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团省委在2010年共青团权益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按照会议安排,向大家汇报广东团省委在完善未成年人法制基础建设和司法保护制度方面的一些探索和实践。
一、推动制定《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和修订《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在省人大支持下,我们依托有关社会力量,于2007年和2009年分别推动制定、修订并颁布实施了《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和《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从法律层面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保障。在推进立法过程中,我们有三个基本做法:
1.坚持科学立法与深入调研相结合。打破部门立法,充分发挥专家、实践工作者在立法当中的作用,广泛吸收国内外关于未成年人的立法理念和实践成果。同时,组织法律起草组成员深入到全省21个地级市开展调研,认真听取广大青少年涉关自身权益的意愿、建议,以此保障“两个条例”的科学性、创造性和可操作性。
2.坚持立法过程与宣传过程相结合。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发挥《中国青年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东电台、广东电视台及各大网站等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两个条例”的立法精神、立法举措和具体内容,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积极扩大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把立法过程变成法律宣传过程。
3.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严格遵循和继承上位法的基本原则精神,以创新为动力,充分彰显广东特色。在立法程序上,首次吸纳不同年龄、不同领域、不同地区的未成年人代表参与立法过程;在体例上,根据预防和保护工作重点,合理设置章节,增强“两个条例”的系统性,如《保护条例》为凸显自我保护的重要性,单设未成年人自我保护一章;在规定上,注重时代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形成了一系列创新亮点。
二、健全实施青少年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
1.推动司法机关出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既是贯彻实施“两个条例”的关键环节,也是实现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保护的重要举措。我们充分发挥省综治委预防办的统筹协调作用,以宣传实施“两个条例”为重点,积极推动司法机关出台相关制度性规定。2009年6月,省高院、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以“两个条例”为基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建立了兼具系统性、创新性和法理性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为中国少年审判制度发展积累了有益经验。
2.健全丰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内容。切实发挥少年刑事审判作用,建立了庭前社会调查制度,圆桌审判制度、追踪帮教制度、外地缓刑未成年犯的回访考察制度等18项少年审判制度。其中,绿色通道制度、心理干预制度、监督(管)令制度、社会观护员制度、“四分开”制度等五项制度,尤具普遍意义和实践操作性。“四分开”制度是指分开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和分别矫正的相关制度性规定,这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领先意义。同时,针对未成年罪犯中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占大多数的情况,对非户籍未成年人犯罪,努力实现同样的司法标准和司法保护。
3.推动青少年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落实。积极向省人大提出开展执法检查的建议,已推动省人大将“两个条例”列入2010年执法检查项目。将“两个条例”纳入广东省预防工作年度考核和广东省市、县(市、区)共青团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范畴,形成了年初有部署、年终有检查,督查与自查相结合、表彰与通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健全完善“面对面”工作机制,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递交建议案、提案、开展视察等方式督促“两个条例”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宣传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