4月份,唐小菁状告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未按规定支付工作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报酬。5月18日下午双方接受了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以“长期服务贡献津贴”的名义,双倍支付唐小菁2007年1月至3月的3个月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报酬共计4577.66元,同时调解书上也附带了“不能向第三方披露协议内容”的条款。

  二、本次事件引发的争议

  本次事件各方争议的焦点是:在麦当劳、肯德基等企业打工者大多数是青年学生,他们是不是非全日制工作?勤工俭学的青年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资格?是否适用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受不受劳动法保护?在这一系列疑问中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青年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不受劳动法保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麦当劳、肯德基兼职人员以及学生不适用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麦当劳、肯德基主张现行非全日制用工法规不适用于青年学生等相关人员。他们依据的是,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即“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麦当劳、肯德基观点,在校学生与雇主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那么青年学生权益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在唐小菁诉百胜公司仲裁一案,百胜公司虽然全部答应了唐小菁的申诉请求,但赔偿是以“长期服务贡献津贴”名义实现的,肯德基没有承认聘用唐小菁时的劳动关系是非全日制,实际上百胜公司也没有承认“大学生兼职”是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种观点是青年学生具备劳动者资格,受劳动法保护。全国总工会和各大新闻媒体、社会舆论持这种观点。主要依据是,一是《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只要劳动者在企业劳动并取得了工资,都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必须按规定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五类人员即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青年学生并没有包括在不适用劳动法的人员内。

  企业方主张现行非全日制用工法规不适用于学生等相关人员,主要依据的是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12条。对于这条涉及的青年学生勤工俭学的界定,关系着非全日制工作和勤工俭学的青年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资格以及受不受劳动法保护的问题。教育部、团中央于2005年4月8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对青年学生勤工助学已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每小时,如条件许可,应尽量争取同比稍高的标准;校外单位到校内招聘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经过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同意”。应该说中青联发〔2005〕14号文件的规定对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权益是有利的。如果认定非全日制工作的青年学生属于勤工俭学,应该执行中青联发〔2005〕14号文件有关规定。

  三、对共青团组织维护青年学生劳动权益的建议

  非全日制工作和勤工俭学对于青年学生缓解经济困难、增加社会经验、提高自身素质有着重要作用,如今有一半以上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不同形式的工作。共青团组织作为青年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应毫不妥协地同侵犯青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对共青团组织维护青年学生劳动权益,我们有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加强协调,积极推动保护青年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完善。在这次事件中,共青团与工会都主张青年学生应受劳动法保护。各级团组织应与工会加强协调,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并与立法机关、行政执法主体等相关单位沟通,争取达成有利于维护青年学生权益的一致意见。本次事件争议原因是,对青年学生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和勤工俭学,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缺乏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一定意义上存在着法律空白。与1995年《劳动法》和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颁布实施的时候相比,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用工形式日趋多样化,青年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打工的现象很普遍。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6月4日开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特殊劳动关系大调研,对全国有代表性的12个省、区、市的在校学生、外单位离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劳动权益保护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为下一步出台规范性文件做准备。团中央将根据调研情况,积极参与在校学生、外单位离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争取以四家单位名义出台规范性条例,在立法层面上维护广大青年学生的劳动权益。

  (二)表达诉求,通过共青团反映青年学生合理合法的意愿要求。通过举办专题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邀请青年学生、高校团委学生会干部、团的专职维权干部、12355青少年维权律师和新闻界参加,收集青年学生呼声,反映青年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在《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发表专题文章,反映非全日制工作和勤工俭学青年学生权益受损的情况,表达共青团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立场。聘请著名的专家学者担任青少年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此身份站在维护青少年权益的立场上接受媒体采访。在网络和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吸引青年学生参加讨论,反映他们的意愿,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青年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权,协助解决侵害非全日制工作和勤工俭学的学生权益的典型案件。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出台特殊劳动关系规范性文件后,各级团组织应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查找严重侵害非全日制工作和勤工俭学的青年学生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在媒体上曝光或通过内参予以反映。动员团组织、学生会组织代表权益受侵害的青年学生,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解决问题。对于拒不改正错误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组织12355青少年维权律师,支持和帮助权益受侵害的青年学生依法提出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四)抓好普法,形成保护青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利用“麦当劳、肯德基等企业涉嫌违规用工事件”以及法规和政策修改的有利契机,通过讲座、论坛、研讨、模拟法庭等形式,在高等院校开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普及宣传,帮助青年学生认识自身权利,提高他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运用新闻媒体和网络资源,面向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普及保护青年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规定,为青年学生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和勤工俭学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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