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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期

 

团中央权益部编
2007年06月12日
 

调查与研究

韩国青少年权益保护

  一、青少年权利保护工作的概况

  1991年韩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随之逐渐引起社会各界对青少年人权的关注和探讨。以韩国政府制定的强调青少年权利、自律和参与的《第二个青少年培育五年计划》(1998-2002)以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第三个青少年培育五年计划》(2003-2007)的实施为标志,韩国开始了务实的青少年人权维护工作。

  韩国青少年人权问题涉及若干相关政府部门。目前韩国文化观光部青少年局是韩国政府系统内主管青少年工作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青少年事务和青少年政策,其政策重点是发展权、参与权。教育人力资源部负责学校教育。法务部负责人权维护。保健福祉部负责儿童福利政策和相关事务。韩国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为9-24周岁,主要相关法律为《青少年基本法》。此外,19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还适用《青少年保护法》,不满20周岁的青少年适用《少年法》,不满18岁适用《儿童福利法》。所有学生适用《学校保健法》和《教育法》。为了更好地遵守《儿童权利公约》,加强对青少年人权侵害事件的公共应对,了解青少年人权状况,探索改善方案,韩国青少年开发院于1996年首次提出了设立“青少年人权中心”的构想,建言政府以公共机关形式成立青少年人权中心。中心的职责为进行有关青少年人权的研究和与青少年人权相关法令与制度的研究,开发青少年人权教育资料,对青少年人权状况进行监督,提出改善对策。韩国首个青少年人权中心是1999年1月受道(相当于我国的省)政府的财政支持作为忠清南道青少年综合相谈室的附属机构成立的忠南青少年人权中心。迄今,韩国成立并正常工作的地方青少年人权中心虽然工作内容和职责与原构想一致,但是均为民间性质,即一些青少年组织和机构将中心设为自己的附属机构或当作一个活动项目,主要以自己的经费运作。

  二、青少年维权工作面临的问题

  1、竞争性应试教育体制、暴力、体罚、性侵犯、孤立排斥弱者、劳动剥削、对学生参加校外政治活动和自治活动的限制、对残疾青少年和外来务工家庭青少年等弱势青少年群体的基本权利保障不力等问题,对韩国青少年的成长、发展和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2、虽然近年来一些青少年方面的研究机关开展了韩国国内青少年人权动向研究、青少年权利意识调查、青少年人权指标体系开发等调研工作,但相关研究成果在解决实际人权侵害事件等青少年人权实践中应用不够,即理论成果转化方面还有待于改进。

  3、现有的一些民间人权组织和青少年组织用自己的工作经费或受地方自治团体的资助、设立、运营青少年人权中心,开展与青少年人权相关的调查、受理侵害事件、进行人权教育等活动,但由于社会对此认识和关注不够,财政困难,专业人才缺乏,受理人权侵害事件的权限和体系不尽如人意,人权活动项目计划和资料不足等使得青少年人权中心正常运转和开展活动困难重重。

  三、加强青少年权利保护工作的举措

  1、为了统一、权威地做好青少年政策制定、青少年教育、青少年权利保护等工作,彰显青少年事务的重要性,韩国政府在2005年将文化观光部青少年局与原有的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合并,成立“青少年委员会”,直属国务总理室。原青少年保护委员会负责青少年保护政策,其政策重点是受保护的权利,如针对有害环境对青少年的保护等。“青少年委员会”的委员长为次官级(相当于我国的副部长级),委员会由文化观光部、教育部、劳动部、法务部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

  2、通过试点工作在全国逐步推广分级设立青少年人权中心,作为专门机构,负责青少年人权保障和维护工作、开展人权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中央级和市、道级中心设置为受政府财政资助的独立机构,而地区级中心设置为现有青少年团体或青少年相谈室的附属机构。

  3、加强政府和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增强社会对青少年人权中心的关注度。政府既要设立、运营公共青少年人权中心,也要对已有的民间组织自发设立运营的青少年人权中心给予人才和资金支持,探索广泛开展青少年人权活动的方法,培养人权专业工作者及实施持续教育,开发、普及青少年人权相关资料,保障民间性质的青少年人权中心在受理青少年人权侵害事件过程中的实际权限及与相关机关的联系。

  4、韩国青少年方面的学者建议成立韩国青少年权利学会,系统地研究青少年人权现状和改善方案,研究与青少年发展权和参与权密切相关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对策,提出并推广保障青少年人权的对策性的生活方式,逐渐改变含有年龄歧视的长幼有序的传统观念。

  5、青少年方面的学者呼吁修订不利于青少年人权保护的民法和初中、高中教育法等,修改青少年基本法并制定有关青少年福利支援法案实施令和实施规则等。

  6、韩国青少年方面的学者建言政府设立“青少年人权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综合负责国内青少年人权事务,并成为开展青少年人权领域对外合作交流的窗口。同时呼吁政府制定有关儿童青少年人权状况的监督政策,建立监督机制并鼓励民间组织实施自发性的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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