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陕西团组织出台深化创建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措施
为切实发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安徽、陕西两省团组织出台深化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措施。
安徽:安徽团省委联合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16家单位出台了《安徽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动态管理办法》,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标准、范围、工作流程等进行了规范,为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机制保障。该办法共六章十九条,内容包括总则、条件标准、创建程序、动态管理、表彰奖励、附则。其特点主要有:
1.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领域进一步拓展。创建领域包括:与青少年事务相关的团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工商、质监、广电、新闻出版等系统和行业,并根据需要,进一步拓展创建领域。
2.明确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应具有的条件和标准。除深入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外,还要针对工作中涉及青少年的重要问题和青少年维权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适应青少年特点的司法制度、行政执法等工作制度;把积极参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作为创建的重要条件,要求其依法解决好12355青少年服务台转介的青少年维权个案并接受其监督,切实发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作为青少年维权工作实体的作用。不同系统和行业还应分别制定本系统、行业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条件和标准。
3.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实施动态管理。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两个月内需向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将被取消称号并摘牌: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反映强烈,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对应当受理的青少年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经本级或上级监督检查机构查实后,提出警告,仍未能及时整改的;本单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情形较为严重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12355青少年服务台转送个案的;无故不参与由团省委和相关部门组织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系列活动的;其它严重影响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的情形。
4.建立了明确的表彰激励机制。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团省委与创建活动的各有关部门共同命名,每两年联合召开一次命名授牌表彰大会,对评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授予牌匾;各系统和行业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同时纳入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和单位的表彰奖励体系;对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体负责人在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的集体,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或人均300元的奖励,参与本系统年终工作考评时,应予加分;此外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获得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还可以享受本系统规定的其他奖励。
陕西:结合实际情况,陕西团省委出台了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方案,主要内容有:
1.广泛宣传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理念,扩大社会影响。在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中广泛宣传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理念,增强各地区、单位的创建意识;着力加强创建单位内部建设,努力为青少年办实事,树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良好形象;利用多种载体,宣传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做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水平,增强青少年和社会各界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认同感。
2.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优化社会环境。针对童工、非法使用未成年工、不良图书音像、非法网吧、诱骗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毒品、艾滋病等突出问题,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组织动员各系统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进行联合整治。同时,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做到措施到位、标本兼治。
3.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制和自护教育,提高法律素养。加大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创建力度,把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作为新创建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发挥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工作场所和人员优势,运用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青少年自护教育课堂、“知心律师进校园”等载体,开展自我保护和法制教育。针对社区中的弱势青少年和问题青少年,特别是闲散青少年,开展“一助一”、“多助一”帮教服务,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远离诱惑,健康成长。
4.加强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考核管理,提高整体功能。实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公示制度。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新闻记者和青少年工作者组成监督队伍,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进行检查督导。按照创建标准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摘牌。在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试点城市建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对接制度,做好经常性的维权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