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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期

 

团中央权益部编
2007年06月12日
 

调查与研究

日本青少年权益保护

  一、青少年权利保护工作的概况

  1994年日本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日本青少年的概念界定为24周岁以下。主管青少年事务的日本内阁府陆续制定了青少年教育、整顿社会环境、增进青少年福利等有关青少年的政策。各地方自治体也随之制定增进和保护本地区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条例并开展相关活动,如兵库县(相当于我国的省)的儿童人权观察员制度和埼玉县儿童权利维护委员会条例等。自1993年起市民团体每年11月在联合国通过《儿童权利公约》的纪念日举办“儿童权利公约论坛”。日本有代表性的青少年参与政策为川崎市的儿童、青少年条例和儿童、青少年的学校参与政策。川崎市的儿童、青少年条例2000年12月在该市议会通过、2001年4月1日起开始试行。该条例是日本首个关于儿童、青少年权利的综合性条例,其特点是由儿童和市民共同参与完成的。条例对儿童青少年的参与权、对受侵害儿童、青少年的救助体系、对儿童青少年权利状况调查、改进以及设立“儿童青少年权利委员会”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条例颁布实施后,该市建立了为小学、初中各年级发送适合年龄特点的有关权利方面的学习资料和派遣讲师的制度并由各学校组织相关学习辅导。作为社区活动,将每年的11月20日定为“儿童、青少年权利日”。为保障儿童青少年的参与权,设立了“川崎市儿童青少年议会”,公开招募儿童青少年参加,开会讨论并将意见向市相关行政部门反映。为了监督检查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综合协调政策活动,还成立了“儿童青少年权利委员会”。

  2000年日本修改了《少年法》,将该法适用对象定位为未满20岁的所有人,强调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和保护的宗旨。2001年出台《21世纪教育新生计划》及相关措施,旨在为青少年营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氛围,使青少年远离有害环境和有害信息。近年来,日本青少年因使用手机、互联网“交友网站”而遭受性侵犯的事件逐年上升,引起了政府和民间的高度重视。为此,日本政府责成内阁府青少年育成推进会议制定了《信息化时代整顿青少年成长环境的方针》。该方针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所有负责未成年人教育的机关、团体有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相关教育,要求网站明确提示“利用本网站者不得侵犯未成年人”、“使用本网站者不得以寻求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为目的”,责成各手机开发商和营销商在产品广告、使用说明书、费用通知单中加入“使用者不得利用有关功能侵犯未成年人”的条款。为早期发现和保护受害青少年,该方针要求联合青少年心理机构,派遣少年辅导员、少年心理专家对身心受害的青少年进行心理辅导和治疗。

  二、青少年维权工作面临的问题

  1、家庭和学校等在对青少年权利的认识中仍然存在与《儿童权利公约》相悖的传统观念,存在不重权利更重责任的社会意识,认为儿童青少年的权利应由成人维护,对儿童青少年是维护自身权利主体的观念有所排斥。这些不正确的传统观念和法律、制度层面的条件不够完备,阻碍了保障儿童青少年权利工作的深入、顺利开展。

  2、校园暴力、虐待儿童、应试竞争等问题,使儿童青少年的权利屡受侵害。在现行学校体制中儿童、青少年的意志表达权也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三、加强青少年权利保护工作的举措

  1、家长、社区居民、学校行政当局、学校管理责任者形成共同体,密切配合,创造条件,提供机会,促进、支持儿童青少年作为学校教育的主人参与学校活动和事务。

  2、建立健全青少年保护的相关法律并进行宣传普及工作,使儿童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政府、学校、家庭、社区和儿童青少年的自觉意识。

  3、各地方自治体建立并加强观察员机构。日本的观察员机构是市民就人权侵害问题申请相谈或救助的人权援助机构。该机构实施对青少年人权问题调查、相谈、调解、指导和援助。相谈的主要内容为对儿童青少年的团伙欺负、虐待、在学校的问题、性别歧视、性骚扰、家庭暴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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