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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

 

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编
2009年08月07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近日正式通过

  
  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今年7月31日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7章53条,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和办法,体现了以未成年人为本和人性化关怀的原则,凸显了湖北特色,呈现出许多亮点。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发挥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办法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主体地位和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体现了法规的刚性。

  办法还进一步强调了具体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共同责任。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7个方面的相关职责予以明确。

  二、针对当前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细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办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掌握科学的教育和监护方法,配合学校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针对一些父母教育不力又缺乏约束的情况,规定其所在单位、社区和基层组织,应当关心职工、村(居)民的家庭教育问题,教育、引导和督促其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三、对学校和教师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办法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学校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应当保证法制教育课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并就教师有偿补习,学校、学生、监护人的配合,禁止体罚或侮辱,对违纪未成年学生的处理,特殊教育,网络知识与技能教育,校舍建设和校园安全,商业性活动、乱收费等问题做了具体可行的规定。

  四、进一步明确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消除各种不利因素的内容。在社会保护一章中,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文体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学校周边环境组织专项治理,并要求各相关行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电话标牌,悬挂在显著位置;中小学周边二百米内不得设立网吧等营业场所或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首先接到未成年人求助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及时救助;同时还对进入网吧、出售烟酒、招用童工、披露隐私等有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五、注重对特殊、弱势未成年人的保护。鉴于湖北省是农业和劳动力输出大省,办法对留守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这几类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给予了重点关注,分别规定了具体的保护内容和方式。同时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和意外伤害保险,对遭受性侵害和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

  六是明确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以及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吸烟饮酒等行为的处罚标准及法律责任。办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处罚500元至15000元、100元至2000元以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违法本办法的其他情形也规定了区分不同情况和情节,追究行政、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规定处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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